明清律典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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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SBN:
9787562019039 , 7562019037
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0-1-1
定价: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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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律典是中国固有法系中最正统也最具代表性的法源形式,条例则在明清时期发展成为与律并行的重要法源。本书围绕律典和条例的构造、功能及适用原则等问题对明清律典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加以系统性地探讨。首先从概念和体系入手,对涉及我国传统法律价值观的若干概念作了阐释并粗线条地勾勒出明清法源体系的宏观框架。接下来对律例的修定、体例、版本、律例关系及实用状况作了详尽的描述和分析。最后透过晚清以来西法东渐所造成的思想震动和制度变迁,探讨了传统律典的崩解过程及其影响。
作者简介:
苏亦工,男,1963年12月生。法学硕士(北京大学,1987年)历史学学士,(河北师范学院,1984年),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1993年8月-1995年10月作为美中法律教育交流委员会资助学者赴美国华顿顿大学法院进修比较法律史,1997-1999年间又数度赴香港大学法学院从事访问研究。
目录:
引言
绪篇 概念和体系
 第一章 固有法律及其相关概念
  第一节 传统意义上的“法”概念
  第二节 法律儒家化问题
  第三节 国家的暴力色彩
  第四节 政府的私家化
  第五节 社会结构的二元格局
 第二章 明清法律渊源体系(上)
  第一节 明清法律渊源的名称
  第二节 民事法源与习惯法
  第三节 刑事法源
 第三章 明清法律渊源体系(下)
  第一节 行政法源
  第二节 民族地方法规
上篇 律典
 第四章 明律的制定及其体例创新
  第一节 明律制定的过程
  第二节 明律的体例创新
 第五章 清律的颁布和实施
  第一节 顺治律的颁行时间
  第二节 顺治修律的背景
  第三节 顺治律的施行
  第四节 雍、乾律的制定
 第六章 顺治律的版本
  第一节 顺治律的搜觅
  第二节 “沈跋本”的发现
  第三节 诸种“顺治律”刻本的比较 
  第四节 顺康间的修补律例
  第五节 逃人法入律的时间
  第六节 顺治律刻本的存疑
中篇 律例
 第七章 律典的地位和优越性 第
  第一节 律典的继承性和稳定性
  第二节 律典的概括性
 第八章 明清两代的修例
  第一节 明代的修例
  第二节 清代的修例
 第九章 条例的性质和作用
  第一节 条例、判例与判例法
  第二节 条例的具体和针对性
  第三节 条例的灵活性和变通精神
 第十章 律例关系辨析
  第一节 争议的由来
  第二节 律例关系的两种表现
下篇 律例实用举隅
 第十一章 从八议制度的沿革看明清律典的变化
  第一节 八议制度的历史沿革背景
  第二节 明清八议制度的存废
 第十二章 从婚姻家庭关系看条例对律典的变通
余篇 律典传统的崩解
 第十三章 律典价值基础的动摇与“仁”的再发现
 第十四章 沈家本与中国律典传统的终结 
  第一节 清末法律改革评价中的悖论
  第二节 清末修律的主持人
  第三节 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
  第五节 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
书摘
民国以后,学者们将搜寻固有民法资源的视野转向民间广泛存在的,且呈现出强烈地方色彩的民商事习惯。从清末到国民党政府,历次修订民法,都曾对各地的民事习惯作过不同规模的调查。只是这些调查成果未能有效地应用于民法典的修订之中。应用的只是极少数,如永佃权、典权。而京津冀广泛流行的铺底权,南昌的码头权、北方的先买权,北京的水钩担,江南的大小租、田面底,民国民法典均未反映,这不能说不是一件憾事。
与内地的情况相似,香港法律界也遭遇过,甚至至今仍面临着如何发掘和适用中国传统民事习惯法资源的问题。不同的是,香港法律当局在这方面投入的精力比内地要早,态度也更为认真。
香港自1841被英国强占以后,香港法庭承认清朝的部分法律及习惯对香港的华人居民继续有效,部分立法也采纳或参考了中国习惯法的某些原则。具体些说,这些继续有效的清朝法律和习惯仅限于婚姻、继承和新界地产等领域。换用罗马法的术语来说,就是民法中的亲属、继承和物权法中的不动产法部分。据此看来,香港官方承认中国固有法律中是包含着民事法律内容的。然而,百多年来,最令香港法律界人士感到头痛的问题是:“中国法是什么?”(What Chinese law is?)香港法律权威认为:“中华帝国的法律包括两种类型:制定法,即律典和条例以及各个地方的习惯规范”。更棘手的问题是,“大清律例主要是一部刑法典,禁止人们偏离官方的行为标准。至于民法,则(为数)极为有限。因此,许多调整个人生活的规范和原则必须从其它地方获取。习惯法填补了刑律留下的空缺。前者通常是对后者的补充而不是对帝国立法的对抗。也许更确切些说,律典以对人们违反规范的行为施以过度的惩罚来支持习惯法。然而情况并非总是如此。制定法可以尝试着加以革新,但常常不够成功,这部分是由于儒家的政府观念削弱了政府的权威而倾向于将习惯置于法律之上;部分是因为,至少是在像新界这样的边远地区,中央政府的执行机器不够有力。在这种状况下的中国‘法律’和中国‘习惯’是相互冲突的”。如果将这段话稍加变换,我们就会感到非常熟悉了。这段话的意思无非是:大清律是一部以刑为主,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法典,当律典与习惯法相一致的时候,民事违法行为通常会受到刑事处罚。当二者相冲突的时候,由于政府对民间细事采取放任态度,立法受到漠视,习惯法发挥着主要的作用。事实上,香港法庭从来就不接受《大清律》中的刑事规定,所接受的只是律典中对中国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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