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各论(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19)

债法各论(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19) - 图书城

增改描述、封面图片

作者:
ISBN:
9787562019466 , 7562019460
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0-1-1
定价:
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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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史尚宽先生自序,民法中,债编最为错综复杂。债之通则,为债法理论之总汇;而各种之债,则为理论及适用之经纬。自民国四十三年拙著《债法总论》问世以后,本拟即着手于《债法各论》之写作,惟以关于物权著述甚少,特将《物权法论》提早完成,于民国四十六年元月出版。旋即从事各种之研究,阅三载有半而成斯书,名曰《债法各论》。其研究方法一如关于债总、物权,远而取材于瑞士及德、日、法诸国之法典、判例及原著,近而依据我民法之规定与国情,并体察各个契约之物性与谋公私益之调和,比较综合,损益斟酌,以为立论之准绳。在我为民商合一,各种之债,诸如行纪、仓库、运送营业、承揽运送,涉及德、日等国商法之内容者,颇多。因时势之进展、德、日商法法典,均有重大之变更,而瑞士债务法曾有不少之修正(尤其保证债务已变更其原来面目),法国之民商法亦不为例外。为求与时俱进,保持现实正确,所引用各务法典条文及所参考各国原著,均以最新资料为依据。本书计分二十五章约八十九万余言,对于各种之债可能发生之实际问题,旁征博引,一一示以解决之途径,而与债法总论,有如细目之于纲领,交为印证,脉络相联,实构成一部著作之前后两编,二者合而读之,当更易于融会贯通。然内容庞杂,牵涉甚多,思虑欠调,在所难免,尚祈斯学先达以教之。
目录:
总说
第一章 买卖
第二章 互易
第三章 交互计算
第四章 赠与
第五章 租赁
第六章 借贷
第七章 雇用
第八章 承榄
第九章 出版
第十章 委任
第十一章 经理人及代办商
第十二章 居间
第十三章 行纪
第十四章 寄托
第十五章 仓库
第十六章 运营业
第十七章 承揽运送
第十八章 合伙
第十九章 隐名合伙
第二十章及第二十一章前注
第二十章 指示证券
第二十一章 无记名证券
第二十二章 终身定期金
第二十三章 和解
第二十四章 保证
第二十五章 混合契约
附 参考书目
书摘:
一、所担保物之瑕疵
物之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应担保其物依第373条之规定,危险移转于买受人时,无灭失或减少其价值之瑕疵,亦无灭失或减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约预定效用之瑕疵,但减少之程度无关重要者,不得视为瑕疵。出卖人并应担保其物于危险移转时,具有其所保证之品质(民法354条、德民459条、瑞债197条1项)。(1)物包括动产及不动产。(2)瑕疵得双重的成立,即①民法所定积极的瑕疵之存在(民法354条1项);②或所保证特别品质之不存在(民法354条2项)时,均有其存在。(3)本条规定对于特定物及种类买卖,均有适用。惟于后者另有民法第364条之规定。出卖之权利,如因其权利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依其情形,得准用关于物之瑕疵之规定。(4)本条原则上惟适用质的瑕疵(Qualitatsmangel),而不适用于量的瑕疵(QuatitatSmangel)(Oser,z.§197,Anm.13,S.833)。然如契约上数量的指示,为品质的表示者,则量的瑕疵实为质的瑕疵,例如过狭的桌布,集邮册中邮票之缺少,一听香烟内枝数之短少,营业中营业重要工具之欠缺。出卖人保证一定之数量而为出卖者,则可准用民法第354条第2项关于保证品质之规定(保证土地一定之面积而为出卖者,德民第468条有此规定)。(5)给付他物者,为非依债务本旨之给付,并无给付之存在。(6)买受人之物异于买受人所认定者,例如不纯铜误以为纯铜,则为关于错误之问题。
1.灭失或减少价值之瑕疵。价值为客观的交易价值,一般价值之减少,基于物的效用之减少,但亦得有效用不减少而价值减少者,例如为货物之外观有欠缺,因而使其贬值。瑕疵多关于物之有形的品质,然亦有基于法律的或社会的关系者,例如土地受有建筑线之限制。价值减少之程度无关重要者,不得视为瑕疵。其无关重要,应由出卖人证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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