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前违约规则研究:兼论不安辩权――中青年法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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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改描述、封面图片

作者:
ISBN:
9787562023159 , 7562023158
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3-5-1
定价:
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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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这是一篇成功的博士论文,也是一本有分量的学术专著。该书的学术贡献是多方面的。
第一,澄清了大量的误解。比如,作者通过追溯原始资料,澄清了“期前违约”的本义。就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期前违约规则的实际状况,也澄清了国内原本广泛存在的误解,比如所谓默示毁约、大陆法系没有期前违约规则等,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为将来学术界将这个方面的研究继续推进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第二,基本解决了期前违约规则与不安抗辩权之间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长期有来是一个争论的焦点,很多学者认为它们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是互相重合的,因而产生了引进期前违约规则就应当取消不安抗辩权规则或者就当坚持不安抗辩权规则面不心引进期前违约规则的争论。本书通过比较法研究和逻辑分析,说明二者在逻辑上没有关系,各自发挥不同的功能,并且都不可或缺,还进一肯说明二者可能发生的关联。这个结论是建立在深入的理论分析基础上的,具有的说服力。相信逐渐被法学界所接受。
第三,本书对于我国现行法上的期前违约 规则
的解释以及将来的法律修订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本书在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几个重要国家地区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之扣,提出了对期前违约规则的一个系统的解释方案。他的主张充分吸收了两大法系的经验,又在此基础上不所九进和发展,对于其他国家没不及过的问题也有研究和拓展。本书还基于丰富的英美法判例,并通过逻辑上的演绎和归纳,进行了非常详细的类型化,对研究,对于司法实践有着直接的借鉴意义。
第四,在如何借鉴别国经验构我国相关规则的研究模式上,本书提供了一个优秀的样板。在设计期前违约的构成时,他既不继承,又有创新,都建立在坚实的研究基础上。比如,对于被多数法域所承认的期前履行拒绝,他表示完全认同,对于期前之履行不能,他指出了英美法上的概念转化为了符合大法系传统的概念,并且在具体内容上有很多的创新。又比如他就减损规则对期前违约情形的适用所作的分析,也非常精彩。
  第五,本书对于推进违约责任理论的研究也有着很高的学术意义。虽然本书并非研究违约责任的全部理论,但是澄清期前违约这个环节的问题,对于理论上全面认识违约责任的体系非常重要。相书虽然对于违约责任的一般问题并没不作集中研究 ,但是就所作的简要论述而言,也都表现出深入的思考和很高的学术价值。比如关于履行不能概念(第二章第七节)、违约概念(第三章第三节之三)和债务不履行责任体系的建构(第七章)等问题的探讨。
作者简介:
葛云松,男,1970年11月,江苏省溧阳县人,南京大学法学学士(1992年),北京大学法学硕士(1995年),北京大学法学博士(2002年)。1995年起在北京大学法律学任教至今,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目录:
总序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导盲
第二节 若干基本概念的辨析和使用
第三节 我国对期前违约规则研究状况
第二章 期前违约规则比较研究
第一节 英国
第二节 美国
第三节 穗国和我国台湾地区
第四节 法国和美国路易斯安纳州
第五节 国际商事合同统一法
第六节 比较与分析
第三章 期前违约规则的一般问题
第一节 期前违约规则的法律政策分析
第二节 期前违约规则的法律基础
第三节 中国期前违约规则的一般讨论
第四章 期前违约规则与不安抗辩权
第一节 不安抗辩权比较研究
第二节 期前违约规则和不安抗辩权的关系
第三节 不安抗辩权的扩张
第五章 期前违约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 期前违约的一般构成要件
第二节 期前之履行拒绝
第三节 期前之履行不能
第四节 “期前违约第三规则”
第六章 期前违约的法律后果
第一节 解除权的行使及其法律后果
第二节 解除权的消灭
第三节 损害赔偿
第四节 期前违约的其他法律后果
第七章 结论和余论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
书摘

书 摘

(1)接受的形式要求:债权人可以通知债务人自己接受了期前违约,也可以通过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来表示其选择。不作为通常不能够构成该种选择。但是如果债权人维持合同效力通常会为履行进行特定的准备工作,而该债权人没有进行这些准备,也可以明确显示其接受期前违约的意思。可见,英国法对此并无特定的形式要求,只要债权人显示了其意思即可。接受期前违约的表示必须是完全接受并且意思清楚。
(2)接受期前违约的法律后果:接受期前违约,也就是债权人终止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合同因此而终止。这意味着,债权人自己的尚未履行的债务消灭。债务人(期前违约人)在合同终止后撤回其履行拒绝或者提出给付不影响合同消灭的效力。债权人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此时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和实际违约之下的计算方法相同。即使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起诉,损害赔偿仍然是基于约定的履行日而为计算。当然,这种情况下法院必须预测将来的市场状况。另外,债权人在接受了期前违约后,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减轻自己的损害(duty to mitigatc),否则就扩大的损害无权请求赔偿。比如,债权人可以缔结填补性的合同(a substitute contract),这样的话损害赔偿的计算应当基于该合同应当缔结的时间而进行。这通常就是接受期前违约的时间,或者此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之内。

和其他英美法系国家不同,在英国,主张基于期前违约终止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的债权人不必证明本身具有履行自己债务的能力。根据有关判例,一旦期前违约被债权人接受,则债权人嗣后的债务就已经消灭,所以此后自己发生的履行不能不影响其已经取得的权利。当然,如果债权人在对方“期前违约”之前就自身欠缺履行债务的能力或者意愿,可以自己就先构成违约或者期前违约,从而赋予对方终止合同的权利,从而使得对方的履行拒绝不再成其为期前违约。所以哪一方先构成履行拒绝是关键的。
(二)债权人不接受期前违约的后果
如果债权人不接受期前违约,或者说维持合同的效力(affirmarion of the contract),则自己仍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且有权请求对方依约定履行其义务。债权人敦促债务人履行其义务的表示构成对维持合同效力的效果的选择。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发生实际违约,债权人当然有权据以主张违约责任。但是,一旦债权人进行了此种选择,则丧失终止权,不得在履行期届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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