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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罗马法契约责任》一书分为三编,在第一编“契约责任的一般原则与归责标准”中,作者对罗马法契约责任的一般原则、划分责任程度的标准、举证责任以及罗马法契约责任承担方式以及赔偿方式进行了系统、客观、深入的分析。在第二编“各单一归责标准”中,作者对罗马法漫长发展过程中先后适用的归责标准――“故意”、“过失”、“看管”、“风险”、“法律推定过错”以及契约当事人特殊的过错形态――迟延问题,自产生到发展以及它们各自与契约责任一般原则的关系进行了详尽的、颇具说服力的论述。在第三编“免责事由”中,作者对罗马法不同发展时期适用的免责事由进行了历史的分析,指出免责事由总是与一定的归责原则的相联系。总之,这部专著是国内首次完全依据罗马法原始文献完成的著述。许多资料是国内第一次见到的。虽然是对古代法的研究,但是,仍不失有指导现实的价值和作用。文中的观点和见解有其新颖、独到之处,有较强的说服力,是一部学术水平相当高的、对我国当今合同立法很有参考价值的著作。
目录:
导论
第一编 契约责任的一般原则与归责标准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罗马法契约责任的一般原则:《学说汇纂》第50编第17章第23条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学说汇纂》第50编第17章第23条第一部分:各类善意契约的法定责任 第三节 《学说汇纂》第50编第17章第23条第二部分:契约当事人享有的协议权及其范围 第四节 《学说汇纂》第50编第17章第23条第三部分:意外事变与不可抗力 第五节 《学说汇纂》第50编第17章第23条中的“改动(interpolatio)” 第三章 划分责任程度的标准、利益原则及其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应用及变异 第一节 利益原则与注意义务 第二节 利益原则的形成及其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应用 第三节 确定当事人责任种类和等级的其他制度和因素 第四章 举证责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优士丁尼法中有关监护的举证责任 第三节 其他契约的关系中“成立性”证据 第四节 对法律推定过错的证明――免责证据的使用 第五节 免责证据在意外事变或不可抗力中的适用 第五章 罗马法契约责任承担方式以及赔偿方式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诉讼赔偿及其范围 第三节 确定赔偿额的其他标准和因素 第四节 协议赔偿――罚金要式口约 第二编 各类单一归责标准 第六章 故意与恶意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故意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第三节 故意与重过失 第四节 故意与过失 第七章 过失与勤谨注意 第一节 概述 …… 第八章 迟延 第九章 故意和过失的推定 第十章 风险与风险责任 第三编 免责事由 第十一章 一般负责事由 第十二章 主观免责事由 第十三章 客观免责事由 结论 书摘:
契约责任,顾名思义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缔结的契约而产生的责任;是指契约当事人因不履行契约义务或未按契约规定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然而,在罗马法中,契约责任则是一个既区别于现代法合同责任,又不同于债务不履行责任的概念(因为罗马法契约责任不包括侵权责任)。罗马法契约责任的内涵介于现代法合同责任与债务不履行责任之间,因为罗马法契约责任是泛指一切违反适法行为之债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它包括契约责任和准契约责任两部分。
罗马法契约责任如同罗马法本身一样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域,这一责任的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它自形成之后,经过古典法时期、后古典法时期的发展、完善,至优士丁尼时期才最终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以过错为归责原则的、简明、严谨、可操作性很强的责任体系。在这一责任体系中,过错责任是主导原则,风险责任是辅助原则,而随看管制度的建立产生的无过错责任则是这一体系中的特殊情况。 应当说,无论在哪个发展时期,适用的是何种归责原则,公平善良原则始终是罗马法契约责任体系的灵魂。也正是这一原则,使得罗马法的几乎所有规范都变得富有弹性,使裁判官可以依据这一原则,视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陈述自由裁量。当然,这一裁量权并不是无限的,它受到法律预先规定的归责标准的制约。裁判官的自由裁量权与法定假设的有机结合不仅使做出的判决更趋公正,而且也极大地促进了这一体系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