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论

物权法论 - 图书城
作者:
ISBN:
9787810874991 , 7810874993
出版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4-3-1
定价:
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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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
物权法是大陆法系所特有的概念,在大陆法系民法中,物权法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英美法系由于不存在民法概念,因而也就无所谓物权法;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否认英美法系存在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一般认为,英美法系中的财产法与大陆法系中的物权法比较相近,但二者并不完全相同。比较而言,英美法系中的财产法调整对象的范围要大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它将某些属于债权性质的财产关系也纳入自己的调整范围,比如租赁、赠与等。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深受前苏联俄民法理论的影响,尤其是“文化大革命”时期极左路线的影响,物权领域只承认所有权而否认他物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尤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物权体系的呼声日益高涨,因此,制定物权法便提上了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作为从事民法学研究和教学的一分了,从理论上对物权法进行研究吾辈不可推卸之责任。
编辑推荐 :
物权法的博大精深、体系复杂是只要过些微的法律的人士都清楚的,而想要把物权法的整个理论体系论述情晰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本书作者根据自己多年的教学经验加上心得体会将这本物权法的书籍撰写而成,实为难得。更难得是书中的知识由作者细微的笔触娓娓道来,已经不再单纯是法律书籍了,他蕴含着更多的让你去细细体味……
作者简介 :
张义华,男,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主要著作有《担保法论》、《仲裁法学》、《婚姻法教程》、《商法概论》等,在《法学》、《法学评论》等专业刊物上发表学论文20余篇。
目录 :
第一编 物权法总论
第一章 物权法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说
 第二节 物权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概说 
 第二节 物权的客体 
 第三节 物权类型 
 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
 第五节 物权的法律保护
第三章 物权的变动
 第一节 物权变动概说 
 第二节 物权行为 
 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 
 第四节 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
第二编 所有权论
第四章 所有权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所有权概说 
 第二节 所有权的权能 
 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行使与限制
 第四节 时效取得
第五章 不动产所有权
 第一节 不动产所有权概说
 第二节 土地所有权
 第三节 房屋所有权
第六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一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说
 第二节 专有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
 第三节 因相邻或共有关系而产生的区分所有人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
第十章 相邻关系
 第一节 相邻关系概说
 第二节 相邻关系的种类
 第三节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第八章 动产所有权
 第一节 善意取得
 第二节 先占
 第三节 遗失物之拾得
 第四节 埋藏物之发现
 第五节 添附
 第六节 货币和有价证券所有权
第九章 共有
 第一节 共有概说
 第二节 按份共有
 第三节 共同共有
 第四节 共有财产的分割
 第五节 准共有
第三编 用益物权论
第十章 用益物权通论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说
 第二节 用益物权的种类
第十一章 农地使用权
 第一节 农地使用权概说
 第二节 农地使用权的设立及期限
 第三节 农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节 农地使用权的消灭
第十二章 基地所有权
 第一节 基地使用权概说
 第二节 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及期限
 第三节 基地使朋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第十三章 地役权
 第一节 地役权概说
 第二节 地役权的取得
 第三节 地役权的效力
 第四节 地役权的消灭
 第五节 空间地役权 
第十四章 典   权
 第一节 典权概说
 第二节 典权的取得与期限
 第三节 典权效力
 第四节 典权的消灭
第四编 担保物权论
第十五章 担保物权通论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说
 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种类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抵押权概说
 第二节 抵押权的伞得
 第三节 抵押权的客体
 第四节 抵押权的效力
 第五节 抵押权的实行
 第六节 抵押权的消灭
 第七节 特殊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一节 质权概说
 第二节 动产质权
 第三节 权利质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一节 留置权概说
 第二节 留置权的发生
 第三节 留置权的效力
 第四节 留置权的消灭
 第五节 特别留置权
第十九章 权利移转型担保
 第--节 让与担保
 第二节 所有权保留
第五编 占有论
第二十章 占有
 第一节 占有概说
 第二节 占有的分类
 第三节 占有的取得
 第四节 占有的保护
 第五节 占有的效率
 第六节 准占有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
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基于对物的直接支配权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关于物权有何种效力,在民法学界有三种观点:其一,“二效力说”,即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效力;其二,“三效力说”,即优先权效力、追及效力和物上请求权效力;其三,“四效力说”,即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上请求权效力和排他效力。奉书赞同第三种观点。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关于物权的优先效力历来为民法学界所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仅存在于物权与债权之间,即同一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史尚宽先生持此观点。一种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仅存于物权间,即同一物上存在两种以上物权时何者优先。再一种,人山物权的优先效力兼具物权与债权之比较和物权与物权之比较,学界迪说持此观点,本书采之。
(一)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在同一物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无论物权成立于债权之先后,物权均优先于债权,具体而言:
1.债权就某一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物时,而该特定物上又存在物权,无论该物权成立在债权先后而物权均优先于债权。比如,甲将房屋三间卖与乙,在履行给付前,甲又将该三间房屋卖于丙,且已实际履行并办理了登汜过户手续,那么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丙对房屋享有物权,而乙对房屋仪事行债权,丙之物权优先于乙之债权。
2.有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而就债务人的特定财:受清偿;当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有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可不参与破产程序而直接就担保物优先受偿。
3.留置权人、质权人等,在供作债权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标的物因它债权而受强制执行时,可诉讼排除。
当然,在现代各国民法中,为了维护一些特殊债权人的利益,物权优先于债权也有例外,比如“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便是适例。即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出租人转让租赁物所有权的,租赁合同对新的买受人继续有效,也就是说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买受人的所有权,买受人不得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后定其效力,成立在先的优先于成立在后的效力。比如,甲以基地使用权为乙设定抵押权后,又为丙设定基地使用权,那么乙之抵押权优先于丙之基地使用权。再如一物数押,先成立的抵押权优先于后成立的抵押权就抵押物之交换价值受债权清偿。
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是原则,但也有例外:
1.他物权优先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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