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必读法律法规 (2004年版)

民法--必读法律法规 (2004年版) - 图书城

增改描述、封面图片

作者:
编辑、剪辑:法律考试中心
ISBN:
9787503646201 , 7503646209
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4年
定价: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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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口袋书系列。
编辑推荐:
司法考试口袋书系列。
目录:

宪法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
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
书摘:
书 摘
第六十六条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者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八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二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上级公司登记机关强令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 则

第七十四条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登记,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五条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适用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其登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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