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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目 录
关联编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26日)………………………(3) 法官访谈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答记者问……………………………(25) ?出台解释是审判实践的迫切需要 目录:
关联编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6日) 法官访谈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出台解释是审判实践的迫切需要 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学校要对校园伤害事故承担过错责任 雇主应对雇员的致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获工伤保险赔付不免除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见义勇为者可请求受益人给予补偿 赔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死亡赔偿金增加一倍多 一次性赔偿不限于一次请求 赔偿义务人可以申请给付定期金 高度重视网上和来信的意见 权威解说 一、起草司法解释的相关背景和指导思想 二、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定 (一)关于权利保护范围 (二)关于赔偿权利人 (三)关于赔偿义务人 (四)关于诉讼请求的内容 三、关于共同侵权行为 (一)关于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共同危险行为 (三)共同侵权诉讼的性质与赔偿权利人部分免责的效力 四、关于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 (二)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类型 (三)诉讼结构 (四)归责原则 五、关于雇主责任及相关问题 (一)雇主承担替代责任的归责原则,理论上存在争论 (二)关于从事雇佣活动的判断标准 (三)雇佣与承揽的区别 六、关于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 七、关于损害赔偿金的计算 (一)关于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从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两个方面进行界定 (二)关于赔偿标准,采取差额赔偿与定型化赔偿相结合的原则 (三)关于损害赔偿的计算,遵循主观计算(具体计算)与客观计算(抽象计算)相结合的原则 (四)关于残疾赔偿采劳动能力丧失说 (五)关于死亡赔偿采继承丧失说 八、明确了损害赔偿计算的标准时 九、关于定期金赔偿 十、关于《解释》的适用 …… 书摘: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