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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书着重阐述了信用证的起源、发展及其审核、辨义与分析,以最新信用证实样为辅佐,为读者提供第一手的资料,并将信用证涉及的有关国际惯例及规则附在书后,供读者全面了解和掌握。
目录:
第一章 信用证概述
第二章 信用证的界定 第三章 出口信用证处理实务 第四章 进口信用证处理实务 第五章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与防范 第六章 信用证与其他结算方式的综合运用 第七章 信用证实例条款解释 第八章 信用证常见条款及专业用语 附录 I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UCP500 II 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 书摘:
4.卖方违约;卖方出口的货物因品质欠佳、数量缺少、规格不符等违反买卖契约的规定,致使买方受损,此时在单据上挑剔错误,以取得拒付或迫使卖方降价的有利地位。5.开证银行倒闭或失信。开证银行倒闭就无法对单据进行偿付,此外有些信誉不佳的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常被其无理拒付,不履行付款义务。
在信用证交易中,一旦发生单据为开证银行拒绝承兑或付款的情况,出口商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以减少损失: 1.研究拒付的理由并与往来银行商讨对策 出口商在接到银行拒付的通知之后,应仔细研究其拒付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确因单据有问题,造成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如果不是因为此种原因或虽有微小的不符,但一般不构成拒付时,就应考虑到其他原因,或者开证银行由于买方的信用、财务状况不佳,恐其无力赎单而故意以无关紧要的瑕疵拒付的情况是很多的。如发生这种情况就要从法律上、惯例中寻找依据(必须是该信用证遵循《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并主动与往来银行的有关专业人士研究对策。如认为其拒付理由十分牵强、不充分,应通过往来银行,按照统一惯例的有关规定据理力争,讨得公道。 2.直接与买方或其代理商交涉 因信用证交易是单据交易,只有卖方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条款时,开证银行才付款。单据虽然只有微小的瑕疵,卖方也不能强迫开证银行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直接向买方或其代理商交涉,例如,按照买卖契约‘的有关条款进行协商,减价出让或委托其贩卖等。 3.货运单据的处理与货物的保全 在出口货款未得到偿付以前,卖方对货物及单据须负担最后清偿的责任,为此卖方应重视货运单据的处理与货物的保全问题。对于货运单据,一般多委托开证银行保管,如果与买方交涉有结果,即通过往来银行指示开证银行,将单据交付进口商提货。如果货物已运到卸货港,其风险也由卖方负担,所以如果预计拒付案件一时解决不了,应委托当地的代理商或可信任的第三人,以往来银行的名义提货,然后进行必要的保管或投买保险,以保全货物,如无适当的人选可以委托时,应通过往来银行请开证银行代为设法办理保全手续。货物如存放在保税仓库时,应设法在存放期限内提货,以免被逼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