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读过这本书吗?
最近在读
读过
想读
还不熟悉
|
图书城书列:
加入到博客或社交网站:
|
|
我来评论这本书:
内容提要:
目录
私法文库总序 内容提要 引言 第一章历史论:罗马法与欧洲共同法 第一节罗马法上买卖的法律结构 第二节欧洲共同法上的买卖与所有权的移转 第二章比较论:近现代法上所有权转移的三种模式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意思主义 第三节要因主义 第四节无因主义 第三章应用论:有关买卖契约法律结构的两个问题 第一节买卖他人之物合同的效力 第二节所有权转移的模式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第四章余论:英美法上的考量 结论 参考书目 名词索引 (本书共261页) 作者简介:
刘家安,1971年11月生于福建省顺昌县,祖籍山东。所有高等教育均在中国政法大学完成,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1999年3月至2000年6月间,在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研修罗马法。分别于1993年和1997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及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现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商法和罗马法。
目录:
私法文库总序
内容提要 引言 第一章 历史论:罗马法与欧洲共同法 第一节 罗马法上买卖的法律结构 一、罗马法上买卖的法律形式的发展 二、要式买卖(mancipatio)及交付 (traditio)的法律结构 三、合意性买卖契约的法律结构 四、小结 第二节 欧洲共同法上的买卖与所有权的移转 一、主要问题 二、交付对于所有权移转的必要性 三、所有权移转要素的主观化 四、出卖人义务与买卖契约的要素 五、小结 第二章 比较论:近现代法上所有权移转的三种模式 第一节 概 述 一、基木界定:“物权契约”与“债权契约” 二、物权变动的三种基木模式 三、交易安全的保护与所有权移转的模式 第二节 意思主义 一、意思主义的确立 二、意思主义之下能否成立移转所有权的债务 三、买受人在出卖人不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时的诉权 四、买受人破产的情形 五、对抗第三人的问题 六、小结:意思主义一一对概念法学的挑战 第三节 要因主义 一、要因主义--欧洲法律传统的主流 二、要因主义--以瑞士法为例 三、要因主义的法律结构 第四节 无因主义 一、无因主义的历史演进 二、无因主义理论的要点 三、对抽象主义的批评:缺点和优点 四、小结 第三章 应用论:有关买卖契约法律结构的两个问题 第一节 买卖他人之物合同的效力 一、罗马法及主要民法典之规定 二、罗马法上买卖的法律结构和他人之物的买卖 三、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四、意思主义与无权处分 五、综合分析检讨 六、结论 第二节 所有权移转的模式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一、问题的提出 二、规范冲突的解决方案及其启示 第四章 余论:英美法上的考量 一、所有权的概念 二、对所有人的救济 三、买卖契约下财产权的移转 四、买卖契约存在效力瑕疵时的所有权归属 五、关于土地的规则 六、小结 结 论 参考书目 名词索引 …… 书摘:
在此,这位伟大的罗马法学家讨论了这样的问题:如果我答应给你一笔金钱,而你答应移转奴隶史蒂古的所有权给我,则此契约是否能够被视为买卖契约(从而可以适用买卖契约的诉权)?如果在我向你交付金钱之后,你未履行对我的承诺,则我是否仅能依“为某种目的而给但该目的未实现”的不当得利诉权(∞枷c£io)要求返还金钱。很显然,就此契约所负担的经济功能,即以金钱换取财产而言,应属于买卖的范畴。但是,罗马法上的买卖有着特殊的法律结构.要式买卖如此,这里所涉及的合意性的买卖契约亦是如此。如果这个契约被认为是合意性的买卖契约,那么在“出卖人”不履行其债务时,“买受人”当然能够提起“购买诉”,而无须考虑不当得利性质的返还请求权,而杰尔苏认为在这种情形下并不能提起“购买诉”,而只能主张不当得利性质的诉权。可见,杰尔苏并不认为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构成了一项买卖契约。事实上,“为某种目的而给但该目的未实现”的不当得利诉权是所谓无名契约的一种典型的救济方式:期待对方的对待给付而作出自己给付的当事人可以利用该项诉权要求给付利益的返还。另外,很显然,杰尔苏在此所指称的“你”对“我”承担的转移史蒂古的所有权的债务并未采用要式口约的形式,而仅指不具特定形式的简单合意,因为如果将其理解为要式口约项下的义务的话.那么相应的诉权当然就是“要式口约诉”了,余下的讨论也就是多余的了。在此,杰尔苏明确表明,此种“契约”不应被视为买卖契约,而仅能根据无名契约的不当得利诉权予以救济。
这位法学家接着分别讨论了三种情形:①如果在“我”支付金钱之后,“你”交付奴隶史蒂古之前,该奴隶死了,那么“我”可依不当得利的诉权要求金钱的返还。从这项规则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杰尔苏并未把该协议视为买卖契约,因为在罗马法的买卖契约法律框架下,存在“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原则,即自买卖契约成立之时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