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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目 录
第一部分《安排》及其附件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2003年6月29日 签署)………………………………………………………………(1) &nbs 目录:
目 录 刑 法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二章 犯罪概说 …… 书摘:
书摘
2.减刑的概念 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备考注意: 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可以减刑,即具备一定条件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减刑。二是应当减刑,即有重大立功表现时,人民法院应当减刑。从减刑的方法与效果来看,减刑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这是刑种的变更;二是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减少,不能变更刑种。减刑不同于改判,减刑与减轻处罚的区别则更为明显。 3.减刑的条件 减刑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1)前提条件。即只能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减刑。 (2)实质条件。即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备考注意: (1)死缓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不是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附加刑的减轻也不是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突出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78条的规定,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短其缓刑考验期。 (2)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4.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刑法第78条第2款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减刑不仅有法定的限度,而且应有一定的幅度,包括从何时起可以减刑、一次可以减刑多少、间隔多长时间可以再次减刑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