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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法学乃实用之学,旨在处理实际问题,实例研究系依据法律论断具体案件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发现可适用于案例事实的法律,一方面须本诸案件事实去探寻法律规范,另一方面须将法律规范具体化于案例事实。此所涉及的是一种相互阐明的思考过程,具有法学方法的意义。拙著《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乃在建构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体系,期能为实例解题提供可资遵循的思维及论证方法,以增进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及客观性。本书系以台湾地区“民法”为论述对象,其主要参考价值应在于方法论上的运用。又本书所设例题系针对台湾地区“民法”的重要基本问题,并多引用判例学说及德国法的理论,读者若能思考祖国大陆相关法律的解释适用,而从事比较研究,探讨各种规范模式、解决途径及论证方法,对民法的学习应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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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泽鉴,台湾著名民法学家,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
目录:
法学上之发现
无效法律行为之撤销 纯获法律上之利益 第一一三条规范功能之再检讨 土地重划完毕,所有权状换发后出卖人应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 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 再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 二重买卖 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无因管理及代位 法定抚养义务人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之求偿关系 互开支票利用未能兑现与不当得利 出租他人之物、转租与不当得利 添附与不当得利 对未出生者之保护 侵害生命权之损害赔偿 因侵权行为负债务者之拒绝履行权及不当得利请求权 抛弃继承与诈害债权 税捐、工资与抵押权 书摘:
五、结 论
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之第三人,可分为二类,即一般第三人及法定扶养义务人。前者,支出医药费用之人得依无因管理之规定向被害人请求返还其所支出之费用,而被害人得依侵权行为之规定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间之利益,获得圆满之解决。后者,支出医药费之人,系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无从依无因管理之规定,向被害人请求返还其所支出之费用。于此情形,实务上及学者之见解,有认为应适用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之规定,由支出医药费之法定扶养义务人,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以简化法律关系及避免于特定亲属间发生法律上之求偿关系。此项观点,固亦有据,其致力于寻求实体法上依据之努力,自值重视。惟诚如前述,在“现行法”上既然欠缺一个可供法定扶养义务人直接向加害人请求赔偿(或返还)其所支出医药费之法律规范基础(Anspruchsgrund-lage),为平衡当事人间之利益,应认为扶养权利人(被害人),依其与法定扶养义务人间之关系,负有让与其对加害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之义务。此类案例,具有特殊性,非立法者所能预见,与其勉强辗转曲折解释适用现行法之各项制度, ‘‘削足适履”,不如坦然承认“法律”有时而穷,须借助‘‘法理”解决之,此实为第一条之所由设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