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新论
内容提要 :
本书虽名为经济犯罪新论,但并非对经济犯罪的系统论述,而仅仅是自认为对经济犯罪的认识和司法认定有一定意义的专题论述。从体例上,本书分为上篇、下篇和附篇三部分。上篇试图对经济犯罪的一般问题进行比较深入的阐述,、意在说明经济犯罪较之其他刑事犯罪的特殊性,因此,不仅在经济犯罪的理论认识和经济犯罪的司法实践认定上要充分注意到它的特点,而且在制定刑事政策时也必须考虑到经济犯罪的个性特征。下篇中,就笔者比较熟知的9个具体犯罪进行了论述(其中的个别罪名如非法经营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已经以论文形式发表于法学刊物
目录 :
总序 序 前言 上 篇 第一章经济犯罪的本质 一、经济犯罪的概念 …… 书摘:
书摘
关于目的犯之目的,究竟是犯罪的目的还是犯罪的动机,理论上颇有争议。有“犯罪目的说”、“特定犯罪目的说”、“犯罪动机说”等三种观点。[1[我们认为,理论上的深入探讨是非常必要的,犯罪动机说的论证对于强化刑法理论的严密性、逻辑性都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但从约定俗成的角度,不妨仍称之为犯罪目的。而从司法实务的角度看,却完全不必要去区分该目的是犯罪目的、特定犯罪目的,还是犯罪动机。因为无论是犯罪目的还是犯罪动机,目的犯的目的都须加以证明。如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究竟是犯罪动机,还是犯罪目的,都必须以一定的事实或证据加以说明,才能正确认定。 目的犯之目的是否故意犯罪之外的一个独立构成要件,理论上基本趋于一致的认识是:犯罪目的是故意内容之外的独立要件(或特定要件)。[2]理论上,还有的学者借鉴国外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目的犯之目的属于一种故意的超过要素。在故意超过要素的场合,犯罪目的只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与客观行为不具有一一对应关系。在目的犯的场合,犯罪目的和犯罪故意都是行为构成犯罪时在行为人主观上居于同等地位的、必不可少的因素。 (二)犯罪目的的适用范围 犯罪目的的适用范围,是解决哪些犯罪应该包含犯罪目的要件要素的问题。可以说,绝大多数直接故意犯罪无须另外直接探讨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故意本身包含的内容。而对法律特别载明犯罪目的的犯罪(往往是在法条规定的罪状中用“以……目的’’来表述)也不需要我们浪费笔墨。问题是,对于法律未明文规定犯罪目的主观要素的犯罪,是否可以从解释论的角度为之附加犯罪目的的要素?这个问题集中反映在金融诈骗罪研究的争论中。一种观点认为,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8种金融诈骗罪,只就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其他金融诈骗犯罪未规定该种目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刑法没有规定这些犯罪的犯罪目的的,就说明这些犯罪的构成不必具备这个要件。何况金融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因此不能将诈骗罪的主观特征套用在金融诈骗罪上。对于刑法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应当以之为构成要件;否则,就不要求以非法占有为构成要件。另一种观点认为,金融诈骗罪是法律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本质上还是诈骗罪,其都是目的犯。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当然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刑法对那些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有意忽略了对它的文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