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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书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即调研报告和改革建议、调研案例整理分析以及中加专家学者的论文。全书从联合国人权公约标准、中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等方面对审判公正展开了多层次、多角度的研究,既有理论上的深入阐述,也有实践中的经验总结、问题反映和改革的建言献策。
目录:
努力实现审判公正(代序言)
解读联合国审判公正标准 ——兼论我国刑事审判中的若干问题 论审判公正标准之贯彻(英文导论) 第一部分 调研报告和改革建议 关于审判公正的调研和改革建议 英文摘要 赴江苏省南京市和扬州市关于审判公正问题的调研报告 英文摘要 赴海南省关于审判公正问题的调研报告 英文摘要 赴陕西省西安市关于审判公正问题的调研报告 英文摘要 第二部分 调研案例整理分析 1.王某故意伤害案 2.王某某抢劫案 3.胡某某抢劫、盗窃案 4.李某某、黄某某强奸案 5.李某某抢 书摘:
(二)律师阅卷权
律师阅卷权是律师的基本权利之一。保障律师的阅卷权,不仅是律师履行辩护职责、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而且是实现审判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条件。正是为了确保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1条规定:“主管当局有义务确保律师能有充分的时间查阅当局所拥有或管理的有关资料、档案和文件,以便使律师能向其委托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协助。应该尽早在适当时机提供这种查阅的机会。” 由于立法和执法观念等原因,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后至今,律师阅卷权难以得到保障,甚至与《刑事诉讼法》修正前相比出现了倒退。近年来,在加强被告人辩护权利和提高诉讼效率的要求下,实践中有些地方开始尝试证据展示制度。从我们调研的情况来看,实践中关于证据展示的做法存在以下特点: 1.证据展示规则的制定主体不统一。有的是法院与检察院共同制定的,如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检察院共同制定了《证据开示实施规则》;有的是法院、检察院、司法局联合制定的,如扬州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司法局联合制定的《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便审理的暂行办法》中规定了证据展示;有的是法院单方面制定的,如扬州市邗江区法院制定的格式化的《刑事证据展示笔录》中规定了“展示须知”。 2.证据展示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不统一。如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检察院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外都适用证据展示;而扬州市中级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局只是要求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中试行庭前证据展示。 3.证据展示的参加人、时间、地点不统一。如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检察院规定的证据展示既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可以在法院受案之后;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展示在主诉检察官主持下进行,而法院受理后的证据展示在主审法官主持下进行;证据展示的地点在“主持机关所在地”。而扬州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司法局规定,证据展示是“开庭前”由审判长主持并在法院进行。 4.参加证据展示的主体不统一。如在南京市鼓楼区,证据展示的参加人为公诉方和辩护律师,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参加庭前证据展示;扬州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则规定,公诉人以及经过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参加证据展示,如果被告人没有辩护人,“则到看守所向被告人展示”;扬州市邗江区法院则规定控辩双方以及诉讼代理人都可以参加证据展示,但是被告人不能参加。尤其是调研组在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调研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