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刑法

环境刑法 - 图书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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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SBN:
9787503837340 , 7503837349
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4-5-1
定价:
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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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环境和资源保护是21世纪人类关注的焦点问题。刑法作为最终、最严厉的保障法,介入环境保护的力度应当加强。因此,环境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越来越受到法学界和司法界的重视。本书主要内容:(1)环境刑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环境刑法学的概念、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环境刑事立法的沿革;境外环境刑事立法简介:环境犯罪的界定及构成特征;环境犯罪的分类;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环境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2)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环境犯罪及其刑事责任问题,包括环境污染和环境监管失职方面的犯罪;废物污染环境的犯罪;破坏动物资源的犯罪;破坏植物资源的环境犯罪;破坏动物植物保护制度的环境犯罪;破坏土地资源的环境犯罪;破坏矿产资源的环境犯罪。(3)环境刑法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在剖析环境刑法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的基础上,对现行环境刑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立法完善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本书适合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务员,从事环境法学教学研究的专业人员,以及法学专业、林学专业和环境科学专业的广大师生学习参考;并可作为环境法学专业、林学类和环境科学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的选修课教材和教师教学参考书。
作者简介:
蒋兰香,女,1965年出生,湖南省新宁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现为中南林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长期从事刑事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编辑推荐:
“生态旅游与法律”这套丛书,有针对性的撷取了对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大理论与现实意义的问题,大胆进行理论创新,其选题、取材、立意都让人有耳目一新之感。这套丛书将生态旅游学和环境资源保护法学两个学科领域的相关内容整合为一个板块,突出了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和可持续发展的时代主题。《环境刑法》这本书适合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务员,从事环境法学教学研究的专业人员学习参考。
目录:

前言
上篇 环境刑法总论
第一章 环境刑法学概述
第一节 环境刑法学的概念
一、环境刑法学的概念
二、环境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三、环境刑法的概念和我国环境刑法的组成
第二节 环境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注释的方法
二、分析的方法
三、系统逻辑的方法
四、比较的方法
五、历史的方法
六、实证的方法
第二章 环境刑法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环境刑法发展的历史沿革
一、环境刑法产生、发展时的环境问题
二、世界各国对环境保护的立法
三、国际社会对环境保护的立法
四、环境刑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史
一、我国古代的环境刑事立法
二、我国环境刑事立法时的环境状况
三、我国对环境的其他法律保护
四、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确立和发展
第三章 国外及港澳台的环境刑事立法
第一节 英美法系的环境刑事立法
一、英国的环境刑事立法
二、美国的环境刑事立法
三、澳大利亚的环境刑事立法
第二节 大陆法系的环境刑事立法
一、德国的环境刑事立法
二、日本的环境刑事立法
三、前苏联和俄罗斯的环境刑事立法
四、法国的环境刑事立法
五、奥地利的环境刑事立法
六、韩国的环境刑事立法
第三节 港、澳、台的环境刑事立法
一、香港的环境刑事立法
二、澳门的环境刑事立法
三、台湾的环境刑事立法
第四章 环境犯罪概述
第五章 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环境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中篇 环境刑法分论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环境监管失职方面的犯罪
第八章 废物污染环境的犯罪
第九章 破坏动物资源的环境犯罪
第十章 破坏植物资源的环境犯罪
第十一章 破坏植物保护制度的环境犯罪
第十二章 破坏土地资源的环境犯罪
第十三章 关于矿产资源的环境犯罪
下篇 环境刑法与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章 环境刑法与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章 现行环境刑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立法完善
附录:我国有关的环境刑事法律及其立法、司法解释
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
书摘
3.众说纷纭的环境犯罪概念
对于什么是环境犯罪,国内外学者有各种不同的表述。国外的学者给环境犯罪所下的定义大致有如下几种:①危害环境罪是指通过恶化环境而危害人身健康和财产等的犯罪;②危害环境罪是指以破坏环境媒体的形式而危害人身健康、财产和环境的行为;③危害环境罪是指危害生态系统自身的犯罪;④任何人实施了法律所不许可行为或未履行某项法定义务,如果这种作为或不作为的结果危害了公众生命、健康、财产、道德或福利,或者妨碍公众行使或享有公众共有的权利,就构成了一项普通法上的罪刑,即公害罪;⑤公害犯罪是指环境污染,或者是由于各种有害的制品对公众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威胁和危害,具有明显犯罪性质的行为等。国外环境犯罪的概念的不同反映了各国环境刑事立法状况的不同。英美等适用单一刑事处罚的国家将一切程度不同的危害环境的行为都规定为环境犯罪,不要求危害环境需造成严重结果或情节严重,其对环境犯罪的规定只有“质”的要求,没有“量”的限制,所以反映在概念上也比较实用。而德国、日本等适用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国家,仅将严重的危害环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反映在概念上有“量”的限制,如果环境违法行为危害性较小,或者情节不甚严重的则不是犯罪行为。
我国学者对环境犯罪的表述,也有各种不同的观点,概括起来有:①认为环境犯罪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破坏环境生态系统,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②主张我国的公害犯罪应定义为危害环境的犯罪以及危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害制品犯罪;③认为环境犯罪的确切表述是,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规,污染或破坏环境资源,引起或者足以引起环境资源、他人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害的行为;④主张环境犯罪是指自然人或扦非自然人主体,故意或过失地或无过失地实施的,污染大气、水、土嚷或破坏土地、矿藏、森林、草原、珍贵濒危动物或其他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具有现实危害性或实际危害后果的作为或不作为;⑤认为危害环境罪的概念可以表述为自然人或法人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故意或过失地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破坏环境和生态平衡,或者无过失地超标准排放各种废弃物,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或有造成严重损害危险的以及抗拒环保行政监督,情节严重的行为;⑥认为环境犯罪是指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规,故意或过失地对国家保护的环境、资源加以污染或者破坏,引起或者足以引起环境、资源以及人们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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