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物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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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SBN:
9787503624162 , 7503624167
出版社:
出版日期:
1998-8-1
定价: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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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随着大陆法对判例的日益注重以及英美法对成文法立法的加强,两大法系正逐渐融合其各自特点并越来越具有相似性。当今世界法治发展的趋向表明,判例法不但未因成文法的发达而湮没在浩如烟海的法典及法律之中,相反,判例法律的创制、解释及寺补法律漏洞上所发挥的作用,使其地位比以往任何时候更显突出。
  案例研究是指通过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进行学理分析,从中发现立法的成功与不足,进而针对法律漏洞寻求填补办法,并通过对案例的整理而探求立法体系的完善。通过案例教学,不仅可使理论的讲授变得生动活泼,具有启发性,而且有利于学员尽快掌握抽象的法学原理,并能灵活运用,举一反三。
《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这套丛书出版以来,得到广大读者朋友的厚爱,多次再版。
  最近两年,新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出现,使我们对这套丛书进行了系统地全面修订,这次修订的基本方法是:
  第一,按照新公布的法律和司法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专题问题和案例进行深入的研讨,结合实际,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二,选择新案例,结合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新的研究和说明,阐释法理,提出司法对策。
  第三,对丛书的内容进行了整合,在尊重原丛书的体例和编排的基础上,适当进行调整,尽量做到体系清楚,体例适当,便于阅读和使用。
编辑推荐:
案例研究是通过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进行学理分析,从中发现立法的成功与不足,进而针对法律漏洞寻求填补办法,并通过对案例的整理而探求立体系的完善。
成功的案例本身即是一个好的样板。对于法官处理同类或相似案件,不仅可以提供重要参考,而且可以起到示范作用。
通过案例教学,不仅可以使理论教学变得生动活泼,具有启发性,而且有利于学员尽快掌握抽象的法学原理,并且灵活运用,举一反三。
我认为民法教学活动较之于某些部门法学的教学活动,更应当强调宁例教学法,并应将这一方法贯彻于整个民法教学的始终。
目录:
1、 关于物权公信原则
2、 物上请求权的行使问题
3、 关于债权与物权及合同无效与撤销权的关系
4、 关于所有权的转移
5、 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处分问题
6、 关于物权的确认
7、 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关系
8、 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与买卖合同的关系
9、 共建房屋协议的效力
10、 私有房屋买卖的效力
11、 违章建筑物买卖的法律后果
12、 合建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13、 房屋双重买卖的法律问题
14、 善意取得制度及其适用
15、 添附
16、 孳息物的归属
17、 按份共有
18、 共同共有
19、 合伙共有财产
20、 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
21、 关于房屋买卖中的优先购买权
22、 关于原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23、 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法律问题
24、 优先购买权与建筑物区分所有
25、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地基的权利
26、 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27、 货币所有权规则适用的例外
28、 相邻关系的构成和性质
29、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
30、 地上权因占有时效取得
31、 典权的法律问题
32、 关于空间利用权的确定
33、 空间权的法律问题
34、 关于担保物权的成立
35、 抵押权的性质
36、 抵押物的登记与抵押贷款关系
37、 实物全额抵押的抵押权实现
38、 抵押权的实现条件
39、 对抵押权的侵害
40、 抵押权、质权与典权的区别
41、 抵押权与保证竞合的效力
42、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
43、 关于抵押物的出租权
44、 关于房地分别抵押的问题
45、 名为房地产抵押实为房地产让与担保案件的处理
46、 证券质押的质权成立和效力问题
47、 留置权的适用条件
48、 对留置权的侵害
49、 关于法定优先权的行使
50、 关于共同抵押
51、 关于货币能否成立质押
书摘:
书摘

问题在于,石长珍在转让商品房时,能否处分其房后的宅基地?而要明确该问题,则必须明确该块宅基地的使用权究竟为石长珍享有还是由被告享有,或者二人共同享有该块宅基地的使用权?如果为被告享有使用权或者为二人共有,则石长珍转让该块宅基地使用权将构成无权处分,该转让行为因得不到权利人的追认而应被宣告无效。如果石长珍仍享有使用权,当然有权予以转让。
从法律上来看,1990年9月23日,石长珍夫妇所在的一四七团土地管理科向石长珍夫妇颁发了房产证,房产证载明该房屋系砖混结构,面积24平方米,房后宅基地13.5平方米,可见,石长珍夫妇是
该块房后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
被告使用该块房后宅基地建房,是否为非法使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第41条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被告使用该块房后宅基地建房,却没有报一四七团土地管理科批准。但是,考虑到该土地管理机构在商品房建造后就为每家购房者划定了13.5平方米的宅基地,并允许其自建住房。也就是说允许石长珍自建房屋,而石长珍与被告为同胞姐弟,被告使用该地建房既得到了石长珍夫妇的同意,也符合土地管理机关规划要求,尤其是该土地管理机构知道这一情况后并未提出异议。据此可以认为,被告使用该块宅基地建房,虽未报批,但实际上是土地管理机关允许的,其所建的房屋并非违章建筑。
被告建房是合法的,但并不意味着他因此当然取得了对该块房后宅基地的使用权。诚然,正如二审法院所指出的,在原告买受该商品房时,石长珍与被告已具有了共同使用该块房后宅基地的意总,该意思已经为土地管理部门所认可,仅仅由于石长珍与被告具有亲属关系,且双方未预料到会发生纠纷,未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当然仅凭这一点尚难认定被告享有对该块宅基地的使用权。因为尽管双方有共同使用的意图,但毕竟房产证上所记载的该块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为石长珍而不是被告,至于土地管理机关明知被告在该块土地上建房而未反对,也只能认为建房行为本身是合法的,不能证明土地管理机关已同意将该块土地使用权转移给被告。以后石长珍在出售商品房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将该块宅基地使用权随商品房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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