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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
第一部分 市民社会的概念与理论 市民社会的模式 市民社会的美德 近代市民社会概念的缘起 市民社会与国家——学理上的分野与两种架构 市民社会与国家权力形态 公域的结构性变化 社会理论与市民社会 第二部分 市民社会及其相关问题 作为符号性分类的公民与敌人:论市民社会的极化话语 美国市民社会的语式——文化研究的一种 凝聚性“公众”的分立成形 民主:一种双向进程 民族主义与市民社会:民主,多样性和自决 第三部分 市民社会与中国问题 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问题的论争——西方人对当代中国政治文化的思考 晚清帝国的“市民社会”问题 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领域 中国发展研究的检视——兼论中国市民社会研究 书摘:
市民社会是这样一个社会,在那里法律既约束国家,也约束公民。它保护公民免受高位政治机构、官僚、警察、军队、富人、权贵的专断及非正义决定。市民社会也是这样一个社会,在那里法律约束公民谋求自己眼前利益的冲动。法律在国家与市民社会——以及在家庭一的有效性,部分依赖个人的市民认同。诚然,法律的有效性有赖于国家的执法机构,但是,如果仅仅依靠这些机构的行动,它决不可能是有效的。社会的执法机构不可能应付它们所涉及的所有局面与行动;即使最优秀的警察力量也无法侦探、追寻并逮捕所有罪犯,更遑论少年罪犯。当然,如果官方与警察的调查部门能够相当成功地追寻并找出大部分触犯法律的罪犯,如果他们能够在证据健全的基础上证明他们有罪并作出相应的惩罚,那么,侦破与惩罚的高度或然性确实会有一种威慑效果。但仅有这一点是不够的。守法的倾向还必须由相信法律或规则合法性(legitimacy)的信念来强化。在一个多元的市民社会中,合法性依靠大部分公民对社会中心机构的市民式依归。
实质性市民认同 实质性市民认同是市民社会的美德。它意味着随时准备节制个人或地区与集团的特殊利益,而将共同利益置于首位。共同利益很难有一个毫无歧见的定义;对它的理解也许难以形成共识。然而,谈论共同利益确实是有意义的。每当观点对立的双方由于认识到共同利益而达成妥协时,他们便再次将自己定义为同一个集体的成员,这个集体的利益高于他们各自的特殊目标。由这一决定赋予优先地位的共同利益也许只不过是双方所参与的集体之继续存在。无论如何,只要一个具有更大包容性的集体得到认可,共同利益便得到认可。 当社会之一部分可能从某一特定事件或政策受益时,任何设想或试图减轻另一部分可能招致的损失的行动都是一种实质性市民认同的行动。往往存在这样的可能性,这就是根据任何特定行动对某一决定所涉及的较大范围的影响来考虑该行动的后果。任何行动只要顾及具有更大包容性的集体的福祉,便是从共同利益出发的行动。 文明的政治家(The civii Politician) 马克斯·韦伯在“政治作为一种职业”(“Politik als Beruf”)的演讲中曾十分精彩地论及价值的冲突。根据马克斯·韦伯,这些冲突不可能被协调到得以纳入一个逻辑上和谐的模式之中;人们能够做的只是对每一价值得以实现之时其他价值所会付出的代价进行考虑,并以此作为行事的根据。责任精神与责任政治——韦伯称之为责任伦理(Verantwortungsethik),并兼具责任政治(Verantw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