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程序法律分析-当代美国民事诉讼制度研究
内容提要 :
本书为国家法官学院中外合作项目之一。法官的教育培训不同于普通的学历教育,其教材也不同于普通的学历教材。组织编写出知识新、理论深、针对性强的培训教材是实现法官教育培训目标的重要环节。为此,国家法官学院组织了一批既有深厚法学理论知识,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有的是直接参与法律、司法解释起草、修改、讨论的)法官和部分专家、学者,参加编写法官培训教材和参考用书。法官培训教材和参考用书,以不同的专业和几种不同的形式陆续编辑出版,在法官教育培训的教材建设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其内容包括:对新出台的法律、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是题和疑难问题的法理分析和解决的参考意见;对国外司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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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第一章美国法院体制和美国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章管辖制度之一——对当事人的管辖权;
第三章管辖权制度之二——事物管辖权;
第四章诉辨程序
第五章 证据开示
第六章 庭审程序
第七章 多数当事人诉讼和多个诉讼请求的诉讼
第八章 判决的排除效力
主要参考资料
后记
书摘:
书摘
书摘 2.4 准对物管辖权 2.4.工准对物管辖权的特点及其对当事人的影响 准对物管辖权,是指基于对被告在法院所在地州的财产的扣押而获得和行使的管辖权。不过,此类诉讼的发生并不是直接针对被扣押的财产。换言之,扣押财产本身不是诉讼目的而只是满足未来对被告的判决的手段。 准对物管辖权被认为是界于对物和对人管辖权二者之间。从对物的角度来讲,法院之所以可对案件行使管辖权作出裁判是由于被告在扣押财产的所在地州内拥有财产,如果被告在该地没有任何财产,也就根本不可能存在准对物管辖权和发生准对物诉讼。可见,被告在法院地州内拥有财产,是准对物管辖权发生的重要前提。从对人角度来讲,是由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所扣押的财产并没有直接联系,当事人之间并不是直接讼争所扣押的财产,而是一方当事人通过扣押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而对就双方发生实质性争议的法律关系对对方当事人提起诉讼。例如,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原告拟在伊利诺斯州法院对被告提起合同之诉。而合同与伊利诺斯州没有联系,被告也同伊利诺斯州没有足够联系可使伊利诺斯州法院对其行使对人管辖权。然而,被告在伊利诺斯州拥有财产,将宪法上的正当程序问题暂且搁置一边,原告可扣押被告在伊利诺斯州的财产作为管辖权的根据,在伊利诺斯州针对双方间的合同提起准对物诉讼。如在该诉讼中原告胜诉,他可获得扣押财产部分的价额来补偿和满足或部分满足其在合同关系中的权益。通常法院是通过裁判出售被告在法院地州的财产而使胜诉的原告获得金钱赔偿。 基于准对物管辖权而发生的准对物诉讼对双方当事人有着实质性的影响。第一,无论原告在讼争的法律关系中的实际利益有多大,准对物诉讼的胜诉判决也只能使其获得所扣押的财产部分的价额补偿。对被告而言,即使其实际应支付的赔偿金超过甚至远远超过所扣押财产的价值,在该诉讼中也不需要再支付给原告超出所扣押财产部分的金额。如果被告在法院所在地州内还拥有其他财产,除非该财产在诉讼之前也已被扣押,否则,不能再将其扣押和变卖以满足判决。欲对这些财产有所作为,原告必须再另行提起和进行新的诉讼。第二,准对物诉讼所作的判决没有既判力价值。也就是说,如果原告在X州的对被告的准对物诉讼中胜诉,他不能之后在Y州对被告提起的诉讼中诉称有关案件的实体性问题在X州的诉讼与判决中已经确定。原告必须在Y州从头进行诉讼才可能使被告进一步承担责任。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