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价值构造--法律科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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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SBN:
9787300025605 , 7300025609
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0-11-1
定价:
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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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书是作者继《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之后的刑法哲学研究的第三部著作。本书以价值为理论视角,审视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的基本理念,揭示两大学派之间在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这两种刑法机能上的对峙与冲突,并从社会本体论的角度,基于个体与整体的统一性,提出了刑法机能二元论的原理。由此出发,本书分别考察了刑法的三大价值目标,这就是刑法的公正性、刑法的谦抑性与刑法的人道性。在刑法的公正性中,作者揭示了公正的价值蕴含,这就是正当性、公平性与平等性,并从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两个角度分别探讨了公正性。在刑法的谦抑性中,作者揭示了谦抑的价值蕴含,这就是紧缩性、补充性与经济性,并从犯罪与刑罚两个角度分别探讨了谦抑性。在刑法的人道性中,作者揭示了人道的价值蕴含,这就是轻缓性、宽容性与道义性,并从罪犯与刑种两个角度分别探讨了人道性。最后,作者还对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这两大刑法基本原则进行了价值分析。本书以价值为切入点,对刑法进行了哲学的综合分析,是作者在刑法哲学研究上新近完成的一部兼具理论广度与学术深度的力作。
作者简介:
    陈兴良,1981毕业于北京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后考入中国人民大学,并分别于1984年和1987年获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干事。主要科研领域:中国刑法与刑法
编辑推荐:
    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国度。在数千年传承不辍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尚法、重法的精神也一直占有重要的位置。但由于古代社会法律文化的精神旨趣与现代社会有很大的不同,内容博大、义理精微的中国传统法律体系无法与近同代社会观念相融,故而在19世纪中叶,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的侵略,绵延了数千年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最终解体,中国的法制也由此开始了极其艰难的近现代化的过程……
目录:
导论
第1章 刑事古典学派的价值构造
第2章 刑事实证学派的价值构造
第3章 刑法机能:人权保障
第4章 刑法机能:社会保护
第5章 刑法机能:双重构造
第6章 刑法的公正性
第7章 刑法的谦抑性
第8章 刑法的人道性
第9章 罪刑法定的价值分析
第10章 罪刑均衡的价值分析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书摘:
书摘
第一节
犯罪价值观
刑事古典学派的犯罪观是以个人为价值取向的,其要旨在于限定犯罪的范围,为个人自由提供广阔的空间。
根据什么标准对犯罪进行评价,这是犯罪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刑事古典学派从个人价值出发,主张自由主义,由此确立犯罪评价标准。但在刑事古典学派中又可以分为前期古典学派与后期古典学派。前者以贝卡利亚、费尔巴哈、边沁等人为代表;后者以康德、黑格尔、宾丁、毕克迈耶、贝林格等人为代表。以启蒙主义刑法思想为中心的前期古典学派的理论特征是个人自由主义,而以报复主义刑法思想为中心的后期古典学派的理论特征是国家自由主义。
一、前期古典学派的犯罪价值观
前期古典学派是以个人自由主义为思想特征的,这里所谓个人自由主义,是指个人至上或者个人本位。由此出发确立的犯罪观,就是以个人的最小自由的牺牲为代价,换取更大程度的社会自由。因此,将犯罪局限于对社会具有危害性的行为。应该说,危害性原则的确立,是前期古典学派对于犯罪评价标准的巨大贡献。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不再是一个可以任意加诸公民的桎梏,而是一个具有客观性的法律标准。因此,以贝卡利亚为代表的前期古典学派的犯罪观具有以下特点。
(一)世俗性
使犯罪评价标准世俗化,是前期古典学派在犯罪问题上所进行的重要努力之一。这种努力的意义在于:排除中世纪封建刑法中的宗教因素给犯罪概念带来的主观任意性,从而确定犯罪认定的客观标准。
在中世纪的封建社会,由于教权与王权的二元对立,犯罪也分为宗教犯罪和世俗犯罪。这里的宗教犯罪是指由教会审判处理的犯罪,主要指亵渎神灵、异端邪说等违反宗教教义的犯罪,甚至还包括某些违反宗教伦理观念的犯罪。这种宗教犯罪以含义模糊的罪孽作为区分重罪与轻罪的标准,教会认为其罪孽深重的,就构成重罪,并予以严厉惩罚;教会认为其罪孽不重的,则构成轻罪,而予以较轻的处罚。而教会判断罪孽轻重的标准,是模糊不定的宗教教义,这充分地表明了教会刑法的主观擅断性。这种所谓宗教犯罪,在很大程度上是思想犯罪。
在启蒙运动中,宗教地位式微,宗教犯罪也开始受到严格限制,并由此开始了犯罪世俗化的历史进程。在孟德斯鸠的犯罪分类中,还有危害宗教的犯罪,其他三类犯罪是:危害风俗的犯罪、危害公民的安宁的犯罪、危害公民的安全的犯罪。但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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