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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书是德国民法学者迪特尔.梅迪库斯的一部关于德国民法典总论的专著,对德国民法典总则中的诸多问题,如法律行为、权利主体、权利客体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本书译者邵建东先生较好地把握了原著的精神,译文准确、严谨。
本书主要旨在满足高年级大学生的需要。不过我希望,它的绝大部分内容也能为有兴趣的初学者所读懂,这样他就能够较早地接触到民法典其他各编的诸类问题。无论是初学者还是高年级的大学生,我衷心地希望,读者在阅读本书的时候,除了应查阅第一编法律条款外,还应查阅书中提到的其他各编的法律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为法律体系所割裂的一般的东西和特殊的东西相逢在记忆中。 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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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
作者中译文本序 德文第七版序 德文第一版序 翻译凡例 主要期刊的德文编写与中译名 第一编 导论 第一章 私法在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第二章 私法框架下的民法 第三章 德国民法典框架下的总则 第四章 总则的内容和法律渊源 第五章 总则编在法律政策方面的问题 第六章 总则的发展与走向 第七章 总则编的文献资料 第二编 私法的工具 第八章 概述 第九章 法律关系 第十章 权利 第十一章 请求权 第十二章 形成权 第十三章 抗辩权 第十四章 权利的时间限制 第十五章 权利的内容限制 第十六章 权利的实现 第三编 法律行为 第一部分 总论 第十七章 法律行为和私法自治 第十八章 法律行为的界定 第十九章 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二十章 分离原则和无因原则 第二部分 意思表示的成立与内容 第二十一章 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章 意思表示的发出与到达 第二十三章 意思表示的拘束力 第二十四章 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二十五章 可推断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沉默 第三部分 合同的成立与内容 第二十六章 要约和承诺 第二十七章 一般交易条件 第二十八章 一般交易条件的其他特殊规则 第二十九章 合意和不合意 第三十章 缔约过程中的义务 第三十一章 合同的要架构 第三十二章 合同的公政必一保障:问题及答案 第四部分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与产力障碍 …… 第五部分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第六部分 不确定性与计划错误 第七部分 代理 第八部分 法律行为与主官权 第四编 权利主体 第五编 权利客体 附录 书摘:
书摘
书摘 参考文献:阿赫特贝格(Achterberg):《作为法律关系制度的法律制度》,1982年。也请 参见《法律与制度——明斯特纪念赫尔穆特·舍尔斯基(Helmut Schelsky)学术讨论会文集》 (1986年)中的多篇文章。关于罗马法与现代法思想之间的差异,见弗卢梅(Flume):《法律行为与法律关系》,1990年。 第一节 定 义 法律关系经常被定义为“由法律规定的生活关系”。这种定义的不足之处是定义的前后两边都出现了“关系”这个词。拉伦茨[1]提出的批评则更触及到其实质。他指出,这样一种定义错误地将事实上的东西(“生活”)与规范性的东西(“法律”)混为一谈。比如,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存在着“租赁”之法律关系(第535条及以下条款),这与他们两人之间的生活关系毫不相关。他们之间的生活关系可能是友好的,也可能是冷淡的或紧张的。拉伦茨[2]本人将法律关系称为。人与人之间的法律纽带”(rechtliches Band unter Personen)。 这两种定义至少有一点共同之处,即都认为法律关系(理所当然地)应受到法律规定的调整。[3]在其他方面,传统学说对法律关系的定义,大概只是想说明法律关系能与现实生活相对应。在另一方面,拉伦茨的定义也有其不足之处。把法律关系称之为“人与人之间的纽带”,这只是一种比喻而已,其表现力难以超出古老的“法锁”[4]概念。此外,这一比喻也不适用于不受任何人限制的所有权。[5]因此,现在拉伦茨将法律关系表述为与所有权相同,都是“法律制度赋予特定的人的一种可能性(Durfen)……一种自由空间,所有其他人都不得对此加以干涉”。不过这样一来,纽带的比喻就被放弃了。[6]这说明,在由少数人(通常仅为二人)参与的债务关系以及具有绝对的、相对于每一个人都产生效力的权利之间,存在着广泛和深远的差异。要想把这两种关系置于一个共同的上位概念之下,这个上位概念必然是非常一般的。 我在这里无意给法律关系下一个充分的定义。但我认为,法律关系第二个要素的实质,在于其对一部分现实生活的撷取。[7]盎活关系是一个连续统一体,而我们正是从这一连续统一体中取出一部分来,对其进行法律观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