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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高级司法官法律培训教材:本册讨论了招摇撞骗罪的认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认定、赌博罪的基本特征、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认定等。
作者简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国际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暨学术委员会秘书长,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副会长。
编辑推荐:
中国刑法理论界近年来逐渐认识到判例的现实意义,本书以刑事司法案例为基础,以研析疑难案例和阐述刑法学理为要旨,一面向司法实务人员的兼顾司法示范性和学理研究型的案例著作,希望以此促进和提高中国的刑事司法质量,并对象是存在的诸多疑难刑事案件进行具有相当可信性的学理探讨。
目录:
前言 1.招摇撞骗罪的认定 2.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认定与处理 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认定 4.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认定 5.赌博罪基本特征的认定 …… 书摘:
书摘
首先,从犯罪客观方面表现方式上加以区分。本罪在客观上最根本的表现是聚众淫乱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只是单个的并非聚众的与他人自愿进行淫乱活动的,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如未婚男女之间偶尔发生的不正当男女性关系以及已婚男女间的通奸行为。实践中,对于多名妇女同时向行为人卖淫的。能否构成本罪存在争议。我们认为这种行为虽然在表面现象上看似具有聚众淫乱的特点。但结合犯罪的主客观特征来分析,其并不符合本罪的构成特征。从主观看,虽然行为人嫖娼具有寻求下流无耻精神刺激的主观动机,但对于其他聚在一起共同向行为人卖淫的多名妇女而言,则不具有此动机,其行为目的是为了营利。从客观看。本罪多表现为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乱交、滥交的淫乱行为,具有行为对象的非专一特征。而多名妇女共同向行为人卖淫行为。由其主观动机,目的决定了他们之间并非是聚在一起进行乱交、滥交的淫乱行为,因而不具有本罪“淫乱”的特征。综上分析,对多名妇女同时向行为人卖淫的,不能作为聚众淫乱罪处理。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其次,从犯罪主体上区分。本罪的主体仅限于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这两类人。因此。对于其他偶尔参加淫乱活动的人来说,不构成犯罪,但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实践中,对于大多数失足青少年来说,一般应对之实行教育挽救,不宜扩大打击面。 2.聚众淫乱罪与强奸罪(刑法第236条第1款)的界限 第一,犯罪主体要求不同。对于本罪要求主体是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而强奸罪的主体属特殊主体,只有男性才能实施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当然女性可以成为该罪的共犯。 第二,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寻求下流无耻、低级趣味的精神刺激,以填补精神空虚。而强奸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奸淫目的的发泄其性欲。 第三,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聚众淫乱行为。以“聚众”为必要条件,且淫乱行为并不仅限于男女间的性交行为,还包括鸡奸、吮吸生殖器、抠摸生殖器等有关淫秽下流行为。并且最为重要的是本罪参加聚众淫乱的人皆出于自愿。且参与者每人都具有淫乱目的。并不存在受害人。而强奸罪则表现为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行为,其本质特征在于行为的强制性和违背妇女意志性。在强奸罪中女性为受害方。 第四,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秩序;而强奸罪的犯罪客体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