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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ISBN: |
9787500051466 , 7500051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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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
出版日期: | 1993-9-1 |
定价: |
¥29.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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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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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
这是哈佛大学教授哈罗德·J·伯尔曼集40年心血写成的一部力作,着重研究“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因素。该书分为两部,第一部论教皇革命与教会法,第二部论西方世俗法律制度的形成,包括封建法、庄园法、商法、城市法和皇家法。作者在一幅巨大画布上描绘了西方法律传统形成与演变的全景图。细节刻画精细,整体气象恢宏,融制度与观念于一体,对西方法律传统的特质、它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及它所面临的严峻危机均有精辟的论述,并对马克思主义、马克斯·韦伯学说进行了独到的评论。该书不仅是法学界人士的必读书,对于哲学、历史学、社会学、宗教学、文化学等领域的读者也会大有裨益。
编辑推荐 :
本书荣获美国律师协会1984年SCRIBES图书奖法律专题最佳新作奖。
“篇幅宏大,视野广阔,细节丰富,这可能是我们这一时代最重要的法律著作。”
——《美国政治科学评论》
“这是一本头等重要的著作。每个法律家都应该研读它……该著文条理清晰,结构严谨,堪称学术极品。”
——《洛杉矶日报》
“伯尔曼通过证明教皇改革的革命特性,推翻了为教会史学家、实证主义者、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和法律史学家所共同承认的阶段划分……《法律与革命》本身就是一部革命性著作,它使许多大学学科的执教者不得不重新调整他们的关注点,并注意法律中某种革命性的文化力量。”
——乔治·H·威廉斯
目录 :
“外国法律文库”序(江平)
凡例
序言
导论
法律与历史
法律与革命
西方民族革命的特征
千禧年的追求
革命的法律
西方法律传统的危机
走向一种法的社会理论
第一部 教皇革命与教会法
第一章 西方法律传统的背景:民俗法
部落法
日耳曼法中的动态因素:基督教和王权
苦行赎罪法及其与民俗法的关系
第二章 西方法律传统在教皇革命中的起源
教会和帝国:克吕尼改革
教皇敕令
教皇革命的革命特征
教皇革命的总体性
教皇革命的迅速性和暴力性
教皇革命的持续性
教皇革命的社会-心理原因和结果
近代国家的兴起
近代法律体系的产生
第三章 西方法律传统在欧洲大学中的起源
波伦亚法学院
课程设置与教学方法
分析和综合的经院主义方法
经院主义与希腊哲学和罗马法的关系
经院主义辩证法在法律科学中的应用
作为西方科学原型之一的法律
法律科学的方法论特征
法律科学的价值前提
法律科学的社会学标准
第四章 西方法律传统的神学渊源
最后审判和炼狱
补赎的圣礼
圣餐礼
新神学:安塞姆的救赎学说
救赎学说的法律含义
西方刑事法律的神学渊源
教会的犯罪法
第五章 教会法:第一个西方近代法律体系
教会法与罗马法的关系
教会法体系的宪法性基础
作为教会宪法的社团法
对教会管辖权的限制
第六章 教会法律体系的结构要素
教会婚姻法
教会继承法
教会财产法
教会契约法
诉讼程序
教会法的系统化特征
第七章 贝克特对亨利二世:并行管辖权之争
《克拉伦登宪章》
僧侣权益和双重危境
英格兰的教会司法管辖权
禁止令状
第二部 世俗法律体系的形成
第八章 世俗法的概念
世俗政府和世俗法的新理论的出现
索尔兹伯里的约翰:西方政治科学的创立者
罗马法法律家和教会法法律家的理论
法 治
第九章 封建法
11世纪以前西方的封建习惯
封建法体系的出现
客观性和普遍性
领主权利和封臣权利的互惠性
参与裁判制
整体性
发展性
第十章 庄园法
第十一章 商法
第十二章 城市法
第十三章 王室法:西西里、英格兰、诺曼底和法兰西
第十四章 王室法:德意志、西班牙、佛兰德、匈牙利和丹麦
尾论
缩略语
注 释
致 谢
索 引
地图和图表
译后记
书摘:
书 摘
因此,包括马克思主义在内的19世纪所有的意识形态,都不期然而然地致力于贬低、否认和无视近代西方的制度和价值在前新教时代、前人文主义时代、前民族主义的时代、前个人主义时代和前资本主义时代的深厚根基;它们全都试图掩盖发生于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的西方历史的断裂。这种对西方历史的不正确分期,不仅致使传统历史学家们在有关从中世纪到近代历史运动这个问题上犯有许多错误,而且干扰了社会理论家们追踪从近代到一个“新的” (社会主义的,后自由主义的和后现代的)社会线索的努力。
认为西方社会的发展是从封建主义时代到资本主义时代,这种信念常常具有下面的含义:社会秩序的基本结构是经济方面的,法律是“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被那些拥有经
济权力的人们用作实现他们政策的一种手段。不过,不应将西方的法律传统简单地理解为经济或政治统治的工具;还必须把它看作西方社会基本结构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它是经济和政治发展的一种反映和决定性因素。如没有从12世纪到15世纪发展起来的宪法性法律、公司法、契约法、财产法和其他法律部门,当代理论家们认为与资本主义划等号的从17世纪到18世纪的经济和政治变革则是不可能发生的。
此外,封建主义这个词可用于掩盖下面的事实:西方的法律制度和价值在它们发展中的形成时期经常对当时流行的政治和经济制度予以挑战。在法律与封建的阶级压迫之间,在法律与城市的权贵之间,在法律与基督教的利益之间以及法律与统治之间,曾存在着经常性的冲突。逃到城市的农奴们在一年零一天之后根据城市法清求获得自由。公民们根据在城市宪章中所宣布的宪法性原则反抗他们的城市统治者。贵族向国王要求古时的权利和特权。君王与教皇相互争斗,各方都宣称,另一方在行使其社会经济权力时,违反了神授和自然的法律权利,违反了法律的精神甚至法律的字面含义。在诸如此类的斗争中,各方都援引法律去反对当时存在的重要事实和条件;可以说,人们运用法律同产生法律的社会结构相对抗。
同样,在西方的历史中,人们一直周期地求诸法律反对社会中通行的政治和道德价值——可以说是曾养育了法律和被认为是法律所享有的价值。虽然政治权力机构和舆论谴责持不同政见者和异端,而法律则被用于保护持不同政见者和异端。法律可以保护集体免受极端的个人主义的侵犯或保护个人免受极端集体主义的侵犯。按照把法律仅仅看作统治阶级或政治权贵工具的工具论,很难解释法律对自身价值的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