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私法”的第一辑,第2卷,其内容包括卷首语、论文、评论、案例研究,收录了国内外法学家的相关论文数十篇。
本书所收论文内容范围广,见解独到,观点新颖,具有较高的科学性、系统性、理论性及学术性,可供相关人士参阅。
私法(第1辑第2卷)
内容提要 :
本书是“私法”的第一辑,第2卷,其内容包括卷首语、论文、评论、案例研究,收录了国内外法学家的相关论文数十篇。
本书所收论文内容范围广,见解独到,观点新颖,具有较高的科学性、系统性、理论性及学术性,可供相关人士参阅。 编辑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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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序
一 [卷首语] 1 将私法作为一个整体的学问 二 [论文] 1 论我国用益物权的基本形态 2 销售合同中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到日本民法理论的方法论 3 不动产物权冲突研究 三 [评论] 1 为德国法律统一而斗争——德国民法典的产生与《施陶丁格尔德国民法典注释》第一版 2 德国民法典对日本民法及民法学的影响 3 德国民法典对美国法的影响 四 [案例研究] 1 网上商业诽谤第一案:恒升拆王洪等侵权案评析 2 非彼莫属,仅此宜家!——评英特艾基公司诉国网公司不正当竞争、商标侵纠纷案 书摘:
(五)居住权的效力
居住权作为人役权,仍然是作为所有权上的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改力的作用。在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设置上,既要考虑到居住权人为满足其个人的需要对房屋的充分使用,又要考虑居住权主要是从家庭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的特征,如居住权的设定是无偿的,以此平衡房屋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并设置居住权的权利和义务的结构。 1.居住权人的权利 (1)对房屋的使用权。居住权人可以因居住的目的使用房屋,并可就此排除房屋所有权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对其使用权的干涉。 居住权人可以与其家属共同居住房屋,还可以让其所雇佣的保姆等为其生活所需的服务、护理人员居住。 居住权人为充分地使用其居住的房屋,对房屋的各种附属设施亦有使用权,并可以行使附属于房屋所有权的各种其他权利,如房屋区分所有权的持分权、成员权,对地基的地上权,以及相邻权、地役权等。 (2)收益权。在罗马法中,“用益权人对用益物有收取一切孳息的权利。不论是自然孳息、加工孳息或法定孳息,其范围和多少,由设定时决定。用益权人对于孳息有完全的处置权,既可以自行消费,也可以让与他人,且可将其收取孳息权利的行使转让给第三者。”①用益权人对于孳息,须于行使用益权时方可享有,即须经其本人或使人收获,方可获得其所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