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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提高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本书针对我国政府公共管理的需要,侧重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系统阐述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原则,重点分析行政主体规范、行政行为规范、行政救济规范和监督行政规范等四方面内容,使读者阅读后能对行政法学的各项基本概念和原理,诸如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政程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内容及其发展,有比较全面的了解。本书既可作为MPA学位课程的专用教材,亦适合作为行政管理学及法学专业的本、专科基本教材。
作者简介:
张世信,1937年生于天津市,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带头人。曾任前复旦法律学系系主任。1956年至1965年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本科、宪法研究生毕业。长期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主编《中国宪法学教程》、《行政法学概论》、《行政法学》、《中国行政法辞典》等,以及参与撰写《行政法概要》、《宪法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教程》、《法学基础知识》等共20余部著作。长期参与国家立法和上海地方立法的研讨,主持调研“上海市市级行政机关执法基本情况”,并获上海市政府决策咨询奖。现兼职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法学会特邀理事、上海行政管理学会理事、上海监察学会理事。
周帆,1963年生于安徽省,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1984年安徽师范大学本科毕业, 1987年复旦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留校从事公共行政与行政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1997年攻读在职博士学位。 主要著作有《当代公务员制度概论》、《现代政治制度论》,并参与撰写著作1O部。在境内外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其中《迈向21世纪国际文化大都市的上海政府法制发展战略》和《上海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基本情况研究》两篇论文分别获得上海市政府决策咨询奖。
编辑推荐:
目录:
第一编 导 论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与行政权 二、行政法概念 三、行政法分类 四、行政法渊源 五、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 六、行政法发展趋势 思考题 第二章 行政法治原则 一、依法治国与行政法治 二、行政合法原则 三、行政适当原则 四、行政公开原则 思考题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概念 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三、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四、行政法律关系内容 五、行政法律关系变动 思考题 第二编 行政主体规范 第四章 行政主体 一、 行政主体概念 二、 行政主体资格界定 三、 行政主体类型 四、 行政主体的权力与责任 五、 受委托组织 思考题 第五章 行政机关 一、 行政机关概念 二、 行政机关设置 三、 行政机关编制 四、 机构改革与行政机关的发展 思考题 第六章 授权组织 一、 授权组织概念 二、 授权组织资格 三、 授权组织类型 四、 授权制度发展 思考题 第七章 公务员 一、 公务员概念 二、 公务员法律关系 三、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 公务员制度的发展 思考题 第三编 行政行为规范 第八章 行政行为 一、 行政行为概念 二、 行政行为类型 三、 行政行为要件 四、 行政行为效力 思考题 第九章 行政立法 一、 行政立法概念 二、 行政立法原则与程序 三、 行政立法权限 四、 行政立法发展 思考题 第十章 行政许可 一、 行政许可概念 二、 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和种类 三、 行政许可程序 四、 行政许可制度的发展 思考题 第十一章 行政征收 一、 行政征收概念 二、 行政征收设定 三、 行政征税与行政收费 四、 行政征收制度的发展 思考题 第十二章 行政处罚 一、 行政处罚概念 二、 行政处罚原则 三、 行政处罚程序 四、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五、 行政处罚制度的发展 思考题 第十三章 行政强制执行 一、 行政强制执行概念 二、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与方法 三、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四、行政强制执行的完善和发展 思考题 第十四章 行政程序法 一、 行政程序概述 二、 行政程序法及其重要意义 三、 我国的行政程序法 四、 行政程序法的原则 五、 行政程序的内容 思考题 第四编 行政救济规范 第十五章 行政复议 一、 行政复议概念 二、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 三、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四、 行政复议程序 五、 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 思考题 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概念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三、行政诉讼管辖 四、行政诉讼程序 五、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 思考题 第十七章 行政赔偿 一、 行政赔偿概念 二、 行政赔偿制度的形成 三、 行政赔偿范围 四、 行政赔偿程序 五、 行政赔偿制度的发展 思考题 第五编 监督行政规范 第十八章 监督行政 一、 监督行政概念 二、 监督行政体系分类 三、 监督行政的体制创新 四、 监督行政中的问题与改革思路 思考题 第十九章 行政监察 一、 行政监察概念 二、 行政监察的领导体制 三、 行政监察权限 四、行政监察程序 五、行政监察的法律责任 六、当前我国行政监察体制的发展 思考题 附录:阅读法律文件和学习参考书目 书摘: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具体形式,具有一般法律关系的基本属性,但行政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相比有如下特点: 1.行政法律关系集中地体现了国家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法律地位。行政法律关系是种因行政权力行使而形成的关系。行政主体以国家的名义在其法定职权或者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对社会各方面事务进行经常性的管理,从而形成各种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主体资格的不可或缺性所决定。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中必须有二方是行政机关或者是法定的授权组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即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地位不能互换;行政主体居于主导地位。 3.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和义务是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明确规定的,当事人无权就各自的或者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进行协商,不能随意选择或转让自己的权利义务。如对违反某种行政法律规范的处罚种类和标准都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据法律规范实施该处罚,而不得自行协商或变通处理。 4.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只需一方主体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行政法律关系通常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组织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无需征得相对人的同意。国家行政管理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当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作出决定,必然引发出行政法律关系。如在抢险救灾中对民间的交通工具和物资的征用、土地的征用;征收等等。同样,依据相对人的单方面意思表示也会发生行政法律关系。如相对人向主管行政机关申请颁发许可证或执照以及作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等等。这是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区别,民事法律关系必须经主体双方合意方可成立。 5.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一是双方当事人在行政管理中所处的地位不平等。行政主体居主导地位,法律往往赋予行政主体许多优越于相对人的权利。这种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表现在:第一,行政主体可以依法增设或限制另一方当事人的某项权利,也可以依法增加或减免其义务。第二,行政主体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纠正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二是只需一方主体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它处于管理者的主导地位,可以依据行政职权作出决定。如果相对人不履行法定的义务,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追究其行政责任。同时,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通常只需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组织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