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博学·法学系列

中国法制史——博学·法学系列 - 图书城

增改描述、封面图片

作者:
叶孝信 主编
ISBN:
9787309031447 , 730903144X
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4-3-1
定价:
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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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内容提要:
    本书按照历史朝代顺序,全面介绍了中国有史以来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基本脉络和主要内容,以及在历史的不同阶段中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书中吸取了近年来中国法制史学科研究的最新成果,尤其是加强对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有关民事财产制度方面内容以及司法诉讼方面内容的介绍和总结。在体例结构上设置了“本章要点”、“资料”、“解说”、“案例”、“人物”、“插图”、“本章小结”等栏目形式,通过对史料的引用、法律现象的解说、典型案例的列举和古代法官事迹的介绍,帮助学生在接受授课和阅读教材后确立法治意识,提高认识能力,深入理解和掌握中国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全书结构新颖,文字通俗,条理清晰,是法律专业师生和法律爱好者研习中国法制史的理想教材和适用读物。


作者简介:
    叶孝信,男,福建建瓯人。生于192 7年 10月。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195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1953年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毕业后,先后任教于华东政法学院、上海社会科学研究院、复旦大学法律学系。曾任复旦大学法律学系学术委员会主任。主要论著有《试论唐律疏议》(获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论文奖),主编有《中国法制史》(全国自学考试教材)、《中国法制史自学考试大纲》、《中国法制史自学考试指南》、《中国民法史》(获全国高校首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中国学术名著提要·政治法律卷》等著作,译作有《英国概况》》、《布热津斯基言论选》等。
编辑推荐:
    “博学”是复旦大学出版社重点推出的精品教材的品牌标志。“博学·法学系列”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等高校的著名法学家和学科带头人领衔主编,由上述高校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厦门大学、中山大学、辽宁大学、南京大学、苏州大学、安徽大学、山东大学、南昌大学、湘潭大学、兰州大学、上海大学、等政法院校选派的资深教授、副教授联袂参编,作者权威,阵容强大。在内容和体例上,既注重保留传统教材的精华,又力求有所突破和创新,是一套面向21世纪、反映我国当今法学教育最新状况的高品质法学教材。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时期的初步发展(约前21世纪——前11世纪)
第一节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第二节 夏商时代的法制
第二章 西周的法制(前11世纪——前771)
第一节 法制指导思想
第二节 法律形式
第三节 身份法律制度
第四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五节 财产法律制度
第六节 司法制度
第三章 春秋战国的法制(前770——前221)
第一节 法律形式的转变
第二节 法律制度内容的变化
第三节 司法制度的变化
第四章 秦国及秦朝的法制(前356——前206)
第一节 商鞅变法
第二节 法制指导思想
第三节 法律形式
第四节 身份法律制度
第五节 财产法律制度
第六节 司法制度
第五章 两汉的法制(前 206——220)
第一节 法制的指导思想
第二节 法律形式
第三节 身份法律制度
第四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五节 财产法律制度
第六节 司法制度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220——581)
第一节 法律形式
第二节 身份法律制度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财产法律制度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七章 隋唐五代的法制(581——960)
第一节 承前启后的隋朝法制
第二节 唐初的法制指导思想
第三节 唐朝的法律形式
第四节 唐朝的身份法律制度
第五节 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第六节 唐朝的财产法律制度
第七节 唐朝的司法制度
第八节 五代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 两宋的法制(960——1279)
第一节 法律形式
第二节 身份法律制度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财产法律制度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九章 辽、金、西夏、元朝的法制(916——1368)
第一节 辽国(契丹)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金国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西夏的法律制度
第四节 元朝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 明朝的法制(1368——1644)
第一节 明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第二节 法律形式
第三节 身份法律制度
第四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五节 财产法律制度
第六节 诉讼及审判制度
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制 (1644——1911)
第一节 法律形式
第二节 身份法律制度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财产法律制度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六节 太平天国法制
第七节 清末改制
第十二章 中华民国的法制(1912——1949)
第一节 孙中山对于民国法制的设想
第二节 法律体系
第三节 立宪活动及宪法
第四节 民法以及商法
第五节 刑法
第六节 行政法
第七节 司法制度
第十三章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法制(1927——1949)
第一节 有关政权建设的法律文件
第二节 土地立法及政策
第三节 刑事立法及政策
第四节 婚姻立法
第五节 劳动法
第六节 司法制度
后记


书摘:
第三节身份法律制度
一、社会等级
(一)特权阶层
1.贵族
明代皇族宗室制度有较大变化。明太祖规定皇族宗室分为八等爵位,即亲王、郡王、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镇国中尉、辅国中尉、奉国中尉;女性分为公主(丈夫封驸马)、郡主(以下各级丈夫封仪宾)、县主、郡君、县君、乡君六等。
为了让朝廷得到拱卫,明太祖时将皇子分封于各边境或要害地区为藩王,可以拥有王府卫队武装,并往往可以指挥当地驻军。明成祖以藩王起兵登上皇位后,即继续建文帝的“削藩”政策,规定亲王就国,只可享用封国的赋税,不得干涉封国的官府事务,尤其是不得掌握兵权。各级贵族都可以按照爵位享用朝廷提供的“宗室禄米”,亲王每年万石,以下递减,至奉国中尉每年200石。各级宗室贵族不受普通司法体系管辖,涉及诉讼要由朝廷宗人府处理,并享有“八议”之类的法律特权。但宗室贵族不得干涉当地政府事务,也不准参加科举考试、出任官职,或者经商贸易。
在宗室贵族身份的继承上,明代法律与前代法律有所不同。除了和历代一样实行嫡长子继承封爵、余子降等的制度外,明确规定第八等奉国中尉爵位无限制继承,世世代代永远为奉国中尉,可以享用“宗室禄米”。这样宗室贵族人口以平均每15年翻一番的速度增长,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寄生阶层。到明末天启六年(1626),宗室的总人口已经达到了627 424人,即使以人均200石计算“宗室禄米”也要有1.2亿石以上,相当于朝廷财政总收入的好几倍①。
在皇族以外的贵族是功臣和外戚,分为公、侯、伯三等爵位。外戚贵族以后被定为“流爵”,不得世袭。而《大明律》明文规定“文臣不得封公侯”,最高只能封伯爵。明太祖曾大封国臣,按照功劳赐予“岁禄”。并赐予“铁券”,明代法律没有恢复唐宋律中的“官当”制度,但基本保留了其他的一些有关官员的法律特权。《大明律》中规定的官员职务上的“公罪”都要处以笞杖刑,不过大多数罪名都允许折换为罚俸、降级、罢职之类的行政处罚。而官员犯“私罪”则要处刑。
(二)平民阶层
明代法律将平民分为军、民、匠、灶等几类户籍。
军户是世代为朝廷承担兵役的人户。明代的军队以卫(约5 600人为一卫,设指挥)、所(分为定额为l 120人的千户所、定额为112人的百户所两种)为单位分驻全国各地,各省设有都指挥使统帅驻军,朝廷设五军都督府分掌统帅权。军户分得一小块屯田,平时耕种,农闲操练。
民户的主体是农民。无论有没有田产,都视为法律上的平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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