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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书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方法,从刑事法学的角度,对建捕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理性思考。逮捕既是刑事强制措施最严厉的一种,它又是社会预防犯罪、惩治犯罪的重要对策。逮捕是与国家和法同时产生的,是国家暴力的体现。从它产生以后,历代统治者都没有离开过它。现代社会仍然把逮捕作为维护统治秩序、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但是,它是以牺牲具体人的人身瞬息万变由为代价的,一旦错误地适用逮捕,便是国家非法侵犯人个人的自由。所以,逮捕是一柄“双刃剑”。现代国家的重要特点,是对人权保障的充分关注。逮捕在法律制度中并非重大问题,但却规定在各个国家的宪法中。这说明,逮捕与人权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本书通过对逮捕的概念、性质、特征,逮捕与犯罪、逮捕与刑罚、逮捕与人权保障辩证关系的分析,通过对现代逮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的探讨,建构了逮捕制度的理论框架和阐述了科学逮捕制度的基本要素。在此基础上,就如何在立法、司法方面完善我国的逮捕制度提出了建议。
作者简介:
孙谦 1959年12月生。黑龙江牡丹江人。祖籍吉林伊通。1983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83年8月分配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历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检察长办公室书记员、检察员,检察长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刑事检察厅副厅长等职,期间于1994年5月至1995年8月,挂职任江苏镇江市副市长,1999年4月至2003年6月,任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2003年6月至今,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2000年6月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其博士学位论文为《逮捕论》。2001年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在职做博士后研究。兼任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检察官协会常务理事、副会长等社会职务,吉林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2003年6月2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级大检察官。
主要研究成果有:《逮捕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研究职务犯罪监督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11月)等。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政法论坛》、《光明日报》等报刊杂志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出版学术著作、法学书籍20余部。个人专著和主编的主要著作有:《逮捕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2月),《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职务犯罪监督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国家“七五”社科重点项目)、《检察理论研究综述(1979——1989)》,《检察理论研究综述(1989——1999)》和《检察论丛》、《司法改革报告》等系列丛书。主要学术领域:刑法学、司法制度、检察理论。
编辑推荐:
逮捕存在的根本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障人权,然而却是以剥夺具体人的基本人权——人身自由条件的。逮捕既可以成为保障大多数人安全、保障大多数人生存权、自由、财产所有权的手段,同时也可能成为侵犯人权的凶手。人权从原理上是排斥逮捕的,但它又从严没有离开过逮捕以及刑罚等暴力对自己的保护,一旦失去这些保护,人权很可能荡然无存。
逮捕是一柄双刃剑,它对于维护秩序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是不可缺少的,它随时准备刺向严重破坏社会生活规则的人,因为这些规则就是法律——社会成员共同的、根本的和最高的意志;它是维护公平的武器,调整社会矛盾的工具;它也是人权的捍卫者,它绝不允许具体的个人侵犯或妨碍他人或公众权利。它也是自由的守护神,因为自由的本质意义上说是法律的前提下作为和不作为的权利,超出法律前提的自由就是对自由的破坏,就走向了反面,就会导致不自由。同时,当逮捕维护自由、平等和秩序的时候,是以牺牲具体个人的权利为代价的。 目录:
序
序 导言 第一章 逮捕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逮捕制度的产生 二、逮捕制度的发展 三、现代逮捕制度的形成 第二章 逮捕的性质与特征 一、逮捕的概念 二、逮捕的性质 三、逮捕的特征 四、逮捕的目的和作用 五、逮捕的种类 第三章 逮捕与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 二、逮捕与犯罪的关系 三、关于逮捕正当问题的探讨 第四章 逮捕与刑罚 一、刑罚的概念 二、逮捕与刑罚的关系 三、关于逮捕正当性问题的补充 第五章 逮捕与证据 一、证据在逮捕中的地位 二、逮捕与证据的收集 三、逮捕的证明要求 第六章 逮捕与人权保障 一、人权的概念与人权保障的意义 二、逮捕与人权保障的辩证关系 三、被逮捕者的权利保障 第七章 逮捕的原则 一、逮捕的合法性原则 二、逮捕的公正原则 三、逮捕的谦抑原则 四、逮捕的即时原则 五、逮捕的示证和告知权利原则 第八章 关于完善中国逮捕制度的探讨 一、中国逮捕制度的基本内容 二、中国逮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的建议 附录:各国关于逮捕的宪法规定选编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
书摘
书 摘 四、逮捕的目的和作用 (一)逮捕的目的 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之一,逮捕的目的与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一致的。“刑事诉讼目的是以观念形式表达的进行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统治者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基于对刑事诉讼及其对象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②我国有的学者指出: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统治阶级的现行统治秩序,直接目的是实现刑罚权和保障人权。根本目的制约和规范着直接目的,它的实现又是以直接目的的实现为前提的,而直接目的的实现离不开强制措施这一保障体系。③那么,如何看待逮捕的目的呢?笔者认为,逮捕之所以存在,根本目的就是维护统治秩序的需要,在这一点上逮捕的目的与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逮捕的直接目的是保证刑法的实施,实现国家刑罚权和保障人权。 关于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和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作了完整表述:“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也应当是逮捕的根本目的和主要作用。实现刑事诉讼法的根本目的需要诸种诉讼手段和经过数个诉讼环节,而逮捕由其自身特点所决定,它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逮捕的作用 从逮捕的目的看,逮捕的主要作用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保全与案件相关的各种证据;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活动的干扰,诸如串供、制造伪证等;预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犯罪或可能给被害人、证人带来的威胁。保证审判的及时实现,使犯罪受到惩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查明犯罪事实,是正确适用刑法的前提。某一犯罪发生以后,不经过调查、侦查,并在掌握确实充分的证据的基础上,是不可能得出是犯罪还是意外事件,如果构成犯罪是哪一类性质的犯罪,适用哪一种刑罚等等的结论的。而调查、侦查、取证活动的顺利开展,一般均以正确地适用强制措施为保证,根据具体情况,恰当地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是各国侦查犯罪的通行做法。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的目的有这样的表述:如果被审查人的临时羁押足为保全证据或物件的痕迹;或者防止其对证人或受害人施加压力;已疫防止被审查人与共犯进行串供;或者是为了终止其犯罪行为、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