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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书是上海缉私局在缉毒实践中编写的带有总结性和指导性的工具书。全书条理清晰,内容丰富,是作者多年来在缉私一线工作实践的总结,对提高海关业务现场工作人员和缉私警察的行政、刑事执法水平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编辑推荐:
易制毒化学品如果不加以有效地控制,将给中国政府履行《国际禁毒公约》带来负面影响,一旦流入非法渠道将被广泛地用于毒品的生产。因此,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目录:
上篇 易制毒化学品与走私制毒物品罪
第一章 易制毒化学品的概念和范围 一、易制毒化学品的概念 二、易制毒化学品的范围 三、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的意义 第二章 我国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的执法现状 一、国际易制毒化学品犯罪形势 二、当前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概况 三、现行有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 四、我国在易制毒化学品管制执法方面的措施及成效 五、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的状况 第三章 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一、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概念 二、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构成特征 第四章 走私制毒物品罪的认定与处罚 一、走私制毒物品罪的认定 二、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处罚 中篇 易制毒化学品执法依据和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司法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立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第六章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文件 第七章 单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法规、文件 第八章 地方法规 第九章 国际公约 下篇 重点易制毒化学品图识及检验 第十章 易制毒化学品图识 第十一章 易制毒化学品的快速检验与取样化验 推荐阅读书目 附:易制毒化学品样图 书摘:
书摘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是对我国有关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和国内贸易管理制度的破坏,这是1997年颁布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增加的罪名。该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构成该罪主体。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这种故意是非法买卖的故意,即明知是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仍无视法律将其非法买卖。 3.部门规章制度 早在1988年10月,我国将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3种可供制造海洛因的化学品列为特殊化学品实行出口管制。1993年1月,我国对《八八公约》列管的易制毒化学品全部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1998年3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的通知》,规定了对麻黄素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出口5个环节实行专项管理。1998年12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麻黄素类产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麻黄素各种盐类、粗品、衍生物和单方制剂等12个品种全部实行出口管制。1999年6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麻黄素管理办法》。1999年12月,外经贸部正式发布《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0年5月,公安部发布了《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2000年6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单方制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对麻黄素单方制剂的生产、经营、使用等进行了规范。2000年11月,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对《八八公约》表一中8种易制毒化学品实行严格管理,严禁个人购买上述8种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和购用证明。2002年3月,外经贸部、公安部又联合下发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明确国家对麻黄素等14种易制毒化学品,在进出口管理过程中实际国际核查。 4.临近境外毒源地的云南、四川等省、市还制定了对易制毒化学的生产、运输、经营和使用进行全面管制的地方性法规 目前,中国政府正在制定全国性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四、我国在易制毒化学品管制执法 方面的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