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士钊全集(1-10)精

章士钊全集(1-10)精 - 图书城

增改描述、封面图片

作者:
王均熙 编辑
ISBN:
9787805315430 , 7805315434
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0-2-1
定价: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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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章士钊先生是我国近代史上一位有影响的政治活动家和著名学者。建国后,他担任中央文史研究馆副馆长、馆长长达22年之久。《章士钊全集》10卷本近500万字,收录了他一生中的主要著作,内容极其丰富,包括了哲学、政治、经济、法律、教育、新闻以及文学艺术等不同领域、不同学科的文章,其中《柳文指要》是章士钊先生晚年的一部力作,也是他一生在学术上最重要的研究成果。
  章士钊(1881—1973)湖南长沙人,清末任上海《苏报》主编,辛亥革命后,曾任《民立报》主笔、北京大学教授、广东军政府秘书长、南北议和南方代表、段祺瑞政府司法总长等职,1933年起在上海从事律师职业,成为当时全国闻名的大律师,并任上海政法学院院长。建国后任政务院法制委员会委员等。著有《柳文指要》等。章士钊与陈独秀原是青年时代留学日本的知交,虽然在“五四”运动前后二人在政治主张、文学体裁等方面的观点出现分歧,但当1932年10月蒋介石当局制造的“陈独秀案”发生后,为维护正义,章士钊当即声明愿为陈进行义务辩护,当时人们称他是“古道可风”。
  1932年10月15日陈独秀被国民党政府逮捕,1933年4月14、15、20日江苏高等法院借江宁地方法院刑二庭对此案进行了三次公开审理。陈独秀等共同聘任“平京法律事务所”彭望邺、吴之屏及章士钊为辩护人,陈独秀也作了自我辩护。1933年4月26日作出判决,认定陈独秀“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组织团体,并以文学为叛国之宣传,实犯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公权十五年。”陈独秀不服提出上诉,社会舆论继续抗议,国民党当局迫于舆论等压力,经国民党最高法院终审,改判陈独秀有期徒刑八年。1937年“七七事变’后,蒋介石被迫答应他在西安事变时关于“释放全国政治犯”的保证,于1939年8月21日下令释放陈独秀。
  章士钊的辩护词与陈独秀的自辩词在风格上有着鲜明的不同,后者侃侃而谈,直抒胸臆,嬉笑怒骂无拘无束,表现了一个政治奋斗者的锋芒锐气和蓬勃朝气。章士钊的辩护词,则依法论案,理智客观,,更具沉稳老辣之风,显示出一名大律师的风范。

作者简介:
    
编辑推荐:
    
目录:
陵师退学生与陆师畢業诸君函(1903-5-3)
本报大改良(1903-6-1)
本报大注意(1903-6-2)
本报大沙汰(1903-6-3)
《查拿新黨》按语(1903-6-3)
《雲南爂乱》按语(1903-6-3)
《责水师学生张兆宣书》按语(1903-6-3)
附录:责水师学生张兆宣书
《康有为不返国》按语(1903-6-4)
“舆论商榷”告白(1903-6-4)
《字林西报述查拿新黨事》按语(1903-6-5)
答书(1903-6-5)
附录:来函
《江苏武備学堂肄》菐生公函(1903-6-5)
緊要告白(1903-6-5)
论中国当道者皆革命黨(1903-6-7、8)
《常熟教学同盟会兴开智会共和特别演说》按语(1903-6-8)
本报大感情(1903-6-9)
读《革命军》(1903-6-9)
《俄兵入藏》按语(1903-6-9)
《殺学生之讹传》按语(1903-6-9)
驳《革命驳议》(1903-6-12、13)
附录:革命驳议
《论支那人心之腐败必致亡国》按语(1903-6-15)
本报重改良(1903-7-3)
覆侯君书(1903-7-3)
箴奴隸(1903-8-8)
前题(1903-8-9)
哭沈藎(1903-8-11)
说君(1903-15-20)
孙逸仙(1903-8-20)
南匯之风云(1903-8-22)
沈藎(1903-9)
孙逸仙兴白浪庵滔天之革命谈(1903-11)
二十世纪之青年(1903)
汉奸辨(1903)
王船山史说申议(1903)
《警鐘》招股事略并章程(1904-1-30)
哭梅士(1904-4-15)
国学请習序(1906-9-5)
中等国文典
……
书摘:
书摘
记者论统一黨甫终,而南京来电,复以同盟会大会宣布政纲见告参观本报昨日专电栏。三日之间大黨朋兴,此民国之精神所寄也。且同盟会者,实为改造民国之元勋,今进为政党,尤为全国所集视,记者因复取而论之。
记者论政党,首严之例,一在政党与普通政治结社之别,一在政纲与政治主眼之别。兹别也,记者前屡言之,不复贅。今惟持此别以衡同盟会耳。
前此之同盟会,一绝大之普通政治结社也。此种结社不含有永久性,目的既达,即行解散,不借国会为舞台,随处结集,出没靡定,凡此皆与政党之性质不相容。同盟会之运动既告成功,则会名理宜消灭。会中领袖诸子有见於此,故汲汲谋改党,而有前日三月二号宣布政纲之举,从前之名称虽未易,而其实质则已消。今日之同盟会,乃异军苍头特起,字口政党,谓为“改。者,特联想之词耳。

记者足下:昨读大著《统一联邦两主义之真诠》一篇,箴砭拙作甚至。顾此等问题,於我国前途关系至切,心所未安,仍不能已於质问。
仆於英日文术语,绝无所知,然细读大著,使仆於术语上起疑问二:(甲)读大著结论,谓“吾国政体,当采统一主义乎,抑采联邦主义乎?乃犹谓吾国国会之权力,当采概括主义乎,抑采列举主义乎”?则是unitariauism与Federalism之别,只在立法权之分配,而玩所引戴雪之言。“统一主义者,简而言之,中央集权之谓也,在此主义之下,一切权悉集於中央行使统治权者之於……联邦主义者,简而言之,地方分权之谓也,乃政权分配於各从体……”,并未含有专指立法权之意味。(乙)联邦、统一,皆日本名词之输入者,统一於义尤泛。即就联邦一名论之,其来源蓋由united states语译成,至其以联邦主义译Federalism,乃系後起之事。究竟言联邦与言采用Federalism之国,涵义果相等乎?如英、苏、爱号为united kingdom,今称为大不列颠联邦,果将为东方学者全体所否认乎?至两名词之用於吾国文字也,则更当别论。从来名词,由古今嬗递,由方土之流迁,而变其意义者,不胜凄指。各国文字之孳乳,皆循此道。数月以吾,吾国人之以联邦统一相商榷者,所争大要均在地方之分划及首领之由地方公选,抑由中央委任之问题。可见其用联邦统一两名词,皆非专指宪法上有无划定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之条文之一事而言。仆惟引用吾国论者所公用之名词,以讨论其所公共研究之间题而已。
且仆之意,以为德美宪法之有划定立法权限条文,乃由其地方立法權先於中央而发生之故,吾国无此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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