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冶权利国际公约》与《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一起,构成“国际人权宪章”,影响广被,惠泽众生。我国于1998年签置该化约,现正在积极准备批准加入和实施。
《民权公约评注》一书根据历史背景、不术理论案例法逐条解释和评注《公民权利和政冶权利国际公区》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具权威性的关于该公约的著作。作者曼弗雷德·诺瓦克教授多年来一直从事人权法的研究和教学工作,并在三联合国长期担任专家。
民权公约评注: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上下)
内容提要 :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冶权利国际公约》与《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一起,构成“国际人权宪章”,影响广被,惠泽众生。我国于1998年签置该化约,现正在积极准备批准加入和实施。
《民权公约评注》一书根据历史背景、不术理论案例法逐条解释和评注《公民权利和政冶权利国际公区》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具权威性的关于该公约的著作。作者曼弗雷德·诺瓦克教授多年来一直从事人权法的研究和教学工作,并在三联合国长期担任专家。 编辑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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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丛总序
中文版 前言 引注体例 导论 第一编 《公民权利和政冶权利国际公约》 序言 第一部分:自决权 第1条 人民的自决权 第二部分:一般性规定 第2条 国内实施和禁止歧视 第3条 性别平等 第4条 社地紧急状态时期可以允许的克减 第5条 禁止滥用和但书 第三部分:主体权利 第6条 生命权 第7条 禁止酷刑 第8条 禁止妈隶制度 第9条 人身自由与安全 第10条 被拘禁者受到人道人尊严等遇的权利 第11条 禁止因债务原历而被监禁 第12条 迁徒自由 第13条 保护外国人免受任意驱逐 第14条 民事和刑事审判中的程序保障 …… 第四部分:国际实施条款 第五部分:解释原则 第六部分:最后条款 第二编 《公民权利和政冶权利国际公约第一任择议定书》 附录 一、文本 二、委员会的决定 三、有关签署或或准的声明 四、列表 五、来文格式 六、秘书处对个人来文的回复样本 七、缩略语表 八、选择书目 九、索引 译后记 书摘:
书摘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规定,一个国际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而解释之。”因此最为主要的解释方法是文字、上下文、系统和目的论的解释,在解释过程中除了考虑条约正文的措辞外,还应该考虑条约的序言。特别是就系统解释而言,应遵守见于《公约》第5条、第46条和第47条的特定解释规则。对类似的人权公约,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或区域性公约(如《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和《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利宪章》)的比较分析也会有助于对《公约》的系统解释。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1条第3款所应考虑的缔约国嗣后的实践,可以从缔约国的有关保留和解释性声明以及它们所提交的评论中部分地推知。 人权条约的约文的特征往往非常抽象和模糊。如果按照条约的文字、上下文、系统和目的论对条约的解释“意义仍属不明或难解或所获结果显然属荒谬或不合理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2条允许使用其他工具,特别是条约的准备工作材料(“travaux préparatoires”。虽然准备工作材料作为解释渊源的重要性是非常有争议的,[21]但是由于《公约》中使用了许多非常模糊的用语——人权委员会和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都对这些用语进行过冗长的讨论,所以《公约》的历史背景在本评论中仍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其他得到普遍承认的人权条文解释规则要求对权利作广义的解释(“in dubiopro libertate”),而对限制性规定则作狭义的解释。另外,对权利的解释不应该是静止的,而是应该考虑到有关的社会发展。此外,还应该自主地解释国际法律用语,即这些解释不应依赖于这些用语在有关的国内法律制度中的具体含义。[22] 第5条第1款规定,任何国家都不得从事任何旨在(法语中为“visant à”)破坏《公约》权利或对它们加以较《公约》中一般或专门限制条款所规定的范围更广限制行为。与《公约》中大多数其他规定相比,第5条第1款不是仅仅提到了缔约国司(法语中为“Etat partie”),而是广泛地提到了“任何国家”(法语中为“unEtat”)。这可以被理解为第5条第重款也是针对其他国家的干预而制定的。”[10]对于《公约》缔约国来说,禁止滥用条款意味着各个专门限制条款(特别是第12条第3款、第4条第重款、第18条第3款、第19条第3款、第21条、第22条第2款和第25条)以及第4条中的紧急状态条款中的界限的强化。”[11]最重要的是,可以允许国家对权利进行限制的条件(合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