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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与我国刑法比较,泰国刑法典具有以下特色:一是在第1条开宗明义对有关术语如欺骗、公共场所、凶器、暴力、文书等的含义进行了明确界定,避免了司法实践中的歧义,有利于准确理解立法原义和统一司法。二是第2条规定了刑法的时间效力,强调“加予行为人的刑罚,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并对刑法的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特别对何为泰国领域内犯罪规定完善体现,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有利于解决管辖问题。三是明确规定了“适用保安处分,应当以裁判时生效法律有明文规定为限”的处分法定原则,并对保安处分的种类、适用条件和要求进行了规定,有利于预防犯罪和保障人权。四是规定了罚金易服拘役、刑罚加减与停止制度,特别规定了轻罪,有利于罚金的执行和准确量刑。五是根据责任主义的要求,专节规定了刑事责任,尤其对故意、过失、责任能力、认识错误、可以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况等作出具体规定,为认定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正确适用刑罚提供了立法保障。六是对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杀人、伤害、盗窃、抢劫、伪造变造的犯罪等,根据犯罪情节和结果,分别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有利于罚当其罪。七是在第四章规定了关于宗教的犯罪,用刑罚手段保障宗教的合法活动,维护宗教的国教地位。
作者简介:
吴光侠,1967年12月生,山东莘县人。1991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分配到聊城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历任审判员、研究室副主任、主任。2000年1月至今任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高级法官。2002年考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攻读在职法学博士。
正是西南政法把他引入法学学习的殿堂,创新务实的学术氛围和博学重德的一代名师的教诲,使他不仅学到渊博的法学知识,而且培养了他拼搏进取、求实创新、吃苦耐劳、甘于奉献的品格。也正是这些,在司法工作和调查研究中成绩突出,6次荣立个人三等功,2次荣立个人二等功,10年年度考核优秀。在省级以上报刊《中国法学》、《中国刑事法杂志》等发表学术论文和调研文章数十篇。编写《奋进中的聊城法院》。翻译出版我国第一本《泰国刑法典》,系统掌握了中外法学理论知识,积累了丰富司法实践经验。
编辑推荐: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文库”是以开拓和繁荣外向型刑法学研究为主旨的一种学术载体形式。出版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坟任和特约研究员在国际刑法、比较刑法、外国刑法、台港澳刑法领域内的科研成果。其中有专题研究、综合研究、也有国外、境外法典和著作的译作或介述研究之作,还有国内外专家学者的合作研究项目。本社已出版《国际刑法与国际犯罪专题探索》、《欧盟刑事司法协助研究暨相关文献中英文本》、《国际刑事审判规章汇编》等书。
目录:
总序
导言 颁布刑法典令 泰国刑法典 (佛 2499年即公元1956年公布施行后经修正)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适用于一般犯罪的规定 第一节 定义 第二节 刑法的适用 第三节 刑罚与保安处分 第四节 刑事责任 第五节 未遂犯 第六节 正犯与从犯 第七节 犯罪的竞合 第八节 累犯 第九节 时效 第二章 适用于轻罪的规定 第二编 具体犯罪 第一章 关于国家安全的犯罪 第一节 侵犯国王、皇后、王位继承人和摄政的犯罪 第二节 内乱罪 第三节 外患罪 第四节 妨害国交罪 第二章 关于公共管理的犯罪 第一节 妨害公务罪 第二节 渎职罪 第三章 关于司法的犯罪 第一节 妨害司法罪 第二节 司法渎职罪 第四章 关于宗教的犯罪 第五章 关于公共秩序的犯罪 第六章 关于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七章 关于伪造变造的犯罪 第一节 伪造货币罪 第二节 伪造印章票证罪 第三节 伪造文书罪 第八章 关于贸易的犯罪 第九章 关于风化的犯罪 第十章 侵犯生命和身体的犯罪 第一节 杀人罪 第二节 伤害罪 第三节 堕胎罪第四节遗弃罪 第十一章 妨害自由和名誉的犯罪 第一节 妨害自由罪 第二节 泄露秘密罪 第三节 妨害名誉罪 第十二章 侵犯财产的犯罪 第一节 盗窃和抢夺罪 第二节 恐吓勒索和抢劫罪 第三节 诈欺罪 第四节 妨害债权罪 第五节 侵占罪 第六节 赃物罪 第七节 毁损罪 第八节 非法侵入罪 第三编 轻罪 附录 跋 书摘:
第230条 放置障碍物或者放松、移动火车、电车路轨,或者利用信号,足以危害车辆运行安全的,处六个月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一千至一万四千铢罚金。
第231条 以任何方法致使灯塔、浮标、信号或者其他用作地面交通、海上或者空中航行安全信号之物,足以危害路上、海上、空中交通安全的,处六个月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一千至一万四千铢罚金。 第232条 以任何方法致使下列交通工具足以危害他人的,处六个月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一千至一万四千铢罚金: (1)海上航行的船舶、飞机、火车或者电车; (2)用作公共运输的机动车; (3)五吨以上用为公共运输的汽船或者机动船。 第233条 使用交通工具有偿运送旅客,其运载工具状况或者装载情形足以危害乘客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二千铢以下罚金。 第234条 以任何方法致使生产、输送电能或者供水设备,给公众带来不便或者足以造成危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一万铢以下罚金。 第235条 以任何方式破坏邮政、电报、电话或者无线电等公共通讯设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六千铢以下罚金。 第236条 对食物、药品或者其他人类消费或者使用的物品掺假,足以损害健康,或者出售或者为出售而陈列这样的掺假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六千铢以下罚金。 第237条 在供公众食用的食物、井水、池塘或者蓄水池中,放人毒物或者其他足以损害健康的物质的,处六个月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二千至二万铢罚金。 第238条 犯第226条至第237条之罪,致使他人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五年至二十年有期徒刑,并处一万至四万铢罚金。 如果致使他人重伤的,处一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二千至二万铢罚金。 第239条 因为过失犯第226条至第237条之罪,对他人生命造成紧急危险的,处一年一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二千铢以下罚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