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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无罪辩护》是研究如何在现存的制度环境中寻求刑事辩护效果最大化的一本专著。作者作为一名多年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以十个亲身办理的真实案例,说明了无罪辩护在中国具有一定的艰难性,但同时也具有极大的可能性,资料翔实,令人信服,可读性极强。另外,作者还通过自身的实践发现了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论点鲜明、论证有力,理论紧密联系实践。本书充分体现了一名法律实践工作者对实现我国刑事辩护法治化的强烈责任感和热忱期盼,对推动我国刑事辩护走出低谷以及我国刑事司法的正当化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作者简介:
曹炳增,字一鸣,山东省新泰市人。1941年2月1日出生于在新泰市李仙村一个农民家庭。中共党员,自学取得法律大专文凭。
1950年6月至1962年5月先后在李仙小学、新泰一中、山东地质学校读书。
1963年12月入伍,在沈阳部队某部服役。曾任组织干事、政治指导员。1979年10月转业到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曾任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
1994年5月,辞去公职作执业律师。1995年12月组建山东华夏平民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
刑事辩护是他的法律服务强项。9年来,已为16名被告人无罪辩护成功。《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中央电视台等中央新闻媒体都曾采访报导过他无罪辩护成功的典型案例。
编辑推荐:
《无罪辩护》是研究如何在现存的制度环境中寻求刑事辩护效果最大化的一本专著。作者作为一名多年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以十个亲身办理的真实案例,说明了无罪辩护在中国具有一定的艰难性,但同时也具有极大的可能性,资料翔实,令人信服,可读性极强。另外,作者还通过自身的实践发现了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论点鲜明、论证有力,理论紧密联系实践。本书充分体现了一名法律实践工作者对实现我国刑事辩护法治化的强烈责任感和热忱期盼,对推动我国刑事辩护走出低谷以及我国刑事司法的正当化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目录:
谈谈我作无罪辩护
16起无罪辩护成功案例概览表 4起改变原伤情鉴定结论案例概览表 第一章 自首案的无罪辩护 ——仉元中贪污案 第一节 案情简介 第二节 辩护思路及辩护要点 一、有罪证据的形成背景 二、有罪证据的质疑 三、一个关键的疑点 四、对疑点的合理解释——隐藏在“贪污”背后的事实真相 五、不利于无罪辩护的补充侦查证据 六、侦查人员诽谤、诬陷辩护律师 七、案件处理过程中多处程序违法 第三节 刑事上诉状与无罪辩护词 一、刑事上诉状 二、无罪辩护词 第四节 法理探讨:律师权利保障与辩护律师豁免制度 一、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关系 二、律师权利保障与辩护律师豁免制度 第二章 七次开庭三次二审后的无罪 ——吴新磊贪污案 第一节 案情简介 第二节 辩护思路及辩护要点 一、添新磊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二、吴新磊工程属于承包性质 三、吴新磊承包所得为个人合法收入而非公共财物 四、X审[1997]69号鉴定报告不能否定吴新磊工程属个人承包 第三节 无罪辩护词 第四节 法理探讨: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之性质与效力 第三章 “供认不讳”后的无罪 ——陈乃富失火案 第一节 案情简介 第二节 辩护思路及辩护要点 第三节 无罪辩护词 第四节 法理探讨:被告人口供的证据价值 第四章 出庭作证后被逮捕的证人 ——李宏印伪证案 第一节 案情简介 第二节 轰动一时的故意伤害案 ——王元德故意伤害案 第六章 被指控故事致人重伤 最终却获国家赔偿 ——王富村故意伤害案 第七章 吞食不锈钢自动考勤卡的被告人 ——汤茂庆破坏生产经营案 第八章 撤销案件后的“受贿”案 ——程照清受贿、妨害证人作证案 第九章 两次决定不起诉的受贿案 ——李正受贿案 第十章 两次被判死刑 无罪辩护使他终获新生 ——毕延相故意杀人案 …… 附 后记 书摘:
因此,就目前的中国而言,律师的人身权利保障问题已经成为决定律师刑事辩护业务兴衰的关键因素,律师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人数会大幅度降低,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难以得到辩护律师的帮助,控辩平等根本无法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也会成为水月镜花。
赋予刑事辩护律师豁免权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联合国的司法文件所采取的保护辩护律师人身权利的基本措施。如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0条规定: “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但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认可辩护律师的豁免权,律师法也只是原则性地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律师法第3条)、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律师法第30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法第32条)。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侵犯辩护律师人身权利的现象,笔者认为我国也应当遵循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之要求,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 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权利构成内容应当包括: (1)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发表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2)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供或者出示的文件、材料失实的,不受法律追究。即:如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虽然失实,但不是有意伪造的,就不属于伪造证据。(3)律师在刑事诉讼进程中人身自由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拘传、拘留、逮捕而使刑事辩护工作中断。 任何权利都有其行使的界限,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也不例外。律师享有刑事辩护豁免权并不意味着律师的任何言行都不受法律的追究,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有下列行为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向司法人员行贿的;帮助司法人员向当事人及其亲属索贿的;在法庭上公开侮辱诽谤公诉人、法官人格、诋毁法庭、扰乱法庭秩序的;在法庭上诋毁宪法确定的国家根本制度和现行法律的;唆使他人违反宪法和法律,或者故意毁灭、伪造证据、指使证人作伪证或者明确指示其委托人从事上述妨害作证的行为。 律师对其违法行为责任的承担还必须以完善律师惩戒制度为前提,为防止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滥用刑法第306条规定,对律师进行任意拘留、逮捕,我国法律应当规定:对于只是轻微违法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法官向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