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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人力资本不能作为股东向公司的出资方式,既是世界各国公司法的通例,也是公司法学界的共识。但是,人力资本理论与公司运行实务均对此提出了挑战,而人力资本在知识经济时代的突出重要性也要求对此进行探讨。本书在研究公司法价值目标和出资适格性的基础上,从理论与实务两个层面论证了人力资本出资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并提出了有关制度构建的设想。
作者简介:
李友根,1967年11月生,浙江温岭人。1987年7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0年3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至今。其间,1999年至2002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师从刘文华教授,2002年7月毕业并获经济法学专业博士学位。现为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专业领域为经济法学、企业公司法学、知识产权法学。
主要著作有《企业法教程》等,在《法学研究》、《法律科学》、《南京大学学报》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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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人力资本能否成为股东的出资 二、问题的意义 三、本书的分析框架 第一章 公司法的价值目标 一、公司的功能——简短的历史考察 二、公司法对公司功能的保障 三、公司法的价值目标 四、我国公司法的价值目标 第二章 公司资本制度与出资适格性 一、资本的概念 二、公司资本制度的价值目标 三、出资适格性 第三章 人力资本的出资适格性:理论分析 一、人力资本概述 二、人力资本的法学考察 三、人力资本的出资适格性 第四章 人力资本的出资适格性:实务考察 一、法律制度发展规律的考察:分析的前提 二、出资者权利与利益的考察:分析的框架 三、企业家人力资本与股权 四、技术型人力资本与股权 五、一般型人力资本与股权 六、结论 第五章 人力资本出资的制度构建 一、人力资本出资的必要性 二、人力资本的评估制度 三、人力资本出资的责任制度 四、人力资本出资的股份处理制度 五、人力资本出资者的竞业禁止制度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
4.结论
第一,公司法的发展历史可以归纳为保障与实现公司功能的历史。从法律角度观察,公司法的发展历史可以归纳为股东有限责任的发展历史。正如学者指出的,股东有限责任是推动公司立法发展的主导力量,不仅使得各项公司法律制度得以相继建立,而且为各项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衡量的砝码。公司法律制度的大厦,正是由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这块基石,方得以巍然屹立。②那么,公司法为什么要将股东有限责任而不是其他制度作为其基石呢?根本原因就在于惟有如此,方能实现公司的功能——筹集资本,从而创造社会财富、推动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可以说,保障公司筹资功能是公司法的核心因素,由此决定了股东利益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决定了股东积极利益的保护(各种股东权利及利益)与消极利益的保护(对公司亏损与风险的承担范围即有限责任)这两项基本制度的内容及走向。古代公司法及公司理论如此,现代公司法及公司理论更是如此。经济学家们也正是从这个角度认识有限责任及公司制度,并对其与投资的关系做出了深刻的论述。“由于有效率的生产常常要求规模较大的企业,以及数十亿美元的资本,因此投资者需要一种筹集资金的方法。承担有限责任和拥有一个方便的管理体制的公司,能够吸收大量的私人资本供给,生产多种相关的产品并分摊风险。”而“无限责任的风险和筹集资金的困难解释了合伙制为什么总局限于农业和零售商业这类小型的、个人的企业。在大多数情况下,合伙制显然具有太高的风险。第二,公司法对公司的调整从保障公司功能角度看,呈现出不断扩大公司的其他功能而限制其传统功能的规律。由于公司股东主体与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影响与作用的提高、公司所涉利益主体范围的拓展,公司法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地将小股东、债权人、公司管理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基于对这些主体利益保护的需要,股东的利益也不断地受到限制,从而使公司法通过保护股东积极利益与消极利益而实现的公司筹集资本和使用资本的功能也不断受到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并未产生对公司功能的扭曲与破坏,相反在现代社会观念下,从长期效果来看,由于对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保护,公司增强了信用,提高了运用资本的效益,从而客观上有利于对股东利益的确认与保护,进而更好地实现了公司筹集资本的功能。 第三,一国公司法对公司功能的保障受到本国社会经济运行的影响,其调整的重点也经常发生变化。当一国经济运行出现投资过热、公司信用受到严重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