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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是中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行政许可法不仅有利于行政许可行为的规范,更是促进政府管理创新、推进法治行政的重要保障。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基点,又不拘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全面研究了行政许可的基本理论,分析了我国行政许可制度设定与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全书共分八章:第一章至第二章为理论篇,对中外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分类、范围等行政许可的基本理论作了比较研究;第三章至第八章分别论述了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行政许可的监督、行政许可的收费、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等各项制度,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提出了规范行政许可制度的具体措施。
作者简介:
张兴祥,1997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行政法学硕士学位),现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司工作,在职攻读行政法学博士。工作以来,参加了多部法律学博士。工作以来,参加 了多部法律法规起草、研究工作,作为承办人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草案)》,曾赴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研究政府夫制改革与行政许可立法。编著《行政复议法例解》、《国内法律冲突与立法对策》、《行政许可法教程》等近十部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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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行政许可与行政许可立法
第一节 行政许可界说 一、有关行政许可的各种理解 二、关于行政许可的性质 三、行政许可的概念及特征 四、几组概念的比较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功能 一、行政许可的功能 二、行政许可产生原因的一般理论解释 三、制约行政许可功能发挥作用的因素 四、对行政许可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原因的分析 第三节 行政许可立法 一、行政许可立法的必要性 二、行政许可立法的可行性分析 三、行政许可法的调整对象及主要内容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起草与公布施行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分类 一、现行有关行政许可分类的主要观点 二、外国行政许可的分类 三、从行政许可立法着眼的行政许可分类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概念及意义 二、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原则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 四、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五、行政许可法律规范 六、关于下位法对上位法规定的补充、具体化 七、对设定行政许可的程序制约 八、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种类 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存在的问题 三、调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对策… 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行政许可程序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一、合法原则 二、公开原则 三、公正原则 四、便民原则 五、监督原则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一、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程序 二、行政许可的审查程序 三、听证程序 四、行政许可的决定程序 五、行政许可决定的后续程序:变更、延展、换证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 一、公开招标、拍卖程序 二、考试、考核程序 三、专家评审程序 四、登记程序 第四节 行政许可决定的效力与法律后果 一、行政许可决定的成立、效力及其变动 二、行政许可效力变动若干立法用语的规范 第六章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改革现行行政许可监督制度的思路 一、仃政机关的监督检查手段 三、监督检查处理结果 四、信赖保护原则对行政机关撤销违法行政许可决定的限制 第七章 行政许可的收费 一、行政许可收费行为应予规范 二、行政许可收费的原理 三、对行政许可收费的规范 四、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费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机关承担责任的原则 二、追究法律责任的前提: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有违法行为 三、责任形式及适用的违法行为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草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草案)》的说明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
书 摘
迄今为止,尚未有一个国家制定专门的行政许可法。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行政许可立法的难度。 外国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可能不像中国这么突出,因而我们不可能找到相应的立法例可供模仿。但是,一旦行政许可制度成了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制度障碍时,不少国家也是通过立法予以规范的。其中,实体问题是由单行法律中逐个解决的,如英国1964年专门规定了酒类许可证法,规范酒类许可证的发放、监督管理与救济(由于管得过细、管得过死,英国文化部开始研究改革其酒类许可证。并提出了相应的报告,修改法律已经提上日程);程序问题除了在 单行法律中有规定外,一些国家还在其行政程序法中对行政许可问题作了专门规定。这些经验均可资借鉴。 以下逐一介绍几个发达国家及地区行政许可立法情况。 1.德国 德国行政程序法对行政行为的有关规定,如申请人的申请权利、行政行为的效力的规定,适用于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制度一方面要适用行政程序法的一般规定,另一方面要适用单行法有关行政许可的标准、控制、特别程序等的特别规定。 根据《德国行政程序法》第10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程序原则上采用非要式程序。但是,这不等于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可以不遵守程序规则。1996年9月12日,德国通过了加速许可程序的法律(BGBI.I第1354页),该法主要对(联邦行政程序法>第45条和第46条有关程序瑕疵后果的规定作了修改,并且增加一系列有关加速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许可程序加速法专门规定了加快听证程序的规则:确立期限、排除迟到的公民异议和参加人声明。以简化的计划许可程序取代计划确定程序甚至放弃计划确定程序或者某个计划许可。根据《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1B条的规定,经营者可以申请其程序“特别加速”。该条设定了行政机关的建议义务和咨询义务,包括在申请提出之前和行政程序开始之前。该条对多个申请人同时申请同一个许可证因而作为竞争者同时参加的许可程序作了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代表专门的公共利益,在指定的期限内表明立场,期限届满后提出的意见不予考虑。第71e条规定了申请会议。根据行政机关的传唤和通知,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参加机构共同商讨有关问题。这种会议根据申请人的要求,由行政机关召集。 德国有一些有关行政许可的单行法,如工商管理法、建筑法、公害防治法等。对重要的许可,特别是对所有的大型设备的许可,有关法律都规定在颁发许可以前,要经过特定的,详细规范的程序。这种程序在计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