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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商事立法是最为活跃的领域,也是最具成就的领域。
厦门大学法律系近年来一直致力于民商法学科和课程、教材的建设,组织编写了民商法学系列教材(包括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和继承法、商法[上、下]),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编写本系列丛书的初衷在于为法学专业本科学生提供一套较为完整的商法还需教材和参考书,因此我们特别强调,应当注重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系统地阐述各商事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并尽可能地汲取理论研究的新成果。因此,本系列丛书既可作为商事法教学用书,亦可作为一般读者了解和掌握商法或商法的某个领域的法律知识之读物。 作者简介:
朱泉鹰,1984年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本科), 1987 年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系民法专业(硕士),毕业后留校任教。
教授课程: 本科: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 研究生:民法研究.
著有《担保法》一书,主编《侵权行为法案例精析》,参加《民法》、<<债权法》等教材的编写,先后在《中国法学》、《比较法研究》、《现代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现为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导师。
编辑推荐: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商事立法是最为活跃的领域,也是最具成就的领域。
厦门大学法律系近年来一直致力于民商法学科和课程、教材的建设,组织编写了民商法学系列教材(包括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和继承法、商法[上、下]),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编写本系列丛书的初衷在于为法学专业本科学生提供一套较为完整的商法还需教材和参考书,因此我们特别强调,应当注重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系统地阐述各商事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并尽可能地汲取理论研究的新成果。因此,本系列丛书既可作为商事法教学用书,亦可作为一般读者了解和掌握商法或商法的某个领域的法律知识之读物。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担保与担保法 第一节 担保概述 第二节 担保的宗旨 第三节 担保的分类 第四节 反担保制度 第五节 担保的效力 第六节 担保法概述 第二章 保证 第一节 保证概述 第二节 保证的种类 第三节 保证的设立 第四节 保证合同的生效要件 第五节 无效保证及其民事责任 第六节 保证合同的履行 第七节 保证责任的消灭 第八节 特殊保证 第三章 抵押 第一节 抵押概述 第二节 抵押的设立 第三节 抵押的效力 第四节 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节 抵押权的消灭 第六节 最高额抵押 第七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章 质押 第一节 质押概述 第二节 动产质押 第三节 权利质押 第五章 留置 第一节 留置概述 第二节 留置的成立 第三节 留置权的效力 第四节 留置权的实现 第五节 留置权的消灭 第六章 定金 第一节 定金概述 第二节 定金的设立 第三节 定金的效力 第七章 非典型担保 第一节 让与担保 第二节 所有权保留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附录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参考书目 书摘: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为适应科学技术和世界经济的新发展,担保制度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具体表现为:一是抵押权、质权的标的物范围扩大。抵押物的范围已不限于一般不动产,还包括航空器、船舶等特殊物。抵押权从在现存的财产上设定,发展为可在抵押人将来才拥有的财产上设定,如英美法上的浮动担保。二是一些国家在立法上突破了传统从属性担保理论,承认有独立于主债务而存在的担保方式。三是为了规范债权人、主债务人、保证人三方关系,各国民法和商法对人的担保,先后确立并完善了保证人的抗辩权、求偿权、代位权等制度。一些国家的民商法、公司法、票据法等法律法规,还就“限定金额的担保”以及公司充当担保人等一些担保的特殊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四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担保制度的规定表现出趋于一致而相互融合的发展趋势。
社会主义民法的担保制度,也体现了自身的特点。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设“履行债的担保”专章,规定了违约金、抵押、定金、担保、保证五种担保方式。在人的担保方面,该法典区分担保与保证。担保与现代保证制度并无多大差异,而保证则与现代保证制度完全不同。在物的担保方面,该法典一是没有所谓担保物权制度,仅作为担保方式存在;二是将抵押权和质权这两种性质不同的担保方式合二为一而称之为抵押;三是不承认留置权。因此,不承认担保物权概念且其种类单一是其物的担保制度的基本特点。 我国近现代的担保制度,始于清朝的《大清民律草案》,该草案在担保制度方面规定了抵押权、土地债务、不动产质权、动产质权等,但该草案并没有施行。1929—1931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旧中国民法规定了有关的担保制度,对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和典权等担保方式进行规范。这些制度在1949年后在我国台湾地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并没有在法律上系统建立担保制度。但还是存在一些有关担保的单行法规,如1951年的《中国人民银行质押贷款办法》,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船舶抵押权效力的指示》,195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为保护国家银行债权的通报》等。我国担保制度的正式立 法,始于改革开放后。198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首先以法律的形式对保证、留置权两种担保方式作出规定。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则是我国改革开放日渐深入和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在具体担保方式上,民法通则设有保证、抵押、留置、定金四种,将质押规定为抵押的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