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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律师制度是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国内律师制度的发展,已呈现律师业务国际化、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律师执业专门化的趋势。
本书从基本原理和制度学的角度,对中外律师制度的历史缘起、基本现状、本质特点和各项具体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比较研究,针对中国律师制度的现状,结合中国加入WTO的实际,提出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建议,对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健全中国律师制度,提出了一些新的设想,对法律和法规尚未规范的问题,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做了学术探讨。尽管其中某些问题研究尚待深入,但这些问题的提出,有利于开单身汉研究律师制度的视野,加深人们对律师制度的认识,促进我国律师制度的完善。 编辑推荐:
律师制度是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国内律师制度的发展,已呈现律师业务国际化、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律师执业专门化的趋势。
本书从基本原理和制度学的角度,对中外律师制度的历史缘起、基本现状、本质特点和各项具体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比较研究,针对中国律师制度的现状,结合中国加入WTO的实际,提出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建议,对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健全中国律师制度,提出了一些新的设想,对法律和法规尚未规范的问题,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做了学术探讨。尽管其中某些问题研究尚待深入,但这些问题的提出,有利于开单身汉研究律师制度的视野,加深人们对律师制度的认识,促进我国律师制度的完善。 目录:
第一章 律师制度概述
第一节 律师与律师制度 第二节 律师制度的沿革 第三节 律师制度的价值 第二章 律师资格 第一节 国外律师资格的取得 第二节 我国律师资格的取得 第三节 律师资格的保留与取消 第三章 律师执业与执业结构 第一节 律师执业 第二节 律师执业机构 第四章 律师管理体制 第一节 外国的律师管理体制概况 第二节 中国的律师管理体制 第三节 中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完善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律师的权利 第二节 律师的义务 第六章 律师收费制度 第一节 律师收费制度概述 第二节 律师收费的标准 第三节 中国律师收费制度的完善 第七章 律师与法律援助制度 第一节 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第二节 法律援助的对象及范围 第三节 法律援助的组织机构与程序 第四节 法律援助基金 第五节 制定《法律援助法》 第八章 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 第一节 律师职业道德 第二节 律师执业纪律 第三节 律师惩戒处分 第九章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行政责任 第二节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 第三节 律师的刑事责会 第十章 入世与中国律师业 第一节 WTO体制下的多边服务贸易规划 第二节 WTO体制下的中国律师业 第三节 入世后中国律师业的应对 主要参考文献 书摘:
书摘
我国从1988年开始实行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的制度。在1988年以前,我国曾一度实行过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统一制。1980年的《律师暂行条例》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考核批准,可以取得律师资格,担任律师,同时发给律师工作证。1988年起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采取了向社会开放和一经考试合格即授予律师资格的做法,与此同时,司法部又发布了《对取得律师资格后但现不从事律师工作人员的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欲从事律师职务,应申请领取律师工作执照”,从而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为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储备了一批具有律师资格的后备人才。根据这一制度,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报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在考试中成绩合格即可取得律师资格。例如,对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的现职人员,虽不允许兼做律师工作,但允许其报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 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律师执业,应当先取得律师资格,并在实习期满后申请领取执业证书。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根据《律师法》第14条的规定,无论其取得律师资格与否,一律“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也“不得为谋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违者将根据《律师法》第46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2)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暂时不从事律师职业,对其资格予以保留。律师资格的保留主要针对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取得律师资格后受本人身份、本职工作等主客观因素所限,暂时不从事律师业务的人员,应保留其资格。例如,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取得律师资格后,不得兼任执业律师,但可以保留其律师资格,以备将来担任律师职务之需。二是现职律师因某些特殊原因暂停从事律师业务,也应保留其资格。如司法部(84)司 公字第138号、(B9)司发律函字第176号等文件规定,现职律师因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组成人员,或是调往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不宜兼做律师工作的岗位,因而中止履行律师职务的,应收回其律师执业证书,但其律师资格应予保留。 (3)律师资格与律师职业相分离,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相互独立,互不相干。一方面,取得律师资格是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首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