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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我们编写的这本《民族学通论》是一部力图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原则为指导,主要运用国内各民族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的资料,以及世界各地区各民族一些有关的最研究成果,来阐述民族学的基本原理及其研究的对象、内容和方法的著作。国内许多大专院校,特别历史学系、人类学系、民族学系、甚至社会学系,都急需开设一门《民族学概论》或《民族学通论》的课程,因此,当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文科教材部门约请中央民族学院民族研究所编写一部能够体现我国民族学研究的新成就并拥有较丰富的资料的民族学教材时,我们便高兴地按受了这一任务。这就是我们编写这本书的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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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言
第一单元 民族学研究的基础知识 第一章 人类的起源 第二章 人类的种族 第三章 语言与民族 第四章 经济文化类型 第二单元 民族学的源流、研究方法和任务 第五章 民族学的源流 第六章 民族学的实地调查方法 第七章 中国民族学的任务 第三单元 民族社会形态 第八章 社会形态与民族学研究 第九章 资本主义生产以前诸社会形态 第十章 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 第十一章 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形态及其向社会主义过渡 第四单元 婚姻家庭与亲属制度 第十二章 婚姻家庭制度 第十三章 亲属制度 第五单元 文化 第十四章 文化的概念 第十五章 文化的性质 第十六章 民族学文化研究的意义 第十七章 物质文化 第十八章 精神文化 第六单元 民族学与我国现代化 第十九章 民族学的应用 第二十章 民族地区的生态问题 第二十一章 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问题 第二十二章 少数民族的人口问题 第二十三章 民族地区的教育与科技问题 编后记 再版跋 书摘:
俗官几乎全部出身于封建世俗贵族家庭;僧官绝大部分出身于贵族家庭,首先履行出家手续,再经过学习受训后获得官职。噶厦原设委员四人,称为噶伦,依例由一名僧官和三名俗官担任。噶厦下面设有两个并列的机关,译仓掌管僧官系统,仔康掌管俗官系统。区域行政机关也分别由僧俗官员担任总管和县官。为了维护农奴制度,西藏地方政府设有军队、法庭、监狱等一系列统治机构。这种政教合一的制度实质上是封建贵族专制的政权组织。这一制度在1959年民主改革运动中废除。
(二)盟旗制度 盟旗制度是清朝政府在蒙古族地区实行的封建统治制度,是根据满族八旗制度的组织原则,在蒙古族原有社会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旗不是蒙古族固有的社会政治制度的继续。蒙古族社会中原来存在着兀鲁思、土绵、鄂托克、爱玛克等彼此间具有领属关系的大小领地。自19世纪上半叶起,清政府逐渐取消了蒙古族原有的领地之间的区分和统属关系,大致在鄂托克或爱玛克的基础上进行改编,建立新的组织--旗。旗有札萨克旗、总管旗和喇嘛旗之分,以札萨克旗为多。旗为军事、行政合一组织,既是清朝国家行政体制中蒙古族地区的军事、行政基本单位,又是清朝皇帝赐给旗内各级蒙古族封建主的世袭领地。旗设“札萨克”,即一旗之长,由中央政府委任旗内蒙古族封建主中有功于朝廷者担任。旗以下行政单位为“佐”(或称“箭”,蒙语称“苏木”),佐下每十户设一个“什长”。贵族每一家族都有一个族长(蒙语称“努图克达”),掌管族内事务,受旗札萨克管辖。 盟为旗的会盟组织,合数旗而成,通常由中央政府任命各旗中的一位札萨克兼摄盟长。朝廷指定适当的地点为固定会盟处,各札萨克定期在此集会。会盟由盟长主持,审查各旗箭丁,决定佐领的改编等事项。此外,还进行各旗箭丁检阅,行使检查财务、清理民刑案件等职权。盟长不能直接干预各旗事务,也无权发布命令,但盟长有向清政府告发权,起到对地方事务的监督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