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读过这本书吗?
最近在读
读过
想读
还不熟悉
|
图书城书列:
加入到博客或社交网站:
|
|
我来评论这本书:
内容提要:
全书收录了建国以来至2004年5月国家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有关未成年人工作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共计一百余件。是公检法司人员、律师、科研教学人中及广大干部、群众和青少年工作者案头不可缺少的常用工具书。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不断出台,本书还将及时补充修订,以保持常用常新。
喜欢读"这本书"的人也喜欢:
编辑推荐:
《常用法律手册系列》丛书自2000年开始编辑出版以来,已出版了适用于不同领域的法律手册近30本,内容基本涵盖了涉及百姓生活的各个方面。日前,随着我国立法进程的日益加快,各法律手册中修订废止的法律法规逐渐增多,因此,我们选取几个与百姓生活最紧密联系的法律手册重新进行了修订再版,删除各手册中已废止的文件,对已修订的用新的文字予以替换,并补充新制定的法规内容。
为了增大单本图书的内容含量,此次再版将原来的特开本改为大32开,使读者可以相同的代价获得更多的法规信息;为了区别于原来的老版本,我们对整套丛书的封面进行了重新设计;为了使读者使用起本丛书来更方便,我们对有关手册的分类进行了重新调整。 总之,在此次修订过程中,我们力求保持丛书内容准确、实用性强、使用方便等特点,在收录范围、编排结构上更充分考虑读者的需要,力争有的放矢,使本手册系列成为同类法规用书中的佼佼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2004年4月1日 目录:
总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1982年12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4年2月26日) 家庭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4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主4月28日修正)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节录)(2001年12月25日) 学校保护 综合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L993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 国家教委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1997年1月14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2002年4月14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6月25日) 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2002年10月24日) 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04年2月10日) 幼儿教育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 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年3月9日)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2001年7月2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2003年3月4日) 小学教育 小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节录)(1988年81310日)小学德育纲要(1993年3月26日) 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2004年3月25日修订) 中学教育 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1983年2月20日)中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节录)(1988年8月20日) 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生流失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年1月30日) 中学德育大纲(1995年2月27日)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1997年8月7日)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2004年3月25日) 特殊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节录)(1990年12月28日)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23日) 特殊教育补助费使用办法(1989年2月3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89年5月4日) 国家教委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1994年7月21日)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1998年12月2日) 卫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节录)(1989年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节录)(1995年10月30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日)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年8月27日)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9月20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2003年7月2日) 其他 少年宫(家)工作条例(1987年2月28日)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12日)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1999年2月4日)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勤工俭学收益的纳税问题的答复(1980年8月2日) 教育部关于坚持正面教育,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通知(1984年5月4日) 关于严禁擅自编写、出版、销售学生复习资料的规定(1986年1月17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意见的通知(2001年2月17日) 社会保护 …… 司法保护 附录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1985年11月29日) 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1991年8月27日-9月7日) 书摘:
书 摘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三条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韵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El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第六条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