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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书将整个青少年犯罪学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了青少年犯罪学的一般性问题,包括青少年犯罪的概念、青少年犯罪学的定位、青少年犯罪学研究的历史和现状等问题。第二部分现象论,主要从青少年犯罪的本体角度,分析了青少年犯罪的概况、发展变化,并对青少年犯罪及犯罪人的类型进行研究,使我们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上能够更为清晰地了解青少年犯罪现象。第三部分原因论,注重介绍青少年犯罪原因的重要观点和学说,并进而地青少年犯罪原因的系统性、复杂性,进行宏观和微观的分析。青少年犯罪原因论是青少年犯罪学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只有在正确了解青少年犯罪的发生机制前提下,才能够提出科学理性的预防体制。第四部分对策论,主要围绕青少年犯罪的对策,研究了青少年犯罪的预防、综合治理系统和青少年犯罪的预测,尤其是我们强调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惩治,必须建立在对青少年的权利保护基础上,同时我们也认识到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之一,是由于对青少年的权利侵害以及青少年的权利未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因而将青少年的法律保护也作为青少年犯罪的对策内容。第五部分刑事处遇论,着重介绍了惩治与预防青少年犯罪制度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目前也最为体系化的核心内容——刑事处遇制度,并对我国青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进行了探讨。希望本书的这一内容体例,能够作为一种尝试,有助于我们对青少年犯罪的研究工作有一个更为崭新的阐释和分析。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青少年犯罪与青少年犯罪学 第一节 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一、“犯罪”概念的界定 二、“青少年”概念的界定 三、“青少年犯罪”概念的确立 第二节 青少年犯罪学的研究对象 一、青少年法定犯罪行为 二、青少年一般违法行为 三、青少年一般越轨行为 第三节 青少年犯罪学的性质、研究范围和内容 一、青少年犯罪学的性质 二、青少年犯罪学的研究范围和内容 第四节 青少年犯罪学的体系结构 第五节 相关概念的界定和定义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与实质概念 二、自然犯罪概念与法定犯罪概念 三、青少年犯罪、未成年犯罪、成人犯罪和身份犯罪 四、犯罪与越轨行为 第六节 青少年犯罪学同邻近学科的关系 一、青少年犯罪学同犯罪学的关系 二、青少年犯罪学同刑法学、刑事诉讼学、监狱学、刑事侦察学的关系 三、青少年犯罪同社会学的关系 四、青少年犯罪学同生理学、心理学、人口学、教育学、理论学等学科的关系 第二章 青少年犯罪学研究的历史和现状 第一节 青少年犯罪学的诞生 一、西方犯罪研究的历史和青少年犯罪学的诞生 二、中国研究犯罪问题的历史和青少年犯罪学的诞生 第二节 青少年犯罪学研究的现状和特点 一、中国青少年犯罪学研究的现状 二、中国青少年犯罪学研究的特点 第三节 国外青少年犯罪研究的理论简介 一、新古典主义犯罪学派 二、现代犯罪生物学理论 三、经济学犯罪成因理论 四、犯罪社会学理论 五、社会心理学犯罪理论 六、被害人理论 七、其他犯罪学理论 第三章 青少年犯罪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意义 现象论 第四章 国外青少年犯罪概况 第五章 中国青少年犯罪的发展变 第六章 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类型 第七章 青少年罪犯的类型 原因论 第八章 青少年犯罪原因 第九章 社会因素与青少年犯罪 第十章 生理发展、心理变化与青少年犯罪 对策论 第十一章 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第十二章 青少年犯罪的综合治理 第十三章 青少年犯罪预测 第十四章 青少年的法律保护 刑事处遇论 第十五章 国外青少年犯罪刑事诉讼程序介绍 第十六章 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 第十七章 中国青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 后记 书摘:
书摘
二、青少年一般违法行为 青少年一般违法行为是指青少年所实施的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这类行为发生的频率较高,社会危害性也相对严重,但社会对此类行为的矫治措施相对薄弱,因此也是青少年犯罪学的重点研究问题。 青少年一般违法行为的范围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章所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大致相当(当然其主体范围应扩展至25周岁以下的青少年)。按照该法第34条的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规定中,可以看出青少年一般违法行为具有下列特征:(1)必须是严重违反了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的安定团结和人民的安居乐业而制定的强制性规则,而构成未成年人的严萤不良行为必须是破坏了社会生活准则和法律规范,为法律规则所禁止的行为。(2)有相对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国家、社会的生产、工作、生活、学习等正常秩序的破坏,对国家、社会和人民财产的侵害,对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的侵犯,并造成严重的后果。这是犯罪学意义上的“青少年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将此类行为列入青少年犯罪学研究对象的根本原因。(3)尚不够刑事处罚。这一特征包括两张情况:一种是未成年人实施了法定犯罪行为,但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承担刑事责任。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对于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犯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八种罪才承担刑事责任。另一种是达到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行为但未达到法定要件尚不构成犯罪,以及虽然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但属于刑法规定之外的行为(例如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三、青少年一般越轨行为 青少年的一般越轨行为是指青少年实施的违反社会公共生活准则,扰乱社会治安的不良行为。这一类行为的范围jE常广泛,它包括不按社会认可、通行的社会规范行事的一切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