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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书共分六大篇,就金融法总论、中央银行法、金融机构法、银行业务法、保险业务法、证券业务法等六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应该说,本书不仅全面阐述了银行、证券、保险、信用社等方面的法律,而且列举了大量的、最新的金融业务方面的案例。与其他经济金融法律图书相比,该书的主要特点是内容全面而又有所侧重,结构分明、重点突出。它没有像一般的纯法律类图书一样,只是对枯燥乏味的法律条文进行罗列,而是将我国金融方面的法律进行分类,形成一个清晰的框架,以较为通俗的话语对我国在相关方面的法律进行阐述。
作者简介:
编辑推荐:
本教材分为金融法总论、中央银行法、金融机构法、银行业务法、保险业务法、证券业务法等六大部分。全书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不仅全面阐述了银行、证券、保险等方而后法律法规,而且列举了大量的、最新的金融业务方面的案例。
与其他经济金融法律图书相比,该书的主要特点是内容全面而又有所侧重,结构分明,重点突出,它一改纯法律类图书只是对枯燥乏味的法律条文进行罗列的写作风格,按照我国金融业的特点对我国金融方面的法律进行分类,形成一个清晰的框架,以较为通俗的语言对我国金融法律进行了阐述。
目录:
第一篇 金融法总论
第一章 金融法 第一节 金融法释义 第二节 金融法的调节范围 第三节 金融违法责任追究 第二章 金融基本知识 第一节 金融概述 第二节 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 第三节 金融机构 第二篇 中央银行法 第三章 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 中央银行独立法的法律保障 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第四章 中央银行的职能 第一节 发行的银行 第二节 政府的银行 第三节 银行的银行 第四节 管理金融的银行 第五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第五章 中央银行的结构 第一节 中央银行的资本结构 第二节 中央银行最高权力机构的组织结构 第三节 中央银行的内部组织机构 第四节 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 第三篇 金融机构法 第六章 商业银行法 第一节 商业银行的设立、组织和退出 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 第三节 商业银行的监管 第七章 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 第一节 信托、金融租凭和信用社机构 第二节 证券机构 第三节 保险机构 第八章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 第二节 外国金融机构 第九章 外汇与外债管理 第四篇 银行业务法 第十章 信用卡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存款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贷款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票据法 第十四章 融资担保法 第五篇 证券业务法 第十五章 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 证券交易法律制度 第十七章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 第十八章 证券法律责任 第六篇 保险业务法 第十九章 保险概述 第二十章 保险合同法 第二十一章 保险法律责任 序言:
金融法律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与经济活动血肉相连,与金融风险左右相伴,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而凸显出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越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它的金融活动越要依法进行,通过法律的约束,使金融运行做到有序、稳定。
新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已经将法律风险列入金融风险的范围之内,这也是国际性协议组织首次这样一致行动。但目前在国内,人们对法律风险或知之甚少,理解肤浅;或提得不多,重视程度不够。事实上,法律风险造成的危机和后果远远超出了其他金融风险,法律风险一旦在金融行业形成和蔓延,会造成金融机构巨额损失,引起大量资金的流失,使金融市场参与者丧失信心,金融机构信..
书摘:
书摘
尽管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一般限定在对货币政策的支配方面,但中央银行享有的独立自主权的大小还受到运作环境的制约,特别是在执行汇率政策时更是如此。大多数国家汇率制度的决策权在于政府,因而它对中央银行的独立程度的影响极大。 在德国,汇率政策是财政部的事情。利率与汇率间潜在的冲突最终如何解决往往取决于政府的意志。例如,东西德统一时,当时的西德政府决定按1:1的比率兑换东西德马克,以及1978年决定创立欧洲货币体系就是很好的例子。美国的汇率政策也是财政部管辖范围。新的法国和西班牙中央银行的相关法律在确保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相对独立的同时,也明确规定汇率政策的决定权在于政府。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第107条授予欧洲中央银行行长独立行使职责的所有权力,而不光是货币政策这一头,但对于外汇政策则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尽管瑞典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较《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但瑞典却是少数几个由中央银行决定汇率政策的国家之一。 (四)法规制定权 论及中央银行相关法律赋予中央银行独立自主权和相关职责的问题,自然会牵涉到规则的制定问题。作为银行业监管和货币政策职能的组成部分,中央银行应当有权制定相关法规和条例。 《德意志联邦银行法》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法的解释性法规和附加条例制定权在于中央银行委员会。当然,还要获得联邦政府的批准。在美国,由于美联储是一个独立的政府机构,因而它可以制定有关的条例和法规。 (五)财务独立 中央银行相对财政部的独立范围可以通过财务和预算上的独立核算得到进一步的扩大。大多数中央银行,即便是没有货币政策方面的独立自主权,也有支配其自有资源的权力。例如,《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第29条和第30条规定,授予欧洲中央银行对于资本和外汇储备资产的支配权,但这样做并不等于剥夺各成员国中央银行的外汇储备。第31条又明确规定:涉及外汇储备资产的运作只有在欧洲中央银行的许可下才能由成员国国家一级中央银行进行操作,因而也就保证了欧洲货币联盟汇率和货币政策的一致性。 (六)决策自主权 中央银行行长、理事会成员(或董事)以及财政部长对银行的权力的大小也是由中央银行管理机构的决策过程所决定的。对于一个非独立的中央银行而言,法律要求它的政策,特别是货币政策,必须事先征得政府的同意;而对于一个相对独立的中央银行而言,法律仅仅要求其在执行相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