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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书以传统的外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内容为主体,大量吸收了近年来本学科的研究成果,全面介绍、论述了国外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体系的历史背景、主要内容、基本特征及对后世的影响。
从结构体系来看,我们对全书作了简明系统、逻辑清晰的编排。全书分上、下两编,全面论述了古代、中世纪和近现代国外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体系的历史发展脉络及其基本内容。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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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
上编 古代、中世纪的法律制度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 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概述 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 第三节 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和历史地位 第二章 古印度法 第一节 古印度法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节 古印度法的渊源和特点 第三节 《摩奴法典》 第三章 古希腊法 第一节 古希腊法概述 第二节 雅典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斯巴达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 古罗马法 第一节 罗马法概述 第二节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罗马法的复兴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第五章 伊斯兰法 第一节 伊斯兰法概述 第二节 伊斯兰法的渊源和主要制度 第三节 伊斯兰法的特点和历史影响 第六章 日耳曼法 第一节 日耳曼法概述 第二节 日耳曼法的主要制度 第三节 日耳曼法的特点及历史影响 第七章 教会法 第一节 教会法概述 第二节 教会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教会法的基本特征和历史影响 第八章 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 第一节 城市法 第二节 商法 下编 近现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 英国法 第十章 美国法 第十一章 法国法 第十二章 德国法 第十三章 日本法 参考文献 书摘:
居民依法律地位从事各自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活动,国家的雏形基本显现。对于雅典这种自然生成的国家形态,恩格斯描述道:“它的产生非常纯粹,没有受到任何外来的或内部的暴力干涉……是直接从氏族社会中产生的。”① 2.德拉古立法 早期雅典的司法权为贵族会议所控制,而且当时还没有成文法,调整社会关系和审理案件的惟一依据是习惯法;贵族们常常随意解释和适用习惯法,维护自身特权,作出不利于平民的判决。随着雅典手工业、商业经济的发展,雅典平民阶层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显示出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他们强烈要求制定成文法,反对贵族对司法的垄断。
公元前621年,执政官德拉古迫于平民势力的压力,将现行习惯法加以整理汇编,颁布了雅典第一部成文法,即“德拉古法”。德拉古法规定一切伤害案件均由国家组织法庭依照明文规定的法律审理,从而限制、剥夺了贵族解释和适用法律的特权。德拉古法以刑法为主体,以重刑主义为鲜明特征。它对多数犯罪行为均适用死刑,如盗窃、渎神、纵火、故意杀人等,甚至“懒惰”、盗窃水果或蔬菜也要处死;即使是无生命的物体,如墙壁倒塌压死了人,也要将其“法办”。以致有人曾经提出质问:“为何罪无大小,.都一律处死?”德拉古说:“轻罪已经值得这样处罚,至于重罪则想不出另外有什么刑罚了。”古希腊历史学家普鲁塔克曾经说:“德拉古的法律不是用墨水写成的,而是用血写成的。”②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也说过,除了刑罚严厉之外,德拉古法律没有值得特别记述的东西。但是,无论如何,德拉古法的诞生使雅典法开始进入成文法时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