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研究/研究生教学用书

物权法研究/研究生教学用书 - 图书城
作者:
ISBN:
9787300040998 , 7300040993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4-8-1
定价:
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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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
    本书密切结合我国物权立法的理论与实践,并在借鉴国外物权立法先进经验与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未来物权立法的体系、基本原则以及物权法的基本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详尽的研究。
  本书作者认为,我国物权立法不应当采纳物权行为理论,而是应当区分公信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我国物权立法应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等各种类型的所有权分别作出规定。同时,本书作者对我国用益物权的内容和体系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分析,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用益物权体系。此外,作者还提出了我国物权立法应当规定特别法上的物权,如水资源使用权、养殖权、采矿权等。


编辑推荐 :
本书密切结合我国物权立法的理论与实践,并在借鉴国外物权立法先进经验与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未来物权立法的体系、基本原则以及物权法的基本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详尽的研究。
  本书作者认为,我国物权立法不应当采纳物权行为理论,而是应当区分公信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我国物权立法应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等各种类型的所有权分别作出规定。同时,本书作者对我国用益物权的内容和体系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分析,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用益物权体系。此外,作者还提出了我国物权立法应当规定特别法上的物权,如水资源使用权、养殖权、采矿权等。
作者简介 :
    王利明,男,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1981年获湖北财经学院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赴美国密执安大学法学院进修,1990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唯一指定的全国唯一的民商法重点学科基地)。曾获“中国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北京市先进工作者”称号,并获中国人民大学第二届吴玉章奖学金优秀教学奖和第一届中韩青年学术奖。
目录 :
第一章 物权法总论 (1)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
第二节 采纳物权概念还是财产权概念(18)
第三节 物权的客体(26)
第四节 物权的行使(40)
第五节 物权法概述(43)
第六节 物权法的价值(58)
第七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73)
第八节 物权法的内容和体系 (91)
第九节 确认物权与物权请求权 (101)
第二章 物权变动 (137)
第一节 物权行为理论(137)
第二节 无权处分(159)
第三节 动产的占有与交付(183)
第四节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193)
第五节 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探讨(229)
第六节 添附制度(242)
第七节 论善意取得(260)
第三章 所有权原理和类型(281)
第一节 国家所有权及集体所有权立法探讨(281)
第二节 集体所有权的立法探讨(297)
第三节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关系(316)
第四节 共有中的应有份额(327)
第五节 共有中的优先购买权(342)
第六节 相邻权研究(364)
第七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权利(380)
第四章 用益物权(409)
第一节 用益物权制度概述(409)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若干问题研究(418)
第三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454)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472)
第五节 空间利用权(477)
第六节 地役权与相邻权(493)
第七节 典权研究(508)
第五章 担保物权(531)
第一节 抵押权若干问题的探讨(531)
第二节 动产让与担保若干问题研究(574)
第三节 所有权保留制度与期待权(602)
第六章 特别法上的物权与占有制度(610)
第一节 特别法上的物权概述(611)
第二节 水资源使用权问题研究(613)
第三节 养殖权(626)
第四节 采矿权(632)
第五节 占有制度(635)
参考书目(654)
后  记(661)
书摘:
尽管学者对于是否需要做出私法与公法的区分,存在各种不同的观点,但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区分公法和私法仍然是必要的。一般来说,私法规范的是民事法律关系,而公法规范的是行政法律关系,私法强调对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利的保护。充分尊重民事主体在法定的范围内所享有的行为自由,尊重民事主体依法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利益所做出的处分。①而公法则更注重对民事关系的干预,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管理。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其性质应为私法。尽管现代物权法越来越重视对物权的行使、移转等方面从公法上加以干预,但物权法本质上仍然属于私法范畴。既然物权法本质上属于私法的范畴,则其应当确认民事主体对其财产所享有的充分的自由。物权法也应当从民事权利角度规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具体来说,第一,物权法所确认的国家所有权主要应当具有私法上的权利的特质。从实践来看,尽管国家所有权和国家行政管理权常常很难严格分离,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也往往要借助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的活动来实现。但在物权法中,对国有财产权应当按照民事权利来构建,而不应当按照公权利来规定。第二,物权法虽然是强行法,也要体现一定的国家干预,但就财产权的规定而言,不应当规定过多的管理规则,如在规范国家所有权的内容中,原则上不应当涉及某些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如何管理的问题。对于国有资产机构管理的权限等行政管理色彩很浓的内容,也不应在物权法中加以规定,而应通过专门的立法,如国有资产管理法等加以规定。再如对有关城市房地产的管理,土地的管理,也应当通过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物权法中不应太多地涉及行政管理的规则。第三,物权法主要应当从民事权利的角度确定一整套财产权利规则,就国有企业财产权的规定问题而言,尽管我们承认国有企业应当享有法人所有权,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国家对国有企业不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更不意味着国有企业要实行绝对的完全的独立。国家有权对国有企业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但在物权法中,要区别国家对企业享有的两种权限,一是国家作为所有人和出资者对企业享有的权利,二是国家作为行政管理者对企业所实行的必要的行政管理的权力。这两种权利或权力是应当区别开来的,前者物权法可以做出规定,但是对后一种权利则应当通过公法加以调整。
(二)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
所谓强行法主要是对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改变的法律规则的统称,物权法的强行法性特点集中地表现在物权类型、物权的公示方法、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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