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丛书运用实证分析经济与法的方法将经济与法律知识的完好结合。将经济案例用严谨形象的法律语言加以分析,满足经济管理人员和法律实务人员的所需;与法律零距离接触充分体现法学的应用价值,将深奥的法学理论用浅显的语言表述出来,满足个人投资者。法学爱好者、普通市民对法律知识的需求;真实案例诠释法律。逼真再现法庭争锋,收录分析最新案例,为相关教师、学生。读者提供真实的案例解读.满足教学和法律分析的需求;权威专家点评焦点。由权威专家进行案例点评,为理论研究人员进行实证研究提供了急需资料。
著作权法(案例学理精解)/经济与法案例学理精解文库
内容提要 :
本丛书运用实证分析经济与法的方法将经济与法律知识的完好结合。将经济案例用严谨形象的法律语言加以分析,满足经济管理人员和法律实务人员的所需;与法律零距离接触充分体现法学的应用价值,将深奥的法学理论用浅显的语言表述出来,满足个人投资者。法学爱好者、普通市民对法律知识的需求;真实案例诠释法律。逼真再现法庭争锋,收录分析最新案例,为相关教师、学生。读者提供真实的案例解读.满足教学和法律分析的需求;权威专家点评焦点。由权威专家进行案例点评,为理论研究人员进行实证研究提供了急需资料。
编辑推荐 :
《经济与法案例·学理精解文库》亮点大放:
实证分析经济与法 经济与法律知识的完好结合,将经济案例用严谨形象的法律语言加以分析,满足经济管理人员和法律实务人员的所需; 与法律本距离接触 充分体现法学的应用价值,将深奥的法学理论用浅显的语言表述出来,满足个人投资者、法学爱好者、普通市民对法律知识的需求; 真实案例评释法律 逼真再现法庭争锋,收录分析最新案例,为相关教师、学生、读者提供真实的案例解读,满足教学和法律分析的需求; 权威专家点评焦点 由权威专家进行案例点评,为理论研究人员进行实证研究提供了急需资料。 典型案例: “皇城老妈”诉“皇蓉老妈”广告用语侵权案 “榕树下”诉中国社会出版社侵犯著作权案 改编作品《浏阳河》曲作者之争 郭宪诉国家邮政局侵犯著作权案 周海婴诉光明日报社连载侵权案 陈佩斯、朱时茂诉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侵权案 张抗抗诉北京东方广场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韩建华诉上海健特公司“脑白金”广告照片侵权案 作者简介 :
张学兵,中伦金通律师务所创始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美国杜克大学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民事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民商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贸易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目录 :
第一章 著作权及其归属
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 《中国水泥》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纠纷案 作为企业标识性用语的广告用语符合文字作品构成要件 成都市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诉北京皇蓉老妈火锅店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可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分别对相应部分行使著作权 李祥云诉《读者报》报社著作权纠纷案 企业对于其形象歌曲的著作财产权不得侵害 厦门云香实业有限公司诉厦门景州乐园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改编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唐璧光诉朱立奇等侵犯著作权、名誉权案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及他人在使用该作品不得侵害原作晶著作权人的利益 朱心、袁牧女等诉北京东方影视乐园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判断复制还是演绎应当以作品的表现形式是否具有独创性作为标准 阚志一诉北京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运用民间技法独立创作完成的作品不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郭先诉国家邮政局侵犯著作权案 将外文中固有单词用于商标翻译不享有著作权 罗耀先诉广东万家乐集团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第二章 著作权的保护与限制 境外作品在我国境内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 人民音乐出版社诉时代文艺出版社、北京新华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音乐书店、北京新华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专有出版权案 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如何适用法律 李亚楠诉云南基业发展公司著作权案 网上使用作品由《著作权法》予以保护 上海榕树下计算机有限公司诉中国社会出版社侵犯著作权案 不属于时事新闻的社会科学类文字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赵峻诉华声月报社、厦门商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第三章 著作权的利用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周海婴诉光明日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未形成委托创作关系而使用与设计方案基本相同的设计侵犯作者著作权 北京恒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超越其授权范围的再授权行为应为无效行为 辽宁中星影视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出版合同期满未再续约出版社无权继续出版该作品 北京今日园丁科技文化有限公司诉科学出版社侵犯著作权案 授予他人专有出版权后只有在给著作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才能对侵犯专有出版权的侵权人要求经济赔偿 张伟明诉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第四章 邻接权 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出版、发行他人享有复制权、发行权的录音制品构成侵权 北京京文唱片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等侵犯复制权、发行权案 使用电视台节目时可能涉及在节目中包含的他人作品的著作权或表演者权 陈佩斯、朱时茂诉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侵犯著作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及侵犯表演者权纠纷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出租场地及在他人购书小票上盖章的行为不构成参与图书销售的行为 张抗抗诉北京东方广场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在特定目的范围内使用委托创作作品不构成对受委托人著作权的侵害 韩建华诉上海健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日报报业集团侵犯著作权案 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应根据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予以确定 故宫博物院诉中国商业出版社侵犯作品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纠纷案 侵犯摄影作品作者署名权可以判令承担精神损失赔偿 谢建波诉厦门国际会展新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合同违约与侵害著作权的责任竞合 神速建隆达艺术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诉福建建中(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案 未经授权利用他人作品作为图书装帧构成侵权 陈少平诉长江文艺出版社、石锦华著作权侵权案 参考资料 书摘:
三、关于可分割作品的著作权
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各合作作者分别对相应部分行使著作权。合作作品的“可以分割”是相对而言的,合作作品实际上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否则,如果是作者各自完全独立、互不相干,则可能只是一个汇编作品而不是合作作品了。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的“合作”的程度可能是很不一样的。这使得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的分别使用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必须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在有些情况下,对作品可以分割部分的使用不涉及未使用部分的著作权,此部分作者可以授权他人使用,他人使用也不用向未使用部分的作者支付报酬。如分章写作的讲义,各章的作者对作品的一部分的使用也必须征得作品另一部分的作者同意并支付报酬。如一首歌的情况往往如此,单独使用词或曲(如单独使用音乐)而不向未被使用部分的作者付酬一般会构成侵权。因为在一般情况下,一首歌的词、曲是相辅相承的,词离不开曲、曲也离不开词,词、曲结合相得益彰才广为传播流行。 合作作者也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利,无正当理由阻止其他合作作者行使著作权,影响作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发挥。对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本案中,李祥云与易旭东的合作作品属于可分割的合作作品,二人可以分别就各自创作的摄影图片行使著作权。 四、报刊转载已刊登作品未注明作者,侵犯署名权 1991年《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2001年《著作权法》对此项规定予以保留。法律并不禁止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某项或多项专有权利通过转让或许可的方式让与或授权给某报刊社,只不过在这种情况下,报刊社对此作品的出版或登载行为并非前述所指的法定许可的转载。对图书出版者是至关重要的专有出版权,却不是报刊所必需。 《著作权法》不但没有规定报刊出版者对其刊载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而且规定报刊出版者对其他报刊刊载的作品有转载权。这一规定是为了公众利益制定的,它可以使有价值的作品迅速进入不同的读者层,满足公众的文化需要。虽然报刊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但从逻辑上分析,报刊的转载只要支付了合理报酬,应该说并不悖于作者的合法利益,因为作品业已发表,以新的形式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