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丛书运用实证分析经济与法的方法将经济与法律知识的完好结合。将经济案例用严谨形象的法律语言加以分析,满足经济管理人员和法律实务人员的所需;与法律零距离接触充分体现法学的应用价值,将深奥的法学理论用浅显的语言表述出来,满足个人投资者。法学爱好者、普通市民对法律知识的需求;真实案例诠释法律。逼真再现法庭争锋,收录分析最新案例,为相关教师、学生。读者提供真实的案例解读.满足教学和法律分析的需求;权威专家点评焦点。由权威专家进行案例点评,为理论研究人员进行实证研究提供了急需资料。
房地产法(案例学理精解)/经济与法案例学理精解文库
内容提要 :
本丛书运用实证分析经济与法的方法将经济与法律知识的完好结合。将经济案例用严谨形象的法律语言加以分析,满足经济管理人员和法律实务人员的所需;与法律零距离接触充分体现法学的应用价值,将深奥的法学理论用浅显的语言表述出来,满足个人投资者。法学爱好者、普通市民对法律知识的需求;真实案例诠释法律。逼真再现法庭争锋,收录分析最新案例,为相关教师、学生。读者提供真实的案例解读.满足教学和法律分析的需求;权威专家点评焦点。由权威专家进行案例点评,为理论研究人员进行实证研究提供了急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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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张学兵,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美国杜克大学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民事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民商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目录 :
第一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在转让手续期限之前办妥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仍为有效 武汉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武汉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案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符合法定条件 海南尚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中共海南省委党校合作开发纠纷案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 主张承包商逾期完工及存在过错需承担举证责任 中国建筑第一工程第四建筑公司诉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无权代理 陈丽丽诉北京海润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顺城拆造服务有限公司、陈杰财产所有权纠纷案 合作开发违约赔偿中的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 北京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开发协议纠纷仲裁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方的延期竣工责任 北京市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龙润汇置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 第三章 房地产交易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房屋质量约定不明确如何确定质量标准 徐高诉北京中鸿天房地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商品房预售中双方所签订备忘录的效力 陈德进诉上海锦江-经续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案 认购书具备一定条件下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杨正文诉北京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适用公平原则 杨小明诉北京金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案 购房贷款中的保证担保 北京中鸿天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刘海峰保证合同纠纷案 开发商对于产权证办理只承担协助义务 北京中信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亚运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按揭贷款无法办理开发商不承担违约责任 李永先诉北京中鸿天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商品房买卖中惩罚性赔偿与双倍返还 赵云梧诉北京海开房地产集团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仲裁解决民事纠纷机制在房地产领域的运用 北京中鸿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陈红商品房预售合同争议仲裁案 第四章 物业管理 未经业主大会决定和授权业主委员会无权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中海雅园物业管理委员会诉北京中海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案 业主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北京希格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杨宝森物业管理纠纷案 物业管理企业与建设单位之间不构成代理关系 北京鲁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巩宪振物业管理纠纷案 物业管理企业不承担业主、使用人的人身保险责任 卢诉上海锦南物业经营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纠纷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相邻关系 南京市鼓楼区房产经营公司、钏宝强等诉江苏盛名实业有限公司案 参考资料 书摘:
一、关于定金与预付款
预付款是指当事人为了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而预先向对方给付一笔款项,给付预付款属于合同一方当事人对于付款义务的履行,预付款为合同约定的全部付款的组成部分。定金也是在合同履行前由一方向对方支付的款项,因此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在给付定金的一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定金可以柢作合同约定的价款,因此实践中很容易将定金与预付款混为一谈。尤其是在商品房预售的过程中,开发商和购买者之间出于各自不同利益的考虑,很多情况下也是基于约定不明确的原因,导致对于购房者所交给开发商的部分款项理解冲突。开发商自然愿意将其理解为定金,而业主则愿意将其理解为预付款。尤其在签订认购书等形式的文件时,这种争议更为突出。 定金与预先给付的预付款不同。这主要体现在:第一, 目的与作用不同。定金的主要目的在于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是一种担保方式,我国目前法律并不承认不以担保为目的的定金制度。预付款的主要作用是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提供资金上的帮助,即为其履行合同债务创造条件,是合同履行的一部分。给付预付款的目的在于履行合司约定的付款义务,相对方收取预付款的目的在于先取得部分合同价款。第二,地位不同。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并不构成对主合同约违反。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为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预付款而未交付时,构成对主合同义务的违反。第三,法律后果不同。交付定金和收受定金的双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双倍返还定金。交付和收受预付款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于此情况下预付款仅可抵作损害涪偿金。第四,交付的方式不同。定金一般为一次性交付,而预付款可以分期交付。 此外,法律对于包含定金条款的合同的成立设定相对严格的条件。定金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双方约定定金的协议为定金合同。定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定金合同除应当具备合同!有效成立的一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1)应交付定金的一方向对方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定金交付时起成立。《担保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如果有关于定金的约定,但未实际交付的,定金担保不能成立。从交付定金来说,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交付或者交付的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