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丛书运用实证分析经济与法的方法将经济与法律知识的完好结合。将经济案例用严谨形象的法律语言加以分析,满足经济管理人员和法律实务人员的所需;与法律零距离接触充分体现法学的应用价值,将深奥的法学理论用浅显的语言表述出来,满足个人投资者。法学爱好者、普通市民对法律知识的需求;真实案例诠释法律。逼真再现法庭争锋,收录分析最新案例,为相关教师、学生。读者提供真实的案例解读.满足教学和法律分析的需求;权威专家点评焦点。由权威专家进行案例点评,为理论研究人员进行实证研究提供了急需资料。
竞争法(案例学理精解)/经济与法案例学理精解文库
内容提要 :
本丛书运用实证分析经济与法的方法将经济与法律知识的完好结合。将经济案例用严谨形象的法律语言加以分析,满足经济管理人员和法律实务人员的所需;与法律零距离接触充分体现法学的应用价值,将深奥的法学理论用浅显的语言表述出来,满足个人投资者。法学爱好者、普通市民对法律知识的需求;真实案例诠释法律。逼真再现法庭争锋,收录分析最新案例,为相关教师、学生。读者提供真实的案例解读.满足教学和法律分析的需求;权威专家点评焦点。由权威专家进行案例点评,为理论研究人员进行实证研究提供了急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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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张学兵,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美国杜克大学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民事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民商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目录 :
第一章 一般条款
网上进行上传,下载,数据舆应当遵循业内规则和惯例 南通豪达电器有限公司诉东苏浩大铀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模仿他人VI识别构成不正当竞争 宋维河诉广州市越秀区东北菜风味饺子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并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日本电气株式会社、日电( 中国)有限公司诉广州三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反不正当竞争案 第二章 假冒商标 损害在先权人及驰名商标术人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四川中信旅行社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纠纷案 交易市场出租场地销售假冒商品需承提责任 江苏贝贝集团公司的温州贝贝有限公司,北京万通新世界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商标,企业名称的合理使用 青岛麦克美高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表岛至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 第三章 假冒名称或者姓名 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巴黎婚纱摄影公司诉北京米兰春天婚纱影楼不正当竞争案 未能证明企业名称知名度无法认定广告宣传使公众产生误认 韩国韩信机械工业株式会社诉青岛巨星机械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厂商名称无须申请受法律保护 美国鸫利国际公司诉金志明、李北琪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第四章 商业秘密 以反向工程研制的技术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黄利锋诉南海市沥北五金制品,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获取商业秘密的“接触加相似”原则 北京迪尔塔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诉陆利、北京鑫百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不正当况争纠纷案 侵犯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博达数据通信有限公司诉孙巍,上海深谊计算机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纠纷案 只有在采邓严格保密措施情况下发生的侵犯商业秘密情形才能获得司法救济 中国商新技术产业导报社诉计算机与网络期刊社等不正当竞争案 第五章 底毁商誉 通过虚假介绍贬损竞争对手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希格玛电子陶瓷有限公司诉上海瑞侃电缆附件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商业底毁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江苏仪征威龙活塞环有限公司诉仪征双环活塞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依照有资料得出的结论并非虚构,伪造事实,不构成商业义毁 青岛九鑫工贸有限公司国尔克(天津)传感器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情绪化言词和以竞争为目的底毁有所不同 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珠海金山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队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虚构收购事实,对他人经营状况擅自进行贬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北京燕园博雅语言教育研究中心诉北京燕园未名语言教育中心,北京草率院作为外语教育研究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第六章 虚假宣传 第七章 仿冒知名商品名称,包装及装潢 书摘:
书摘
二、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问题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所谓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行为包括: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或者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标字[1999]第81号文件《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从法院查明的本案事实来看,1996年4月30日,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川信社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为“四川中信旅行社”,主营三类旅行业务,兼营文化办公用品,主管部门为四川民革。 “四川中信旅行社”的“四川”系行政区划,“中信”系字号,“旅行”系行业,“社”系组织形式。故川信社区别不同市场主体主要标志的企业字号“中信”与中信公司区别不同商品和服务的“中信”注册商标相同。“中信”商标专用权、“中信”企业名称权虽经不同的法定程序确立,但中信人“中信”文字商标于1996年4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批准注册,川信社则于1996年4月30日经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中信公司“中信”商标先于川信社成立而注册,因而在中国范围内产生了排他的法律后果,故中信公司享有在先权。而且川信社在市场交易中的行为,未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损害了在先权利人及驰名商标权人中信公司的合法权利,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川信社应承担因不正当竞争侵权的民事责任。假借别人商标,并将其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核心——字号是最近一些年来愈演愈烈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犯别人商标权利的行为。商标和商号的性质、地位和制度存在明显的区别。但在竞争关系中,人们已越来越多地看到其联系和共性,因为侵犯商标权和假借他人名义往往交织在一起,因而一些国家在商标法中也充实了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在企业名称的使用有违公平竞争时,对企业名称使用进行限制。 三、损害赔偿的确定方法 按照商标法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