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执法实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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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改描述、封面图片

作者:
ISBN:
9787501765072 , 7501765073
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4-8-1
定价:
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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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书从农业行政执法实务角度阐释了农业行政执法的特点、主体、立案原则、程序、调查取证、执法文书格式,以及可能涉及到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问题。本书融理论和实践为一体,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是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可参阅和使用的重要工具书,故定名为《农业行政执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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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 言
第一章农业行政执法概述——农业行政执法的特点、主体、程序与强化途径
第一节农业行政执法的概念
一、农业行政执法的定义与特征
二、农业行政执法的种类
三、农业行政执法的行为要件
四、农业行政执法的发展历程
第二节农业行政执法主体
一、农业行政执法主体的表现形式
二、农业行政执法主体设置的原则
三、农业行政执法主体构成要素与结构
四、农业行政执法主体的特征与地位
五、农业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能
第三节农业行政执法程序与方法
一、农业行政执法程序的概念
二、农业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功能
三、农业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制度
四、农业行政执法的基本方法
第四节 强化农业行政执法力度的途径
一、提高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素质
二、改革与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体制
三、简化农业行政执法程序
四、改善农业行政执法手段
五、处理好管理、服务与执法的关系
第二章 农业行政执法的基础——农业行政执法依据的行政许可与农业法律法规
第一节农业行政许可方面的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与农业行政许可
二、农业行政许可的功能
三、农业行政许可的种类
四、农业行政许可的范围
第二节农业宏观调控与经营主体方面的执法依据
一、农业行政执法所依据的《农业法》
二、农业行政执法所依据的《乡镇企业法》
三、《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三节农业生产安全方面的执法依据
一、农业行政执法所依据的《动物防疫法》
二、农业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植物检疫条例》
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实施条例》
四、《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六、《农药管理条例》
七、《兽药管理条例》
八、《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四节 农业资源保护方面的执法依据
一、《草原法》与《草原防火条例》
二、《渔业法》与《渔业法实施细则》
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四、农业行政执法所依据的《种子法》
五、《种畜禽管理条例》
六、《野生动物保护法》
七、《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八、《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第五节 农业科技与农民利益方面的执法依据
一、《农业技术推广法》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
四、《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农业行政执法的监督——农业行政执法监督的特点、体系与强化监督机制
第一节 农业行政执法监督的概念
一、农业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性
二、农业行政执法监督的特点
三、农业行政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第二节农业行政执法监督体系
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二、行政系统内部的执法监督
三、司法机关的监督
四、群众监督、社会监督与党的监督
第三节 强化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一、加快行政执法监督立法
二、完善农业行政执法监督体制
三、建立农业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四、改善农业行政执法监督环境
第四章 农业行政执法的立案与取证——农业行政执法立案的原则、程序与调查取证规定
第一节 农业行政执法的立案
一、农业行政执法立案的条件
二、农业行政执法立案的原则
三、农业行政执法案件的来源与立案程序
第二节农业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
一、农业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的概念
二、农业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的原则
三、证据的基本特征与法律价值
四、证据的种类
第三节 农业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的方法
一、调查取证的一般方法
二、调查取证的询问笔录
三、质量检验检测
四、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第四节 现场勘验
一、现场勘验的依据与适用范围
二、勘验检查笔录
三、勘验检查笔录应注意的问题
第五节 调查取证的审查与运用
一、证据的审查
二、证据的运用
三、调查报告
第五章 农业行政执法的处理方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行政处罚及案件移送方式
第六章农业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的特点、写作要求与格式文本
第七章农业行政复议——农业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管辖、参加人与程序
第八章农业行政诉讼——农业行政诉讼的特征、原则、涉案范围与应诉
第九章农业行政赔偿——农业行政赔偿的特征、范围、程序与赔偿方式
书摘:
书摘
4.发展趋势。传统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源于计划经济体制,虽然近年来加快了农业行政执法体系改革,但仍有许多地方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全国各地在执法机构设置、执法职能配置等方面各不相同,执法工作开展也不平衡,农业行政执法仍处于发展、规范阶段。为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规范执法体系建设,20m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编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执法体系建设提出了要求,并指明行政执法的发展方向:
(1)执法职能综合化。《意见》明确指出,“调整合并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要改变多头执法的现状,组建相对独立、集中统一的行政执法机构”。“一个政府部门下设的多个行政执法机构,原则上归并为一个机构”。目前许多地方农业部门内有多个事业单位承担执法职能,根据《意见》要求,这些分散的执法职能应集中由一个执法机构来承担,尤其是处罚权应尽快综合。农业行政执法职能综合可以分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部门内综合,即将一个政府部门内的多个执法机构归并为一个执法机构,并代表行政主管部门集中行使执法职能;第二层次是跨部门执法职能的综合,建立农林水综合执法部门,把所有法律法规赋予农业、畜牧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能统一由综合执法部门行使。
(2)执法队伍专职化。执法人员不专职,是农业执法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许多执法人员既从事执法工作,又从事技术推广、检验检测甚至经营活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很难做到公正执法。《意见》明确指出,“要改变政府部门既管审批又管监督的体制,将制定政策、审查审批等职能与监督检查、实施处罚等职能相对分开。要改变行政执法机构既管查处又管检验体制,将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推广检验职能相对分开”。执法人员专职化是执法工作性质所决定的,也是当前农业行政执法体系改革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3)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在基层。《意见》指出,“要改变多层次执法的状况,按区域设置执法机构并实行属地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主要在城市和区、县设置。省、自治区政府各部门不再单独设置行政执法机构”。对农业行政执法而言,综合执法的重点在县一级。大量的具体执法工作由县级执法机构完成,部、省一般不直接从事具体执法工作。省、市主要对县级执法机构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以及查处重大违法和跨区域的农业行政违法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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