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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为了配合农民工法律援助活动的开展,为农民工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一些实实在在的帮助,从2003年12月初开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就如何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问题进行了广泛论证,并在此基础上,组织编写了这套《农民工法律援助指南》丛书。本套丛书的突出特点是通谷易懂、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强。每本书都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通俗直观地就农民工们在外出务工的日常工作生活中容易碰到的法律和政策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回答,避免了浩如烟海的法条给读者带来不知所云的麻烦。读者在生活或工作中遇到什么问题,可以直接查找相关的问题解答,如果实在找不到,还可以查找书后所附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中找到相关规定。每本书后还都附录了全国地市级法律援助中心的电话和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电话,尽可能做到急民工之所急,想民工之所想。此外,丛书还收录了一些新近发生的、对农民工依法维权和讨要工资有参考价值的案例,以增强丛书的趣味性和可读性。
本套丛书的出版,对于帮助农民工了解和掌握外出务工的相关法律知识,增强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对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举办农民工法律援助知识培训和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等,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
作者简介:
郑自文:1964年8月生,湖北省麻城市人。1996年6月在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系获法学博士学位后参与筹建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现为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调研处处长。长期从事法律援助政策和理论研究,亲历和直接参与了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和《法律援助条例》的起草论证过程,多次出访西方国家交流和宣传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经验,除撰写国际私法著作论文外,先后主持编写和参编法律援助类译著、著作10余部,发表法律援助类论文若干编。
朱昆,1972年8月生,河南省永城市人,1999年在河南大学获得硕士学位,曾在河南财经学院法律系执教五年,现为中国人工出版社法律图书编辑,法律援助志愿者,曾主编法律硕士(MJS)教材六部。
编辑推荐:
目录:
一、劳动争议的基础知识
1.什么是劳动争议?
2.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是否适用劳动法?
3.为什么会发生劳动争议?
4.劳动纠纷主要包括哪几类?
5.外出务工人员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引起劳动争议应该如何处理?
6.外出务工人员遇到了无效的劳动合同争议应该如何处理?
7.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劳动者是否还能获得报酬?
8.如何理解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9.外出务工的劳动者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0.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1.外来务工人员不服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谁来提出证据证明解除理由?
12.劳动合同解除后,怎样进行经济补偿?
13.什么是因开除、除名、辞退、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14.工伤保险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15.外出务工人员遇到工伤保险争议应该如何处理?
16.外来务工人员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17.外来务工人员遇到用人单位不按照国家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可以如何处理?
18.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以及特点是什么?
19.建筑行业为什么成为拖欠农民工工资集中的领域?
20.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能不能成为拖欠民工工资的理由?
21.农民工遇到工资被拖欠的情况可以采取哪些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22.工程层层转包,农民工的工钱该向谁要?
23.解决建设单位工程款拖欠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4.国家对因为工程款结算而导致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问题采取了哪些政策予以解决?
25.怎样预防发生劳动争议?
26.为了避免和减少发生劳动纠纷,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应该怎样进行自我保护?
二、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
27.处理劳动争议应遵循哪些原则?
28.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时的参考依据?
29.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都有哪些?
30.劳动争议处理的方式都有哪些?相互关系如何?
31.工会可以参与处理哪些劳动争议?
32.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33.工会如何参与劳动争议协商?
34.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中起什么作用?
35.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的职责有哪些?
36.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是如何设立的?
3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工会代表的职责是什么?
38.工会工作者担任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有何区别?
39.工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可以为劳动者提供什么帮助?
40.工会在集体劳动争议的解决中有什么作用?
三、劳动争议的调解
41.什么是劳动争议调解?
42.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怎样组成的?
43.劳动争议调解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44.调解案件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45.调解应当遵循的程序和期限是什么?
46.调解委员会制作的调解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劳动争议的仲载
五、劳动争议的法字诉讼
六、劳动争议中的时效和证据
七、法律援助
附录1:部分相关法律法规
附录2:全国部分地区法律援助中心(处、所)联系方式
书摘:
书摘
1 什么是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争议。这种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方面或个体工商户,另一方是职工(个人或集体)。如果争议不是发生在以上双方当事人之间,而是发生于行政领导人之间、职工之间或者工会与职工之间,就不属于劳动争议。同时,只有与实现劳动权利和义务有关的事项而发生的争议,才能构成劳动争议。下列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1)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这里的“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应统计的职工工资总额中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保险”是指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业保险、养老保除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福利”是指用人单位用于补助职工及其家属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包括集体福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取暖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培训”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含转岗)的职业技术培训,包括在各类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职工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等)和各种职业技术训练班、进修班的培训及与其相关的培训合同、培训费用等。“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宜的劳动条件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休假制度的规定,各项保障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人的劳动保护规定等。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2.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是否适用劳动法?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3]180号《关于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包括农民轮换工),应当适用《劳动法》。发生工伤事故的,应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可见,农民工和其他劳动者一样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
3.为什么会发生劳动争议?
(1)劳动关系利益化。这是劳动争议纠纷形成的根本原因所在。在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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