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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书是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青年)项目“票据理论及票据法律适用”的研究成果之一。概述了中国与西方国家票据立法的发展历史以及票据法的国际统一的发展现状,阐释了票据法律适用的解释原则,分别探讨了票据对价、出票记载、票据代理、票据伪造、空白票据、票据担保、付款不当、空头支票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票据立法提出不少有益的建议。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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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票据立体
一、中国票据立法 二、西方国家票据立法 三、票据法的国际统一 第二章 票据法律适用的解释原则 一、无因原则 二、文义原则 三、独立行为原则 四、最大有效性原则 第三章 票据对价 一、合同对价 二、票据对价 三、对价的法律效果 第四章 出票记载 一、金额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 三、时间 四、付款人和收款人 五、出票人签章 第五章 票据代理 一、显名主义 二、无权代理 三、越权代理 四、表现代理 第六章 票据伪造 一、伪造的构成要件 二、伪造的法律后果 三、Kildor-Hicks 理论 四、签字机签字 五、票据变造 第七章 空白票据 一、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 二、空白票据的交付 三、空白票据的权利行使 第八章 票据担保 一、票据保证 二、票据质押 三、票据留置 第九章 付款不当 第十章 空头支票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附录二 支付结算办法(节录) 主要参考目录 后记 书摘:
一、中国票据立法
票据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票据,泛指所有商业上的凭证,如发票、提单、仓单、保单以及钞票等。狭义的票据,仅指由出票人自己承诺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票据法上所讲的票据,是狭义的票据,一般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我国票据制度起源于唐朝。唐朝建国以后,社会、经济都有较大发展,商业贸易也逐步进入高峰时期。唐武德四年(公元621年),为统一与规范货币,新铸“开元通宝”。这种铸币,不再以重量为钱币名称,并冠以铸造年号。这种钱币成为唐以后历代钱币的标志,其十枚为一两的重量,相沿到清末,基本未变,在中国货币史上开创了一个重要的里程碑①。 但“开元通宝”流行不久,盗铸渐起,虽然经由一系列严禁措施,均无显著效果,政府只好强令民间兼用实物,这一举措显然不利于商品的流通。正是基于这一背景,至唐宪宗时(公元806—820年)。“飞钱”制度便应运而生②。《新唐书·食货志》记载:“时商贾京师,委线诸道奏院及诸军、诸使、富家,以轻装趋四方,合券乃取之,号飞钱”。“飞钱”的应用,类似于今天的汇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