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附CD-ROM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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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改描述、封面图片

作者:
蒲坚 主编
ISBN:
9787304024413 , 7304024410
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3-7-1
定价:
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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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内容提要:
    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法学专业本科的专业必修课-中国法制史课程的合一型多媒体教材。
本书收集了中国法制史最新学术研究和资源建设成果,采用新的编写体例和资源组合。
本书在结构体例上,按照朝代顺序分章节,以便学习者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沿革。在每章正文之前设置了“学习目标”;每章最后设置了“本章小节”便于同学概括地了解本章内容;设置了“思考练习”和“参考书目”,供同学在学习时参考。
在内容上,主要是为了配合现行法的课程,每章除立法概况、法律形式、立法指导思想外,主要包括刑法、民法、婚姻家庭和继承立法。以及司法审判制度和监察制度。
作者简介:
    蒲坚,教授,字固之,号宜水。1927年生。河北玉田人。1949年9月入中国政法大学学习,1950年转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54年毕业,同年到北京大学法律系工作,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全国法律史学会理事,中国法制史研究会理事,海峡两岸法律问题研究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法制史研究所和法律文献研究所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制史专业博士点导师组成员,中南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教育部中国人民大学文科文献信息中心学术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教学委员会委员兼中国法制史教研组组长,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中国法制史课程考试委员。在校内外开设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制史史料学、中国行政立法史、中国经济立法史以及唐律研究等课程。曾获司法部颁发的优秀教师证书。主要由他执笔编写的《中国法制史简编》(上、下册)(山西出版社1980年)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公开出版的中国法制史著作。著述还有《中国古代行政立法》(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中国古代法制丛钞》1~4卷(主编,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中国法制史》(主编,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1992年获北京大学优秀教材奖)等。部分论文还被日本学者译成日文在该国发表。1985年起担任中央电大中国法制史课程主讲教师。1994年被评为中央电大优秀主讲教师。1998年担任中央电大教学指导委员会法学学科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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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
第一章 夏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夏朝的建立和奴隶制国家与法的产生
第二节 法律的起源和夏朝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 商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商朝的建立及立法概况
第二节 刑事立法
第三节 婚姻家庭与继承立法
第四节 司法机关和监狱
第三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西周的建立和奴隶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第二节 宗法制、礼、立法指导思想
第三节 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第四节 刑事立法
第五节 民事立法
第六节 婚姻、家庭和继承立法
第七节 司法制度
第四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制度
第一节 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秦朝的建立及其巩固统一的措施
第二节 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概况
第三节 行政立法
第四节 刑事立法
第五节 民事立法
第六节 经济立法
第七节 司法制度
第六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汉朝的建立及皇帝制度理论化
第二节 立法指导思想
第三节 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第四节 行政立法
第五节 刑事立法
第六节 民事立法
第七节 婚姻、家庭与继承立法
第八节 经济立法
第九节 司法制度
第七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
第三节 司法制度
第八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唐朝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唐律的篇章结构
第四节 行政立法
第五节 刑事立法
第六节 民事立法
第七节 婚姻、家庭与继承立法
第八节 经济立法
第九节 《唐律疏议》的主要特点与历史地位
第十节 司法制度
第九章 宋元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 明清的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新民主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后记
书摘:
四、奉行海禁政策,阻挠对外贸易中国的对贸易很早就开始了。希腊古书中常提到东方有一个国家出产丝绸,叫作“赛里丝(Sorice丝国)”①。据考证,这个丝国就是中国。到了隋唐,尤其是宋元时,对外贸易有了很大发展。“丝绸之路”是陆上的对外贸易之路,“市舶司”是专门管理海上对外贸易的机关。可是,正当资本主义萌芽在中国诞生、生长的时期,明王朝却把“禁海”定为基本国策。明初,三令五申“禁濒海民不得私出海”②,“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此后,禁海虽时宽时严,但直到明末没有完全解除。
清初为了镇压抗清力量,颁布禁海令,严令“寸板不得下海”;接着又颁布迁海令,强制闽广苏浙沿海居民内迁五十里,越界者立斩。从而完全断绝了海外贸易。康熙二十三年收复台湾以后,一度有所放宽,旋又严申海禁,迄至鸦片战争以前,广州以外各口均奉令关闭。
纵观明、清两代数百年间,“海禁”政策连绵不断。因而,《大明律》、《大明律例》始终都列有“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的律文:“凡将马、牛、军需、铁货、铜钱、缎匹、绸绢、丝绵私出外境货买及下海者,杖一百;受雇挑担驭载之人减一等;货物、船只并人官;于内以十分为率,三分付给告人充偿。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因而走漏事情者,斩;其该拘束官司及守把之人,通同夹带或知而故纵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官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清朝统治者还不断补充其条例,乾隆年间该律文条例多达36条。直到1910年颁布《现行刑律》才予以删除。由此可见,明、清两代推行海禁政策的顽固性和一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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