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机制研究

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机制研究 - 图书城

增改描述、封面图片

作者:
陈安 主编
ISBN:
9787309029505 , 730902950X
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1-9-1
定价:
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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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是国际投资法领域的前沿课题。全书包含绪论和三编。绪论简扼地阐述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体制出现的历史背景及其主要内容、中国与“中心”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国面临的新形势和待决问题。第一编为“中心”仲裁专题研究,分列仲裁管辖权、仲裁法律适用、仲裁临时措施制度、仲裁撤销制度、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心”仲裁机制与其他仲裁机制的比较等六个专题。这些专题研究,以“中心”的基本法制为“经”,以“中心”仲裁实践的典型案例为“纬”,“动”“静”结合加以梳理、编织和归纳,逐一加以综合剖析和评论。第二编以个案为单位,从“中心”成立迄今已审结的52件成案中,精选其七,以夹叙夹议的方式,逐一加以叙述和评论。第三编附录了有关“中心”仲裁体制的基本文献,含《华盛顿公约》全文、“中心”的仲裁规则、调解规则等。全书论述周详,梳理深入,多有开拓;选案典型,论断精审,力陈新见。本书既是国际经济法学界和外经贸界人士的必读书籍,也是国际投资者的必备参考书。

作者简介:
    陈安,1929年生。厦门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学术兼职: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会长,中国政府根据《华盛顿公约》遴选向“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指派的国际仲裁员等。1950年厦门大学法律系毕业。1981-1983年应邀在美国哈佛大学从事国际经济法研究,井兼部分讲学。1990-1991年应聘担任美国俄勒冈州西北法学院客座教授暨国际法研究项目顾问。近20多年来,立足于中国国情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立场,致力于探索和开拓国际经济祛这一新兴边缘学科。撰写和主编的主要著作有《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总论》、《国际经济法学系列专著》(全套八卷)等32种,合计约15OO万字。另在《中国社会科学》等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多篇论文。多项论著获科研优秀成果奖,或被指定为全国性高校法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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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出版说明

绪 论
一、问题的提出:在中国境内的涉外投资争端中,外国的“民”可否控告中国的“官”
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由来及其仲裁体制
三、中国与“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期关系的发展进程
四、关于中国应否参加《华盛顿公约》、可否接受“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体制的分歧意见
五、中国参加《华盛顿公约》、接受“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体制后面临的新形势和待决的问题
六、本书的内容结构
第一编 “中心”仲裁专题研究
(一)“中心”管辖权问题研究
一、“中心”管辖权概述
二、“中心”管辖权的必备条件
三、“中心”管辖权的确定
四、结论
(二)“中心”仲裁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一、《公约》第42条含义之分析
二、“中心”仲裁法律适用的实践
三、我国的有关规定及几点建议
(三)“中心”仲裁临时措施制度研究
一、《公约》第47条立法史
二、临时措施管辖权的排他性
三、临时措施与管辖权异议
四、建议采取临时措施的裁定
五、仲裁庭建议的效力
(四)“中心”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研究
一、裁决撤销概述
二、裁决撤销的理由
三、专门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
四、裁决撤销的程序及其实践
五、裁决撤销制度的评价
(五)“中心”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
一、《公约》关于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有关规定及其内涵
二、不遵守或不执行裁决的法律后果
三、《公约》裁决承认与执行机制的特点
四、“中心”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实践
五、对《公约》裁决承认与执行机制的理论与实践的评价
(六)“中心”仲裁机制与其他仲裁机制的比较研究
一、基本组织机构
二、管辖权
三、仲裁员的选任与资格
四、法律适用
五、补偿标准及补偿额的计算
六、仲裁监督机制
七、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八、小结
第二编 “中心”仲裁成案述评
……
第三编 “中心”仲裁体制基本文献
后记


书摘:
(一)主张“为了促进开放、应当从速参加”者的主要论据
国内法学界有些人士认为:为了认真贯彻和大力促进经济上对外开放这一基本国策,为了进一步改善外商在华投资的法律环境,为了解除外商来华投资的顾虑和疑惧,从而更多更快地吸收中国“四化”建设所急需的大量外来资本,中国应当当机立断,迅即参加上述《公约》和接受上述“中心”体制。此派人士所持理由主要是:
第一,中国在经济上实行对外开放以来,在吸收外资以促进“四化”建设工作方面业已取得显著成绩和效益。但外商对华投资的积极性、数量和速度,较之实际的需要和潜在的可能,还有很大差距。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还有不少外商认为中国的投资环境还不够好,保护外资的法制还不健全,公正、公平地处断涉外投资争端的法律保证还不完备。长期的闭关自守政策以及“文革”时期极“左”路线、盲目排外的做法,都使他们记忆犹新,心有余悸。因而在对华投资方面心存疑惧,趑趄不前。他们担心中国的政策多变,随时可能对在华外资实行各种限制,甚至径予征收或国有化,使他们的在华权益遭到各种非商业性的风险;他们尤其担心一旦发生了这些风险事故,从而与中国行政当局发生争端时,如果只局限于寻求当地的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可能投诉无门,也可能受理机关执法不公,蓄意偏袒,使争端无从公平妥善地解决。因此,他们强烈希望把中国境内的涉外投资争端尽多地提交国际仲裁,排除中国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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