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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你是学法律的吗?想在有限的时间内熟读各项法律法规吗?想通过司法考试吗?那就快来读这本2005年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律的口袋书吧,里面收录了宪法、刑法等基本法以及最新增补法规20件,让你时时刻刻都能背上几条,熟读这些就能让你在分析案例时轻松自如。
编辑推荐:
奉献权威实用精品,搭建考试成功阶梯。
目录:
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反分裂国家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事诉讼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商法·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法律职业道德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书摘:
书摘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人民代表的产生和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代表的义务之一】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第四条【代表的义务之二】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1页被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申诉意见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第六条【代表职务】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七条【代表须出席会议】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 第八条 【审议议案和报告l代表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第九条【代表的提案权】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条【全国人大代表的修宪提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 第十一条【代表的选举权】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对主席团提名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