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本《北京研讨》主要的内容是围绕是否应当在中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通过两个例子来全面展开。
北京仲裁(第54辑)
内容提要 :
这本《北京研讨》主要的内容是围绕是否应当在中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通过两个例子来全面展开。
编辑推荐 :
这本《北京研讨》主要的内容是围绕是否应当在中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通过两个例子来全面展开。
目录 :
主题研讨 在中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的探讨
试论临时仲裁及其在我国的现状 临时仲裁应当缓行 专论 论商事仲裁程序的开始 论国际商事仲裁的提起仲裁时效问题 外贸代理制度下的仲裁法律问题解析 浅议国内仲裁中实体规则的当事人选择适用 网上仲裁地法律问题研究 仲裁实务 保修合同纠纷仲裁中的几个问题 “阴阳合同”问题浅析 ADR专论 论仲裁中的调解 仲裁员札记 仲裁员应从善如流 ——做仲裁员的几点体会 特 载 在2005年仲裁员春节茶话会上的讲话 仲裁动态 书摘:
书摘
三、中国承认与发展临时仲裁的必要性 (一)中国承认和发展临时仲裁的可能性 仲裁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出现的,在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出于对私权和意思自治的尊重,当事人可以从救济解决纠纷的多种途径中任意选择,仲裁作为对诉讼制度的补充,需要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共存,相互补充。自建国以来,临时仲裁一直没有生存的社会政治基础,在法律上没有地位,但并不是说临时仲裁在中国没有实践,许多成功的案例也许不为人所知。目前,我国相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日益完善,社会经济基础达到了临时仲裁存在发展的条件。法律对各个经济主体一律平等,尊重市场主体的财产权、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他们有权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来解决争议纠纷。从各国商事的立法实践中看,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法都承认和采纳临时仲裁。奥地利、比利时、德国、美国、丹麦、芬兰、法国、英国、意大利、荷兰、挪威、瑞典、中国香港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仲裁制度中都规定了临时仲裁制度。 (二)中国对临时仲裁予以法律上确认的必要性 1.造成承认、执行仲裁裁决的不公平与不对等现象。 我国加入的1958年《纽约公约》中所指的外国仲裁裁决以及我国与一些国家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中所指的仲裁裁决既包括临时仲裁裁决,又包括机构仲裁裁决。在符合该公约或协定的条件下,当事人到我国内地申请承认和执行在该地区或国家(适用1958年《纽约公约》或与我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地区或国家)依临时仲裁作出的裁决,我国法院是没有理由不予执行的。⑨否则就违反了本国在公约或协定中承担的条约义务;相反,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内地据同一临时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则会因现行法律规定不能提请仲裁,更不用说去境外申请承认和执行。即使在我国境内作出了临时仲裁裁决,也会因违反裁决作出地法被我国法院或境外法院从否定临时仲裁协议效力的角度否定裁决的有效性。这种情况客观上形成了作为公约或协定缔结国的我国与承认执行临时仲裁协议的他国之间的不对等。 基于同样的原因,对一项根据临时仲裁协议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若当事人向我国内地法院申请执行,作为1958年《纽约公约》成员国的中国法院不得以自己法律不承认临时仲裁为由而不予执行(如我国广州海事法院曾于1990年10月承认并执行了英国伦敦临时仲裁庭所作的3份仲裁裁决)。反之,当事人无论如何得不到一纸裁决,更不用说去申请执行。 查看台湾地 …… |